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協議離婚兩年,兩年後男方回來上訴法院爭奪撫養權。大家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如初潼潼



冷明貴


變更撫養關係,有這些條件更容易成功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確定後就不能就變更了嗎?當然可以變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該條文一共規定了四項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理由,其中前三項是具體的理由,最後一項為兜底條款,現在筆者結合司法實務來解讀一下這四項理由的具體法律意思: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對於嚴重疾病、傷殘,這兩種情形只能從一般生活常理上理解,疾病或傷殘對其撫養子女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包括生活上的照顧、陪伴、經濟收入下降等因素。請求變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法院對具體的影響因素進行認定和判斷。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不盡撫養義務,主要是指對子女學習、生活漠不關心;例如,自己有城鎮有能力負擔,但是卻把孩子丟給自己在農村老家的父母,這種行為肯定是屬於不盡撫養義務的;虐待子女的行為比較容易理解了,就是經常的打罵等,虐待所造成的後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其它確實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均可以作為變更的理由。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年滿十週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如果該子女願意隨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應當予以尊重,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協商變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的意思表達是有力變更證據。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一條是兜底條款,可以變更撫養的情形是各種各樣的,除了前面三項常見的情形外,其它不常見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現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體認定和評判是否符合變更的條件。

根據司法實務中的案例,現在筆者舉幾個不常見的變更理由:例如,孩子協議或判決給一方撫養,但實際上是另一方在撫養,另一方是實際撫養人,當然也可提出變更撫養的請求;在撫養孩子期間有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惡習的,確實會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還有就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負刑事責任被關押服刑期間,把孩子交給沒有撫養能力的父母照看;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經法院執行後,仍然不配合探望,這種情形另一方當然可以請求變更撫養。由於該項是兜底條款,如果另一方認為存在可以變更撫養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然後由法院進行認定和判斷是否符合變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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