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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妨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十種行為進行依法處理的通告
全區廣大群眾: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重慶市、區委區政府關於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實重慶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
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對妨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十種行為進行依法處理通告如下:1. 不配合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幹部、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入戶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 被確定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可疑暴露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的;
3. 不按規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4. 不按政府規定暫停關閉麻將館、網吧、KTV、旅遊景區等公共人口密集場所的;
5. 舉辦節慶活動、聚會宴會等不利於疫情防控的;
6. 不執行公共交通停運、活禽市場休市等疫情防控規定的;
7. 散佈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8. 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的;
9. 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行為的;
10. 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其他干擾正常疫情防控等行為的。
上述行為,由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職能部門依法處理,視其情節或造成的後果、影響,對行為人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快、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該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
區委政法委 023—66212611
區法院 023—66221347、66221155
區檢察院023—66227309
區公安局023—66371061
區司法局023—66222574
中共重慶市巴南區委政法委員會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
重慶市巴南區司法局
二0二0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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