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没有权利对小区的车位进行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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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实际是存在多种产权性质的停车位的,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业物业是否有权利对该车位进行收费。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 整个停车场规划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

因车位属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收取土地使用费性质的停车费。但物业对车位等进行了维护管理,故针对车位单独收取了物管费。

2.停车场车位规划出租给业主,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享有。

业主租赁车位,享有使用权,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停车场的建设费用规划是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这种情形的车位,无论是规划车位还是临时车位,只要是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面,开发商没有与业主有特别规定,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是缺乏权利依据的。


律师说


严格地讲物业服务公司是没有权利对小区车位进行收费,但是现实中也是有很多实际情况的!下面对各种实际情况进行说明!不足之处望指正!

(本题应该是物业服务公司有没有权利对小区的车位收费,因为物业是业主的产权的标的,物业公司才是为小区服务的企业!)希望大家不要混淆!

第一种情况: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

根据物权法规定,地面车位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在实际服务中,须要进行对车辆进行管理;而服务合同中往往是委托物业公司代替业主进行收费,然后再按比例提取服务费!所以物业公司本身没有收费权,但是服务合同中有这样的委托协议,就变成了物业公司有权收费了!

相信有人说,业主的车位为什么要委托物业公司收费呢?有两种原因:

1,公共车位是所有业主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业主都停车了,所以属于有偿使用,收费进行再分配,这样才对全体业主更加公平;所以很多业委会授权物业服务公司代收!

2,物业服务公司参与了对停车的管理,尽到管理义务,按劳进行分配,所以物业公司获得收费授权!

第二种情况:小区地下车位收费,每个小区实际情况不一样,地下车位有公共车位、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三种,地下公共车位的道理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1,产权车位收费,其实这种收费在单据上都是表现为管理费,主要收费依据是物业公司对你的车位进行管理所以收费,但是费用相对较租车位低很多,包含车辆管理、卫生管理等!

2,人防车位收费,人防车位产权不属于任何个人和企业!在现实中,相关部门将人防车位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

所以物业公司就具备了收费的权!但是收费标准应当有据可依才行,这也是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长租或者短租的方式!

现实中很多物业公司对人防车位进行二十年使用权进行销售,其实这是不合法的伪概念,建议业主不要购买,因为明年都不知道是不是这家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服务!

第三种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采用包干制的方式

,其性质是物业公司可以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自负盈亏进行经营,这种模式是目前出问题最多的,也是业主最无法接受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物业服务公司就有依据进行收费!

1,进行包干制的物业承包合同,公共车位收费全归物业所有,对于无车业主不公平;因为公共收益无车业主是有分配权的,但是包干制相当于无偿被占有了属于无车业主的收益!

2,对于有停车位业主依然不公平,因为有车位业主交的停车费,按公共收益自己也是可以进行再分配的,但是物业包干制一样剥脱了有车业主的分配权!

3,包干制的特殊约定,导致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对停车位是否涨价十分随意,让原本属于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物业公司变成单方面做主,伤害业主权利,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三种情况:其实都是车位所有人对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授权,所以物业公司才有收费的权利,如果产权主体未进行授权,那么依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是没有权利进行收费的!

不可否认,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车辆、车位进行了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得到适当的报酬,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

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规则的完善才是雇佣双方共建和谐家园的基础,业主大会制度应该更加完善,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在规则的约束下各方行驶权利,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才会和谐相处,才会更加合法合理!


恋茶君茗韵添香


小区车位基本分为两块:一块是地面以上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另一块是地下停车位,属于开发商额外的配套设施。那么这两块又如何知道物业收费是不是合理呢?下面我们来分解一下:

1.首先我们要知道的就是,小区所有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和公共面积,以及公共设施的所有权都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地面上的一切在小区范围内的,都是业主花钱买下来的。

2.地面上的停车位,都是属于小区共有资产。有些小区在交房时,物业已经在收取停车费。但是,收取停车费的相关约定应该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有特别规定。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的管理事务由业委会重新确定,原物业合同自动结束。停车费是否收取,如何收取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议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和物业执行。

3.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停车费照旧收取。但是,只能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涨价,需要涨价要得到大部分业主同意。

4.地下的人防和负二层的停车位收费。要明确的是,人防和负二层都是地面以下的建筑物,虽然是在小区里面,但是不占用小区公共面积。因此属于开发商的额外配套设施,开发商有权出售或者出租,或者后期委托物业公司出售出租。只不过,车位也只能针对小区内的业主进行出售和出租,毕竟外来车辆需要使用小区公共道路,业主有权拒绝。

5.人防车位只可以租赁不可以出售,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因为人防车位是没有产权的,且在国防需要时无偿收回,不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纵然是租用,在国家需要时,你的车辆也必须请出去。

不知道各位看官看到这里是不是了解停车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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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首先需要辟个谣就是“小区地上车位归业主所有”,我想很多人的这个观点都是来自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当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不是指地上车位全部归业主共有。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也并不是指地下车位,其中也包括地上车位。这部分车位除各城市有相关规定外(部分城市约定小区X%车位为业主保留,来保障最基本的车位需求),一般由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如何使用。

也就是说是附赠、租赁还是买卖都由物业和业主约定使用,而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而且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平时也需要有人清扫、打理进行服务,所以物业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也是合理的,但是不能过高应依据实际提供的服务标准进行收取。比如:物业提供每天清理车位垃圾服务收取的费用就按照清理垃圾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垃圾运输成本等计算。

而如果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共有车位由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用,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归物业所有,业主可以决定这笔收益如何使用。毕竟共有车位就那么多不可能满足全体业主的使用,而出租收益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拓展内容: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下面这起判例,是16年南京车位案的最终判例,而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也是“小区地上车位归业主所有”谣传的一个由来,当时该一审判决公布后,被大量媒体号进行传播。

前几日一些关于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例“小区车位归业主权”判决的报道在微信上广为流传,那些报道中声称,“本月12日,就南京某有限公司与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

而就在昨天,南京鼓楼区的官方微信却发布了一则名为“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花落谁家?以生效判决为准! ”的郑重声明,文章称之前流传的报道所指一审落槌的“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判决实际上是未生效判决,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案确实存在。一审判决是在2011年,而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某公司辩称:

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既未与被告签订房屋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也未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故其无权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约定。原告并未提供其与被告约定取得地下车库的证据,故其对地下车库不享有权利;

被告销售地下车库的行为得到了房产部门的认可,所销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也未分摊给全体业主,故被告应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而鼓楼区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车库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关于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某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某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随着不动产市场的日渐发展成熟,《物权法》的出台后,根据第七十四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2004年12月15日当时有效的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应有不低于15%(最少6个)的车位为业主保留,加上超出规划的23个车位,原告星汉花园业委会总共应有29个车位。但某公司案发前已经将35个车位售出,业委会实际享有24个车位,因此,星汉公司应向原告业委会移交5个车位。 鼓楼区法院表示,已经生效的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表示接受,在解决积年纠纷的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东友律师团


这个问题建议题主上网搜索《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你就知道标准答案。小区的权利人是全体业主,小区既不是开发商的更不是所谓物业这个临时合同工的地方,试问不是权利人的人有权利处分权利人的东西并收取费用吗?除非你是脚筋搭脑筋上了这么简单的问题还需要问。本人小区虽在本人操作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管理模式进行投票,也没有就停车费形成决定,也因此本人既不交物业费也不交停车费,本人车辆停放在小区道路、空地上增设的车位都是不交费的,虽然期间曾有人阻止我的车辆进出都被本人轻松解决问题,也曾经有某些业主认为我的车占用了车位报警要求本人移车也都被我一一拒绝,某些业主在我车前烧根钢筋,锁条铁链,用车挡着也一一被我解决,分享这些不是要告诉你本人有多🐮逼,而是告诉你本人依法依规行使自己权利,绝不纵容侵权、侵害行为人,维护自己权益绝不妥协。下面图片就是那些业主为了阻止我的车停放搞的小动作,但他们阻止不了我,这个车棚也被强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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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对小区车位进行收费管理?

物业公司任何权利,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小区的主权和管理权很多时候是分开来的。只有自治且自管的小区,两者共同归于小区业主。

物业公司受委托进入小区行使管理权,管理的内容之一:交通管理。这里面分收费和不收费两种。

一、小区物业对于车辆管理不收费。这里面有分几种情况:

1、有一些别墅项目,因为项目的特殊性,每家都有车位,每户另有大小不一的便道以供停车,没有公共停车场/库,所以在物业合同当中将物业公司的交通管理成本一并计入物业管理费,所以在交付之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包括访客车辆都不另外收取停车费。


2、一些老旧小区,没有专门的停车位,零星散落的空闲之地被业主用于停车,由于数量不多,物业公司也不在乎这零星收入,于是放弃管理,也不收费。

3、小区存在大量的人防车位,由于跟人防办、物价局等单位相关的车位收费手续未予办妥,亦暂未收费。

二、小区物业对车辆实施收费管理(这里只谈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租金或者占位费略去)。大量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及部分纳入正规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会对车辆实施收费管理

这部分纳入物业管理区域,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小区业委会聘请而来的物业公司,只要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都会对车辆管理收费进行明确的约定,只要符合当地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并且在当地的物价部门备案后,物业就有权在相应的管理区域内,对车辆实施收费管理。


综上所述,小区物业对车辆管理收费,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但物业公司不得超越合同授权擅自实施。至于收费标准以当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对于一些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物业管理真空小区,当地社区如临时接管后,可能会代表小区签署临时物业服务合同,授权物业公司对车辆实施收费管理,这种方式也是可以的。


老包有时不在线


不应问物业有没有权利对车位收费,应先问车位应不应该收费?收什么费?收费谁受益?再问谁管理?就有了谁有权收费的答案!车位应不应该收费?产权车位收管理费,公共车位或开发商委托管理车位收租赁费加管理费。管理费归小区服务管理者,租赁费归小区全体业主(进入公共收益基金)或开发商。为什么收?开发商的是经营性投资肯定收租货费,公共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有车你停受益没车不停受损,所以租赁公共车位,租赁费归全体业主(公共收益用于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大家都受益。谁来管理服务?小区居民自治自管不要物业那就居民成立组织自己管理服务(好象没有成功先例),小区成立业委会聘请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就会管理车位(管什么?分配车位,画设车位,保洁车位,规范内部停车,控制外来车辆进入,代收租货费。不要物业管,那么开了小区大门随便内外车辆进出停放好了!),物业管当然要收车位管理费了,他有人工和日常投入费用,不能不收益羸利,企业亏了就做不下去了。说到底,出租和管理车位是小区的管理内容之一,是居民共同的事,人人参与但不可能人人去管,就要成立业委会代表大家管,业委会也无法自己亲自做具体事,就聘请企业就是物业来服务管理居民,全体业主是主子,业委会是管家,物业是仆人。物业要业委会的准许才能管理车位和收车位狙赁费和管理费。如果小区只有物业没有业委会,这种小区自治共管水平就不会太高,一般都是小区刚建成由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如果长期不成立业委会就属不正常的小区,只有靠居委会托底督导物业,但物业是企业谁骋他听谁的,居委对他没有管理权力,居委也没义务帮全体居民做应该自己管自己做的事。小区居民的素质决定小区的管理水平!


时光65021588


这个问题,你首先要搞清楚,物业对小区的车位进行收费是不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的,业委会做这个决策有没有得到小区业主的认同的。如果业委是按照法定程序并且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方案,那物业对小区的车位进行收费是没问题的;但如果物业是对小区的业主共有面积私自进行收费就不行。

小区的车位性质有三种:有产权车位、无产权车位、人防工程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是开发商通过正常合法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用于出卖的,对于这种车位的出租或者买卖是没问题的;无产权的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有的面积出租收费,这种情况必须得经过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才可以的,物业自私收费就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十七条明确,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采用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由国家管理,平时谁投资谁管理。

所以要先搞清楚物业收费的区域的产权问题,这是一系列的问题,要搞清楚这些问题必须要有业委会,以业委会的名义去找相关部门查资料,人家才会承认,个人一般不会理你。


牛犇自媒体


物业可以在不影响业主活动的空旷地段划分停车位,方便业主的车辆停放,这对管理和服务好小区的环境秩序是一件好事。但不能收费,因为政府在扑卖地块时是整宗地,而不是只划出房屋这部分的地块扑卖,开发商得地建房时将一切需要规划的预算都打入到建筑成本中,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和一草一木。所以小区的一切归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只是政府派来或业主花钱聘来用于服务和管理小区秩序、环境卫生、维护小区治安的顾工,物业是无权收费的。即使收费也必须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所收的费用必须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和维护,并公示上墙,但绝不能私自纳入物业的个人腰包。


正义联盟9968


小区公共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记住一点,全体业主,不是买了车就是业主,没买车的就不是业主。

有业委会的小区,一般会把收费的70%划到业委会公共账号上。没有业委会的,由政府监督物业建立公共账户,收益按照比例存入账户,账户的钱由政府监管。

好了,说到这,不少人说物业或者业委会把钱贪了,一般还是没有人敢站出来说政府把钱贪了。如果怀疑的,可以向政府举报,也可以自己搜集证据打官司。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不要只是逞一时嘴巴快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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