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是不是非要把戶口也遷出去?

和太陽肩並肩468


俗話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易地扶貧搬遷其中的易是指交換的意思,易地就是交換居住地和住房,扶貧搬遷是國家幫扶困難戶安置新的住房,將困難戶從條件差的居住所搬遷到條件好的地方居住。


農村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是不是非要把戶口也遷出去?

易地扶貧搬遷戶獲得扶貧安置房後,必須將戶口一併遷到新居住地,退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要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

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收回扶貧搬遷戶的承包地,在土地承包期內,異地扶貧搬遷戶的承包地村集體是不能收回的,但承包期到期後,一但國家需要調整土地分配政策,村集體依法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異地扶貧搬遷富就不能在原來的村集體重新獲得土地分配。村集體目前不能收回扶貧搬遷戶的承包地,原因是國家沒有對扶貧搬遷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經濟補償。


要退出宅基地使用權。

異地扶貧搬遷戶獲得扶貧安置房後,農村的老房子要依法拆出並恢復成耕地,搬出村集體後不能再重新回到原村集體申請宅基地蓋房子。易地扶貧搬遷實質上就是以房換房,以城市建設用地交換農村的建設用地,所以,享受異地扶貧搬遷政策後,農村的老房子必須依法拆出並恢復成耕地。

要退出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

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戶口遷出村集體,等於退出村集體經濟組成員資格,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將依法被註銷,未來村集體分配任何好處都沒有易地扶貧搬遷戶的份,包括集體股權分配和各項農業補貼等。

綜上所述,易地扶貧搬遷戶獲得的只有一套住房和城鎮居民戶口,失去的將會是農村的老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權、未來土地的再次承包分配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以及各項農業農資補貼。對於易地扶貧搬遷,政策是自願的,並不作強制搬遷,作為農村扶貧困難戶,搬遷後得到的和失去的需要自己根據自家實際情況權衡利弊,搬遷後劃不划算,如果划算可以搬,不划算最好不要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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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之後,並不一定非要把戶口給遷出去,至少在我所在的地方就沒有這樣做。

我生活的地方在2016年和2017年共實施了兩批次的易地扶貧搬遷,2016年那一批次的是在各自村內安置,在村內安置還是村內百姓,就不會涉及戶口遷出的問題。

2017年一批次的易地扶貧搬遷,是將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從村內搬遷至鎮附近建的安置點安置。安置點是建在鎮附近的一個發展較好的村內,有另外上十個村的易地扶貧搬遷對象搬遷至此安置,最遠的村離安置點有幾十公里。

上十個村的易地扶貧搬遷對象搬遷至另一個村內安置,雖然說人來了,但是戶口並沒有一起跟著轉過來,平時管理的時候,還是各個村管理自己的易地扶貧搬遷對象。

為了便於管理,我們也考慮過將這上十個村的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戶口一同轉入安置點所在的村,但是人家不接受,為什麼?突然湧入這麼多外來人口,還是貧困戶,而且還是來自於不同的村,以後管理難度可想而知,所以人家不接受,最後也就不了了知。

直至現在,三、四年的時間過去了,這上十個村的易地扶貧搬遷貧困戶長期居住在他村生活,但是戶口還在原來的村,雖然說目前看不出有何影響,但是從長遠處著想的話,影響肯定會逐步顯現,比說管理不方便,貧困戶辦事不方便等等。

所以說,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目前沒有將戶口也一同遷出的打算和要求,以後可能會從方便管理的角度考慮,會將他們的戶口統一在某一個村,說不定會成立社區管理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總的來說,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之後,對於戶口是否遷出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要求,主要還是根據實際而定,如果有利於貧困戶的脫貧致富,也不是不可以做。


農村一山貨


各地政策有差異,既有要求必須將戶口遷到安置地的,也有允許暫時保留在原居住地的,對於轉為城鎮居民各地規定也不盡相同,須視當地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方案而定。

作為三農工作者的一員和扶貧隊員,自然比較關注扶貧的相關政策,也願藉此機會宣傳扶貧的相關政策。

一,必須遷戶口的

如,某市在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異地搬遷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見》中將“扶貧重點村中居住條件差、基礎設施落後、發展潛力有限,經市扶貧辦批准,自願搬遷的農戶”列為搬遷的範圍和對象,並在“戶籍管理”中專門明確:異地搬遷農戶的戶口必須遷往安置地;購買商品房的,其戶口轉為非農戶口,遷入相應的社區。”

二、允許暫時保留在原居住地的

如,某區在發佈的《2018年易地扶貧搬遷就近安置實施方案》的“戶籍政策”明確:“搬遷人口以2016年3月31日為時間節點,縣內就近集中安置的,戶籍可遷至新居住地,也可暫時保留在原居住地。

移民戶籍實行屬地管理,搬遷移民免收在戶籍轉換和戶口遷移中發生的一切行政性收費。”

又如,某縣在《關於易地搬遷扶貧對象後續服務管理和扶持辦法》中明確:“縣城及工業園區移民對象入住後,可憑移民安臵房屋產權證等資料,到安置區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城鎮戶口,也可保留原戶籍身份不變。”

三、是否轉為城鎮居民尊重群眾意願的

再如,某縣在發佈的《易地扶貧搬遷實施方案》中“戶籍和社會保障政策”中明確:“移民搬遷後是否保留農村戶籍或轉為城鎮居民要尊重搬遷群眾意願,搬遷後轉為城鎮居民的,實行屬地管理,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等社會保障政策。搬遷後仍保留農村戶籍的,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醫療救助、新農合補助、養老保險等政策不變。

當然,這只是筆者收集和了解到的部分地方對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戶籍政策的規定。至於具體到某地,必須遵循當地的具體政策規定。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應當遷出,但實踐中可能存在異議。事實上有些人混同了四個“戶”的含義,在政策上以最不利於農民村民的“戶”對待農民,造成了農民村民對“戶”非常敏感。現分析如下,供參考:

戶口的“戶”

  • 戶口的“戶”是用來確定公民的的住所,是公法意義上的“戶”,因此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均有“戶”。實際上,戶口的“戶”與民法的實體權利與義務沒有關係,僅在公法或社會法上有一定的意義,如,城鎮居民與農民居民的社會保險有所差別等。

農村承包經營的“戶”

  • 農村承包經營的“戶”以家庭為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建立的承包經營權。該“戶”以本輪承包開始時家庭成員來確定,後期家庭人口的變動不影響該關係的成立(絕戶例外)。與上述的戶口的“戶”沒有關係,不因為戶口的變動影響承包關係。

農民村民成家立業的“戶”

  • 農村承包經營的“戶”經過一定的時間,其家庭成員因結婚等原因,另立門戶。結婚後另立門戶,需要分家析產,農村承包經營的“戶”所載有的土地經營權仍屬於共有關係,性質並沒有發生變動,但是房產的所有權可能發生變動,以分家析產的協議為準。

農村宅基地的“戶”

  • 農村宅基地也是以家庭人口為單位,申請無償使用。但隨著家庭成員的分家析產後,農村宅基地的“戶”可能與戶口的“戶”相分離,實踐中不同的做法,讓村民產生了誤解。大多數地方,在原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可以分戶,但也有少部分地區,以農村宅基地的“戶”限制分戶。有少部分地區以政策的形式限制分戶,特別是面臨拆遷時禁止分戶。實際上是錯誤的做法,戶口上的“戶”與拆遷沒有關係,拆遷能夠分配多少房屋與原來的房屋有對應關係。

混同四個“戶”的目的

  • 混同戶口的“戶”與農村承包經營的“戶”,其目的是戶口一旦遷出,否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使戶口遷出的村民不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這樣做法表面看,幫助了弱勢群眾,事實上是鼓勵人們不要上進。事實上進城農民遷出戶口後,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不是這樣,農村人才流失嚴重,當權利被侵害時,剩下的農民可能無法主張權利或者使用非法方法主張權利。
  • 混同農民村民成家立業的“戶”與農村宅基地的“戶”,其目的是限制農民村民成家立業的“戶”申請宅基地,讓農民幾代人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在原來的宅基地上擴建房屋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造成混同的原因

  • 造成混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村民不能正確認識權利,許多村民認為有的人找到了“關係”,戶口可以隨時遷入、遷出,將落戶城鎮的農民村民視為利益爭奪者,而將沒有關係的遷入人員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少數公職人員有損害農民利益的主觀動機,並屢屢得逞。如,將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關係的人“戶口”遷至將要拆遷的村,可以得到拆遷安置。事實上,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只是農民不能正確行使權利。

回到本悟空答案

  • 農村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事實上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並沒有改變,遷與不遷並不影響實體權利。農民的擔心也正是上述因素,擔心拆遷時,拆遷人員混同關係。但依據《戶籍管理條例》規定,戶口與住所應當有實際聯繫,既然房屋已不存在,並有新的住所,應當將戶口遷至事實上的居住地。

南京徐劍


不一定。

易遷有好幾種遷移方式,如果是重新修房子一般有村內遷移、鎮內遷移兩種,如果不修房子,比如投親靠友這種安置方式,根據投靠親友的戶籍來決定享受政策的易遷戶是否需要將戶口遷出。

易遷的成本很高,一個三口之家的成本國家投入都接近6位數。所以,這個政策執行得也很嚴格,不符合政策的堅決不納入。同時,對享受了政策的居民,後續也會有很多管理機制。

國家鼓勵村內、就近搬遷,方便生產生活。去一個新地方,沒土地、沒柴山對農村人來說很不方便,嚴重阻礙他們脫貧的信心。所以,一般都會在村內統籌統建或者統籌自建修房蓋屋,不涉及戶口問題。

以上……


名字待定QAQ


說得有道


韋象輝


戶口跟著人走,搬到新農村也要落戶。


李成標5


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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