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丨新型冠狀病毒可通過紙幣傳播?福州疾控專家這麼說......


近期,微信等網絡社交圈出現了許多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方式及消毒方法,哪些真哪些假?福州市委網信辦攜手福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防控科副主任醫師鄭霄雁專家,為群眾釋疑解惑。


熱點丨新型冠狀病毒可通過紙幣傳播?福州疾控專家這麼說......


網傳消息一:大家請告訴家裡人,外出千萬不要收現金,當地已經在多批次人民幣表面監測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特別是小朋友不要接觸現金壓歲錢,這也是為什麼有部分感染者從未去過華南海鮮市場卻被感染的情況。


鄭霄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目前所見傳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紙幣作為載體,其被汙染的可能性很小,同時病毒在紙幣的存活幾率很小,因此通過紙幣傳播的可能性很低。建議市民外出要注意防護戴上口罩,同時養成勤洗手習慣,避免髒手接觸眼睛、鼻子、嘴巴。對於健康人群來說,最為簡單有效的防護方法就是戴口罩、勤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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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消息二:廣州鍾南山院士對冠狀病毒沒有提出特別有效的消毒方法;武漢閘東山道士發明了一個簡便易行且有特效的消毒方式。根據病毒在50度以上的溫度自行消亡這一致命特點,因此我們出門回家後只要用電吹風強檔,對口罩和麵部手部各吹30秒即可消毒,口罩可反覆使用,衣服不用每天洗,也避免了酒精和消毒水的二次汙染。


鄭霄雁:口罩佩戴時間一般要求4小時就要更換。口罩一般是一次性使用,尤其是防護口罩,有傳言說用電吹風強檔吹30秒,通過高溫消毒後可重複利用,這樣的說法是不科學的,因為這樣使得口罩的濾效、氣密性都發生了改變,防護效果大大降低,建議防護口罩還是一次性使用。同時建議市民這段期間要做好個人衛生,衣服還是要經常清洗。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社會高度關注、群眾高度關切,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也有個別網民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佈、轉發不實信息,甚至製造謠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範網絡信息傳播秩序,營造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良好網絡環境,福州市委網信辦提醒廣大網民群眾:


1.不要在“無意”中成為謠言的放大器、“偽科學”的“二傳手”。對信息敏感,不能未經思考就“隨手轉發”。


2.呼籲有更多醫療和科普工作者及時站出來,澄清謠傳謬誤,普及防疫知識,用事實擊敗訛傳,用科學擊碎謠言。


3.請大家保持科學理性的態度,客觀地認識疫情、科學地預防疫情、有效地防控疫情,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注入更多正能量。


同時,市委網信辦提醒市民,面對疫情,造謠傳謠者必受法律嚴懲,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以及相關解釋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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