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沒有權利對小區的車位進行收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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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內實際是存在多種產權性質的停車位的,根據產權性質的不同,決定了業物業是否有權利對該車位進行收費。

小區停車費的性質,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1. 整個停車場規劃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

因車位屬業主所有,物業無權收取土地使用費性質的停車費。但物業對車位等進行了維護管理,故針對車位單獨收取了物管費。

2.停車場車位規劃出租給業主,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

業主租賃車位,享有使用權,業主交納的費用是車位的使用費,該費用的標準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3.停車場的建設費用規劃是分攤到每個業主,即業主所付的房價中實際包含了停車場的分攤費用,停車場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這種情形的車位,無論是規劃車位還是臨時車位,只要是設置在業主共有的小區地面,開發商沒有與業主有特別規定,又不能辦理專有產權登記,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是缺乏權利依據的。


律師說


嚴格地講物業服務公司是沒有權利對小區車位進行收費,但是現實中也是有很多實際情況的!下面對各種實際情況進行說明!不足之處望指正!

(本題應該是物業服務公司有沒有權利對小區的車位收費,因為物業是業主的產權的標的,物業公司才是為小區服務的企業!)希望大家不要混淆!

第一種情況: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

根據物權法規定,地面車位產權是屬於全體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在實際服務中,須要進行對車輛進行管理;而服務合同中往往是委託物業公司代替業主進行收費,然後再按比例提取服務費!所以物業公司本身沒有收費權,但是服務合同中有這樣的委託協議,就變成了物業公司有權收費了!

相信有人說,業主的車位為什麼要委託物業公司收費呢?有兩種原因:

1,公共車位是所有業主的

,但是並不是所有業主都停車了,所以屬於有償使用,收費進行再分配,這樣才對全體業主更加公平;所以很多業委會授權物業服務公司代收!

2,物業服務公司參與了對停車的管理,盡到管理義務,按勞進行分配,所以物業公司獲得收費授權!

第二種情況:小區地下車位收費,每個小區實際情況不一樣,地下車位有公共車位、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三種,地下公共車位的道理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1,產權車位收費,其實這種收費在單據上都是表現為管理費,主要收費依據是物業公司對你的車位進行管理所以收費,但是費用相對較租車位低很多,包含車輛管理、衛生管理等!

2,人防車位收費,人防車位產權不屬於任何個人和企業!在現實中,相關部門將人防車位會委託給物業公司經營,

所以物業公司就具備了收費的權!但是收費標準應當有據可依才行,這也是物業公司對業主進行長租或者短租的方式!

現實中很多物業公司對人防車位進行二十年使用權進行銷售,其實這是不合法的偽概念,建議業主不要購買,因為明年都不知道是不是這家物業公司繼續為小區服務!

第三種情況: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採用包乾制的方式

,其性質是物業公司可以在合同授權範圍內自負盈虧進行經營,這種模式是目前出問題最多的,也是業主最無法接受的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物業服務公司就有依據進行收費!

1,進行包乾制的物業承包合同,公共車位收費全歸物業所有,對於無車業主不公平;因為公共收益無車業主是有分配權的,但是包乾制相當於無償被佔有了屬於無車業主的收益!

2,對於有停車位業主依然不公平,因為有車位業主交的停車費,按公共收益自己也是可以進行再分配的,但是物業包乾制一樣剝脫了有車業主的分配權!

3,包乾制的特殊約定,導致物業公司在管理中對停車位是否漲價十分隨意,讓原本屬於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才能決定的事情物業公司變成單方面做主,傷害業主權利,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三種情況:其實都是車位所有人對小區物業服務公司進行授權,所以物業公司才有收費的權利,如果產權主體未進行授權,那麼依照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是沒有權利進行收費的!

不可否認,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車輛、車位進行了管理,物業公司應當得到適當的報酬,這一點是無可否認的!

權利和責任應該是對等的,規則的完善才是僱傭雙方共建和諧家園的基礎,業主大會制度應該更加完善,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在規則的約束下各方行駛權利,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才會和諧相處,才會更加合法合理!


戀茶君茗韻添香


小區車位基本分為兩塊:一塊是地面以上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另一塊是地下停車位,屬於開發商額外的配套設施。那麼這兩塊又如何知道物業收費是不是合理呢?下面我們來分解一下:

1.首先我們要知道的就是,小區所有地面以上的建築物和公共面積,以及公共設施的所有權都是小區業主共有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地面上的一切在小區範圍內的,都是業主花錢買下來的。

2.地面上的停車位,都是屬於小區共有資產。有些小區在交房時,物業已經在收取停車費。但是,收取停車費的相關約定應該在物業服務合同裡有特別規定。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小區的管理事務由業委會重新確定,原物業合同自動結束。停車費是否收取,如何收取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議後,授權業主委員會來和物業執行。

3.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那麼前期物業合同約定的停車費照舊收取。但是,只能維持原有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漲價,需要漲價要得到大部分業主同意。

4.地下的人防和負二層的停車位收費。要明確的是,人防和負二層都是地面以下的建築物,雖然是在小區裡面,但是不佔用小區公共面積。因此屬於開發商的額外配套設施,開發商有權出售或者出租,或者後期委託物業公司出售出租。只不過,車位也只能針對小區內的業主進行出售和出租,畢竟外來車輛需要使用小區公共道路,業主有權拒絕。

5.人防車位只可以租賃不可以出售,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因為人防車位是沒有產權的,且在國防需要時無償收回,不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縱然是租用,在國家需要時,你的車輛也必須請出去。

不知道各位看官看到這裡是不是瞭解停車費的收取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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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首先需要闢個謠就是“小區地上車位歸業主所有”,我想很多人的這個觀點都是來自於《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當中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並不是指地上車位全部歸業主共有。而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也並不是指地下車位,其中也包括地上車位。這部分車位除各城市有相關規定外(部分城市約定小區X%車位為業主保留,來保障最基本的車位需求),一般由開發商與業主約定如何使用。

也就是說是附贈、租賃還是買賣都由物業和業主約定使用,而產權應屬於開發商。

而且屬於業主共有的車位平時也需要有人清掃、打理進行服務,所以物業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也是合理的,但是不能過高應依據實際提供的服務標準進行收取。比如:物業提供每天清理車位垃圾服務收取的費用就按照清理垃圾服務所需的人力成本、垃圾運輸成本等計算。

而如果全體業主授權業主共有車位由物業管理收取停車費用,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歸物業所有,業主可以決定這筆收益如何使用。畢竟共有車位就那麼多不可能滿足全體業主的使用,而出租收益可以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

拓展內容: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下面這起判例,是16年南京車位案的最終判例,而該案件的一審判決也是“小區地上車位歸業主所有”謠傳的一個由來,當時該一審判決公佈後,被大量媒體號進行傳播。

前幾日一些關於南京鼓樓區法院作出了全國首例“小區車位歸業主權”判決的報道在微信上廣為流傳,那些報道中聲稱,“本月12日,就南京某有限公司與某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地下停車庫之爭案件,南京鼓樓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開發商將地下停車庫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全體業主享有地下停車庫的權益。住宅小區的車庫到底屬於小區業主,還是屬於房地產開發公司?這是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業內人士稱,此案判業主獲勝,在全國還屬首例,其法律意義十分重大。 ”

而就在昨天,南京鼓樓區的官方微信卻發佈了一則名為“全國首例小區車庫之爭,花落誰家?以生效判決為準! ”的鄭重聲明,文章稱之前流傳的報道所指一審落槌的“小區車位所有權歸業主”判決實際上是未生效判決,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全國首例小區車庫之爭案確實存在。一審判決是在2011年,而一審判決後,被告**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中院依法駁回業委會的訴訟請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查明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某公司辯稱:

業委會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其既未與被告簽訂房屋或車庫的買賣合同,也未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故其無權提起訴訟;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約定。原告並未提供其與被告約定取得地下車庫的證據,故其對地下車庫不享有權利;

被告銷售地下車庫的行為得到了房產部門的認可,所銷售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也未分攤給全體業主,故被告應享有地下車庫的所有權。

而鼓樓區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體現的是全體業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車庫的權利歸屬與全體業主均有利害關係,作為代表全體業主意志的原告有權提起訴訟,故系本案適格主體,被告關於原告不符合主體資格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某花園小區規劃核准車庫數量為36個,實際建設59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超規劃建設的23個車庫應屬業主共有。規劃核准的36個車庫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的規定,應有不低於15%(最低6個)的車庫為業主保留。

因此,某花園小區業主實際有權取得的車庫為29個,原告要求確認其對小區全部車庫均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隨著不動產市場的日漸發展成熟,《物權法》的出臺後,根據第七十四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2004年12月15日當時有效的南京市《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應有不低於15%(最少6個)的車位為業主保留,加上超出規劃的23個車位,原告星漢花園業委會總共應有29個車位。但某公司案發前已經將35個車位售出,業委會實際享有24個車位,因此,星漢公司應向原告業委會移交5個車位。 鼓樓區法院表示,已經生效的判決並無不當,雙方當事人也表示接受,在解決積年糾紛的同時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東友律師團


這個問題建議題主上網搜索《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解你就知道標準答案。小區的權利人是全體業主,小區既不是開發商的更不是所謂物業這個臨時合同工的地方,試問不是權利人的人有權利處分權利人的東西並收取費用嗎?除非你是腳筋搭腦筋上了這麼簡單的問題還需要問。本人小區雖在本人操作下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但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小區管理模式進行投票,也沒有就停車費形成決定,也因此本人既不交物業費也不交停車費,本人車輛停放在小區道路、空地上增設的車位都是不交費的,雖然期間曾有人阻止我的車輛進出都被本人輕鬆解決問題,也曾經有某些業主認為我的車佔用了車位報警要求本人移車也都被我一一拒絕,某些業主在我車前燒根鋼筋,鎖條鐵鏈,用車擋著也一一被我解決,分享這些不是要告訴你本人有多🐮逼,而是告訴你本人依法依規行使自己權利,絕不縱容侵權、侵害行為人,維護自己權益絕不妥協。下面圖片就是那些業主為了阻止我的車停放搞的小動作,但他們阻止不了我,這個車棚也被強拆掉了。

法律講堂鏈接;

有需要幫助的業主朋友可以加我微信13531492615給你提供法律援助,告訴你如何應對關於停車的問題。










活出真我12


物業公司有沒有權利對小區車位進行收費管理?

物業公司任何權利,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小區的主權和管理權很多時候是分開來的。只有自治且自管的小區,兩者共同歸於小區業主。

物業公司受委託進入小區行使管理權,管理的內容之一:交通管理。這裡面分收費和不收費兩種。

一、小區物業對於車輛管理不收費。這裡面有分幾種情況:

1、有一些別墅項目,因為項目的特殊性,每家都有車位,每戶另有大小不一的便道以供停車,沒有公共停車場/庫,所以在物業合同當中將物業公司的交通管理成本一併計入物業管理費,所以在交付之後,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包括訪客車輛都不另外收取停車費。


2、一些老舊小區,沒有專門的停車位,零星散落的空閒之地被業主用於停車,由於數量不多,物業公司也不在乎這零星收入,於是放棄管理,也不收費。

3、小區存在大量的人防車位,由於跟人防辦、物價局等單位相關的車位收費手續未予辦妥,亦暫未收費。

二、小區物業對車輛實施收費管理(這裡只談物業公司的管理費,租金或者佔位費略去)。大量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以及部分納入正規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會對車輛實施收費管理

這部分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小區業委會聘請而來的物業公司,只要簽訂了符合法律規定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會對車輛管理收費進行明確的約定,只要符合當地的物業管理收費辦法,並且在當地的物價部門備案後,物業就有權在相應的管理區域內,對車輛實施收費管理。


綜上所述,小區物業對車輛管理收費,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但物業公司不得超越合同授權擅自實施。至於收費標準以當地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為準。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對於一些因各種原因造成的物業管理真空小區,當地社區如臨時接管後,可能會代表小區簽署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物業公司對車輛實施收費管理,這種方式也是可以的。


老包有時不在線


不應問物業有沒有權利對車位收費,應先問車位應不應該收費?收什麼費?收費誰受益?再問誰管理?就有了誰有權收費的答案!車位應不應該收費?產權車位收管理費,公共車位或開發商委託管理車位收租賃費加管理費。管理費歸小區服務管理者,租賃費歸小區全體業主(進入公共收益基金)或開發商。為什麼收?開發商的是經營性投資肯定收租貨費,公共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有車你停受益沒車不停受損,所以租賃公共車位,租賃費歸全體業主(公共收益用於房屋和公共設施維護)大家都受益。誰來管理服務?小區居民自治自管不要物業那就居民成立組織自己管理服務(好象沒有成功先例),小區成立業委會聘請物業管理服務,物業就會管理車位(管什麼?分配車位,畫設車位,保潔車位,規範內部停車,控制外來車輛進入,代收租貨費。不要物業管,那麼開了小區大門隨便內外車輛進出停放好了!),物業管當然要收車位管理費了,他有人工和日常投入費用,不能不收益羸利,企業虧了就做不下去了。說到底,出租和管理車位是小區的管理內容之一,是居民共同的事,人人參與但不可能人人去管,就要成立業委會代表大家管,業委會也無法自己親自做具體事,就聘請企業就是物業來服務管理居民,全體業主是主子,業委會是管家,物業是僕人。物業要業委會的准許才能管理車位和收車位狙賃費和管理費。如果小區只有物業沒有業委會,這種小區自治共管水平就不會太高,一般都是小區剛建成由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如果長期不成立業委會就屬不正常的小區,只有靠居委會託底督導物業,但物業是企業誰騁他聽誰的,居委對他沒有管理權力,居委也沒義務幫全體居民做應該自己管自己做的事。小區居民的素質決定小區的管理水平!


時光65021588


這個問題,你首先要搞清楚,物業對小區的車位進行收費是不是經過業委會同意的,業委會做這個決策有沒有得到小區業主的認同的。如果業委是按照法定程序並且經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方案,那物業對小區的車位進行收費是沒問題的;但如果物業是對小區的業主共有面積私自進行收費就不行。

小區的車位性質有三種:有產權車位、無產權車位、人防工程車位。有產權的車位是開發商通過正常合法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建設用於出賣的,對於這種車位的出租或者買賣是沒問題的;無產權的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共有的面積出租收費,這種情況必須得經過全體業主投票決定才可以的,物業自私收費就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六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者平時對人民防空工程享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第十七條明確,平時使用或者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轉讓、抵押、租賃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採用平戰結合的方針,戰時由國家管理,平時誰投資誰管理。

所以要先搞清楚物業收費的區域的產權問題,這是一系列的問題,要搞清楚這些問題必須要有業委會,以業委會的名義去找相關部門查資料,人家才會承認,個人一般不會理你。


牛犇自媒體


物業可以在不影響業主活動的空曠地段劃分停車位,方便業主的車輛停放,這對管理和服務好小區的環境秩序是一件好事。但不能收費,因為政府在撲賣地塊時是整宗地,而不是隻劃出房屋這部分的地塊撲賣,開發商得地建房時將一切需要規劃的預算都打入到建築成本中,包括小區內的道路和一草一木。所以小區的一切歸全體業主的共有,物業只是政府派來或業主花錢聘來用於服務和管理小區秩序、環境衛生、維護小區治安的顧工,物業是無權收費的。即使收費也必須徵得大多數業主的同意,所收的費用必須用於小區的公共設施維修和維護,並公示上牆,但絕不能私自納入物業的個人腰包。


正義聯盟9968


小區公共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記住一點,全體業主,不是買了車就是業主,沒買車的就不是業主。

有業委會的小區,一般會把收費的70%劃到業委會公共賬號上。沒有業委會的,由政府監督物業建立公共賬戶,收益按照比例存入賬戶,賬戶的錢由政府監管。

好了,說到這,不少人說物業或者業委會把錢貪了,一般還是沒有人敢站出來說政府把錢貪了。如果懷疑的,可以向政府舉報,也可以自己蒐集證據打官司。作為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不要只是逞一時嘴巴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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