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買房男方付全款,不寫女方名和男方付首付,寫雙方名,女生更傾向於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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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結婚時不同的買房形式對女方權益所產生的三種不同影響,女方究竟更傾向於哪一種購買方式(對女方更有利),需要分別加以討論。

第一種情況,買房男方付全款。

我國《婚姻法》對於家庭房產等大宗資產的產權權屬界定,主要以婚前、婚後作為分水嶺予以區分。因此想要弄清楚那種買房方式對於女方有利,還要看房子的購買時間。

婚前全款購買。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前一方全款買房,該房產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除婚後另有書面贈予約定,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或解除而影響婚前購買方對房子的產權擁有。即如果婚前男方單獨出資買房,除非婚後同意女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否則該房子與女方始終沒有關係。

婚後全款購買。如果婚後男方全款買房,按照法律規定,除非該房產由男方的父母幫助出資,並明確是對男方單獨贈予(房子產權歸男方單獨所有),否則不論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站在女方角度考慮,婚後男方自己出資買房或婚前男方單獨出資、婚後讓女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對於女方更有利。

第二種情況:不寫女方名字和男方付首付。

同樣以婚前、婚後買房進行比對。

婚前貸款買房。如果男方在婚前首付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不寫女方名字,婚姻法也有明確規定,即婚前首付部分歸男方個人所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貸款買房。如果婚後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共同參與還貸或由一方單獨還貸,即便房產證只寫男方個人名字,該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平等享有對該房產的佔有、使用、處置等權利。

區別是,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不寫女方的名字,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女方只能得到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補償,房子產權歸男方所有;婚後男方貸款買房,不寫女方名字,離婚時房子產權雙方都有份,擁有房子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兩種情況比較,婚後貸款買房對於女方更為有利。

第三種情況:買房寫雙方名字。

買房寫雙方名字,無論是全款或貸款,對於雙方都比較公平,特別是夫妻共同首付、共同還貸,不僅有利於夫妻之間凝聚合力,建立同甘共苦的家庭關係,同時能夠增加貸款額度,減少還貸壓力,雙方都有公積金的還可以節省還貸利息。

區別在於,如果在婚前貸款買房,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的,是不能辦理房屋產權共同共有的,需要在辦理之前提前約定好佔有份額,因為銀行在審批貸款時需要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那麼沒有夫妻關係證明銀行是不會批貸的,而婚後貸款買房則不存在這種問題。另外就是,很多情況下房產證寫雙方的名字,但並不代表買房的錢是由雙方共同出資或平均出資,有可能是男方全款或首付。

因此無論是貸款買房還是全款買房,如果是男方出資,房產證寫雙方的名字,對於女方都是最有利的。

不過個人更建議雙方共同出資、共同還貸的買房方式比較好,畢竟現在的房價很貴,買房幾乎會佔用一方的全部積蓄,一旦婚姻關係不再,對於出資的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太大。


抽時間來看看


女方肯定傾向於房子名字寫上她。

1,如果房產證只寫男方名字,在法律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寫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寫男方名字,房子的首付部分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婚後貸款,男方父母歸還的部分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自己還貸的部分屬於父親共同財產,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子升值部分補償;如果是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如果是男方名字,房子首付部分屬於男方個人所有,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後還貸部分和婚後房子升值部分補償;如果是兩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擴展資料“新婚姻法”,是國家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烈火表弟


emmm.....這取決於男方的話術.....

如果男方買房的時候說,我買個房,房本寫我的名字,那這個男的情商也太低了,應該結婚前偷偷買好了房子,因為不想讓女方知道,所以也沒落兩個人的名字,到時候一個surprise,說這是我們的新家,這個事情就愉快很多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風險就沒那麼大了,畢竟,為了一套房要結婚的女生越來越少了,付首付,按揭兩人付是再公平不過了


一隻滷蛋的日常


你好,回答你的問題,僅代表個人想法

關於結婚,買房的問題,建議分開討論。

買房:個人有經濟條件的時候,就可以買,寫自己名字,自己負責還貸,不管是單身還是已婚。

結婚:兩人若決定要結婚,就去領證,領完證了該幹嘛接著幹嘛,領證前不是都應該有自己的住處嗎?

情況1.原來住較大房子的一方,主動邀請另一方搬過來合住,意在減少另一方的費用支出,增加兩人相處時間,不管你搬不搬,你都要明白,這是ta的情意。

情況2.兩人的住所都沒有條件加多一個人,那也沒啥糾結的,兩人各自繼續努力,看誰先買了大房子,然後邀請對方來合住。婚姻關係是個人發展的激勵和助力,而不應該是阻礙和負擔。

不需要因為結了婚就非要買目前自己負擔不起的房子。

感覺我打偏題了,不管了,,,

結婚前,看三遍《婚姻法》,買房前,一樣,看三遍《購房合同》《貸款協議》。

結婚和買房兩個行為之間,最好隔三年,是兩個問題,不要互相干擾。



要吃話梅麼


結婚買房是人生大事,遇到上述問題需要好好考慮,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與婚後的生活有很大的關聯,做為女方,這樣的選擇題無異於是選擇婚後的生活方式。我個人更傾向於後者,原因如下:

1、男方付首付,寫雙方名說明男方家庭在物質方面相對一般,需要婚後兩人共同努力償還房貸,聽起來女方有點吃虧,但是從長遠看,我認為還是可取的,共同努力奮鬥的日子能加固雙方的感情,男生從情感上也更加的願意包容女方一些。

2、兩個人共同努力奮鬥的房子,住著也有底氣,婚後的生活除了最初的激情和空間,剩下的都是柴米油鹽,以後難免有個婆家孃家人來來往往,自己有足夠的話語權。

3、大部分男人還是希望有一個與他共同面對生活風雨和壓力的伴侶。

 

關於前者我認為好的婚姻一定是兩個人相互給予對方足夠的安全感,結婚時男方付全款買房但不寫女方名雖然在婚姻法中是合法的,做為女方可以理解但心裡會彆扭,沒有安全感。因為沒有參與房款話語權可能會弱一些,另外如果女方比較在意這個事情,婚後時不時的想起這件事都難免會在男方面前耍性子、鬧彆扭,時間長了可能會影響夫妻感情。

需要注意的,貸款時月供金額問題一定要考慮清楚,保證在自己的能力範圍之內且有對突發事件的對應措施,不能因為還房貸而影響到正常的生活。




指尖劃過的年華


結婚買房很熱門也很敏感的一個話題,因為它涉及的不單單只是兩個人的問題,而是兩家人的問題,這兩家人肯定首先是雙方父母,然後有可能的話還得有七大姑八大姨的,這種現象不是沒有,在新聞上,電視裡,各個媒體上,或者說在我的身邊,比比皆是,也不足為奇。

結婚——是多麼嚴肅和美好的事情,因為他們一定經歷了很多考驗和心酸,最終才走到一起,兩個人一定也是為了愛和喜歡才走進婚姻的殿堂,可有部份婚姻並不是這樣純潔而奮不顧身的,直接奔向了現實和物質,比如結婚前必須要買房,那麼結婚的時候到底該誰出錢來買這個房呢?情況有很多種,我們簡單分析一下:第一種就是那種素不相識由媒婆介紹的。這種的特點是屬於偏交易型的,一般都很直接,開門見山的就會說:你多大了?家裡幾個人啊?還有兄弟姐妹嗎?然後就是你有幾套房子?(當然她不會問你有房子嗎?因為誰都有房子,起碼住的有一套吧!),你的年薪是多少?(社會在進步,國民生活經濟水平提高,都談年薪,她才感覺高大上,有同感嗎?),然後就是提各種要求(這個要求就是什麼父母不能一起住啊,孩子要爺爺奶奶帶啊,簡直逆天,只能說貧窮限制了你的想象)。

第二種就是:自由戀愛型的兩個人,這種戀人的特點就是彼此相互都很在乎對方,很愛對方,他們都會為對方奮不顧身,在這種戀人面前房子都無所謂,因為他們會一起同甘共苦,會一起為自己兩個人的小家去奮鬥,去努力,這種戀人還有一個特點,就是非常的獨立,主管意識非常強,他們知道自己需要什麼不需要什麼,更知道怎麼才會幸福,怎麼才會活得更精彩和我滿足,有時候滿足是用物質換不來的。

第三種就是:父母做主型。這種特點的男孩子,結婚以後大部分都是妻管嚴,遭罪的是男方父母,這種一般都是男方出錢買房,而且還得寫女方的名字。

說到這裡了,突然想起一句話:“人以類聚,物以群分”,什麼樣的人跟什麼樣的人,其實誰買房?誰付首付?或者寫誰的名字?真的有那麼重要嗎?雖然社會很現實,難道感情在現實面前,在這個充滿誘惑的時代就那麼不堪一擊?難道新時代的婚姻要改成交易?最後送上一句話:“為愛而結婚的兩個人一定過得幸福,純物質結婚的兩個人是沒有靈魂的”。這個問題如果非要要一個答案,我想應該是後者!





平凡而真實的我


如果我是女生我願意選擇男方付首付款,然後不動產登記證書上寫雙方名。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愛綏定府


在婚前,男方付全款,寫男生的名字,理所應當。不過如果將來離婚,房子是就是婚前財產,和妻子無關。如果在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後兩個人一起還款,就是部分共有財產,將來離婚首付款部分算作婚前男方個人財產,之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總的來看,房子寫單方或者雙方名字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實際經濟行為,就是誰出了買房的錢比較重要。建議選擇後者,對女方來說比較有保障,並且考慮到利率,通貨膨脹之類的,也是公積金貸款買房比較划算。


WANG守護你


這個問題要看女人,不同的女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1.有的女人覺得過日子,只要兩口子感情好,有經濟基礎就好。房子是次要的,兩人一起努力賺錢買房。現在男方已經全額買房,還不需要分期付款,以後的日子可以過得更好。管他有沒有寫上自己的的名字。有個家,兩人相愛就好。這種女生一般都比較樂觀,也比較自信。


2另外一部分女人,就是不管怎樣都要在房本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到時候過不下去,還不至於什麼都沒有。不能說這種女生物質,只是說考慮的比較多。


不管怎樣,這種事情取決於女人。


跨境電商創業小哥


問問題能不能問好一點,或標點符號用好一點,這樣的題目看起來就彆扭,你代表的是悟空回答官方。

結婚時買房,男方付全款不寫女方名;男方付首付寫雙方名。女生更傾於哪一個?

答:這段時間,時不時從各種媒體就會看到這種類似問題,突然覺得婚姻究竟怎麼了,現在的人是不是應該羨慕以前的人呢,上一輩的人以前的人,結婚都是奔著一起生話,長長久久去的,現在還沒結就已經想著離了散了後的事了,這不是現代人的悲哀嗎?一句話,如果對婚姻這麼沒信心還結個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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