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索要18萬,不給就報警,這屬於敲詐嗎?有什麼依據?

小末末末


首先,輕傷需要報警後才能鑑定,既然還沒報警,就要對傷情有個衡量了,看看達沒達到輕傷標準,鼻青臉腫只是輕微傷,而輕微傷與輕傷的處理結果天差地別,輕微傷賠個醫藥費最多再行政拘留幾天就完了。

其次,如果傷情達到了輕傷,18萬免一個案底和牢獄之災,真不貴。但是有個問題,就算18萬給了,諒解書出了,但你依然是違法了,對方仍然可以報警,但有諒解書,只要沒啥前科一般會判緩刑。

最後,看自身情況,如果真是輕傷,而且錢拿的出來,就跟對方調解一下,談談價格就把錢給他,找個有聲望的人比如說村支書當中間人,確保對方不會反悔。

如果自己經濟困難,不想拿這麼多錢,那就跟他說讓他報警吧,擺出18萬真困難,逼死自己也沒辦法,幾萬塊還能湊湊的態度,這樣可能會少出不少錢,但對方真報警,你要被刑拘一段時間,刑拘時間取決於達成諒解的時間,可能會幾個月,賠幾萬諒解後判個緩刑,當然判緩刑會對子女當兵入黨考公務員造成影響。

如果自己收入非常低,家裡真的沒錢也沒啥財產,幾萬也拿不出來,那就直接自首吧,自首還能寬大處理,也別調解了,直接判實刑,監獄裡好好表現爭取減刑,一般輕傷情節不太嚴重的也就一年左右。這樣法院除了刑事判決外也會判民事賠償,僅僅有醫藥費誤工費啥的,先不用給,等你出獄後就跟他僅僅是欠錢的問題了,等有錢了慢慢還就行……


流水無言1


我朋友在去年,在大排檔喝酒吃串的時候。由於對方的那夥人喝的差不多了,刮碰了他媳婦兒一下。他也是喝酒了,回家立刻取來刀把對方刺傷了一個輕傷。當時人家就要報警,可是我朋友他通過別人找到了這家。雙方坐下來共同協商。對方醫藥費只花了4600多元,可人家偏要10萬元。不然人家就要走法律程序報警抓人了。我的這個朋友是事業單位的一個小領導,他也真的怕這件事情弄得越來越大,到後來會影響自己的工作。最後在沒辦法的情況下賠償了人家6萬塊錢。


事後我們覺得這家受傷的人就是在訛詐人。就是想要多拿一些錢罷了。其實我覺得這種想法也不對,人家受傷又耽誤工又得住院,而且孩子有別人陪護。人的精神也送到了驚嚇。出手傷人必竟是錯的。
如果說報案經官的話,一定要先把你抓起來。如果抓的話,你是一個事業單位的領導,一定會引起不好的影響,甚至都會對自己的工作有影響。所以說還真的是忍氣吞聲把這件事情趕快的結束了吧。如果說我這個哥們兒沒有什麼工作,而且還沒有案例那麼任憑拘留的話,也就是賠償一個住院費用。可這事件反過來說咱不是有短處在人家手裡嗎?所以說能夠給錢解決的問題,就不能算是敲詐和勒索。


伊春美食美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是通俗所說的,可能要判刑。

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該如何做?

首先,我們可以找到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取得對方的諒解,根據規定,在傷害案中,如果嫌疑人積極救治受害人,對受害人進行了民事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對方如果漫天要價,向你索要18萬的話,我覺得那就沒有談的必要了。雖然對方的這種行為可以就是以此來敲詐勒索你,但是對方並沒有用暴力威脅你,你可以選擇給或者不給,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行為很難被定型為敲詐勒索。

我給你的建議是,你可以進一步的找對方商談,但是首先你得了解情況,輕傷只是傷害罪中最輕的一種,就算沒有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可能也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得讓對方明白這樣的處罰不值得花用18萬去擺平。

再給你了大概的範圍,輕傷一般賠償個三到五萬就差不多了,我見過最多的輕傷案例,也只賠償了七萬,那個算是比較多的。正常的兩三萬。

希望可以幫到你。


鄂州天哥


輕傷,我看見過最高的賠償是一百萬。。。真想,“金主”打我一拳好了。所以索賠18萬是因為你把人家打傷了,不是平白無故的跟你要錢,不屬於敲詐勒索,如果你最後還是打算調解,不如直接給了這個錢,否則給錢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並且罪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並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裡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關聯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 《刑法》第65條。


秘語相傳


本人職業經歷分享,望採納

輕傷案件屬於公訴個自訴均可的案件,實踐中自訴時要求被害人自己舉證,被害人一般為了達到多索要經濟賠償的原因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刑拘打人者,迫使對方滿足自己高額額經濟賠償要求。這不構成敲詐!作為打人者你有三條路可走,第一,在公安機關立案錢滿足賠償對方,讓對方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你們雙方達成調解處理。第二,不賠一分錢自己去蹲牢房,等待法院判決,輕傷一般刑期一年半到兩年。第三,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自己繳納幾萬不等的保證金,即可。實踐經驗請給予好評。


大哥一笑而過


為什麼有些人不會算賬呢?既然能確定輕傷,應該是司法鑑定所做了《傷情鑑定》。就憑這一紙證明,公安機關就能立刻將你“收押”,隨後展開補充偵查,最晚在第37天對你進行批捕。然後是檢察院起訴階段。最終你在看守所會受到對方的《起訴狀》,以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毫無懸念最終你會因“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3年以內的有期徒刑,同時連帶一定的《民事賠償裁定》,瞧瞧,如果一開始你痛快的賠了錢,這一切的一切就不會發生,再不濟對方出具了《諒解書》,也能判你個緩刑吧?


有些人就是不懂得自我反省,總認為自己是對的是弱者

看到這個問題,我就有些無奈~你不先說致人輕傷的過錯,而是追著別人問你索要賠償是否屬於敲詐?這都什麼時候了,你搞清楚了沒有?好吧我來告訴你,就憑別人手中的《傷情鑑定結果》,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告你,而你將很快到案,接著就是被刑事拘留,如果雙方仍然談不妥賠償問題,那麼公安機關會在37天內對你批捕,然後是檢察院公訴,等到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你相應刑期時,就一切都晚了,懂得事情的嚴重性了嗎?

故意傷害觸犯的是刑法,拿錢了事是最好的結果,否則難逃牢獄之災

故意傷害罪是觸犯幾率最高的罪名,人都會衝動一衝動就可能犯錯,題主需要清醒的認識“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你這樣拒絕賠償的情況,判你三年合理合法。既然對方態度很明確也很堅定,索性就賠他錢,破財免災嘛。

凡是都有談的可能,即使不願賠18萬,也可以進行協商嘛

現實社會雖然很現實,不過也不是“大刀當道”,凡是還是有談的可能,如果因為個人經濟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律師的介入,重新談判最終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錢數,給錢了事兒,何必一副“魚死網破”的態度!要知道,如果拒賠吃虧的還是你自己。畢竟三兩年的監獄生活不是誰都受得了的。

法治社會的今天千萬莫衝動,衝動的代價必將受到衝動的懲罰

人常說:莫衝動衝動是魔鬼。我看一點也不錯,我國目前是法治社會,也就是說治理國家完全依靠法律,更何況這樣的刑事案件。以前打架打的是人差不多賠點錢就行了,現在打架打的是錢,打一架每個幾萬塊很難了事的,嚴重的十幾萬幾十萬也不是沒有先例。奉勸那些年輕後生,年輕有個性是好的,千萬別把個性變性格,不然一旦衝動必將受到衝動的懲罰,做人,應該低調而做事應該高調!


棟哥環遊記


有兩個選擇,可以選任意一個——坐牢、賠錢,要18萬不一定要賠18萬。找個中間調解的人,錢的數字也許可以降下來。要是坐牢,可能也要附帶民事賠償。當然,走法律程序不可能賠這麼多錢。

這中間還存在個問題,是你們自己認為是輕傷,還是通過司法鑑定,確認為輕傷。

如果傷筋動骨,或拿鈍器擊傷,刺傷等就可以判傷害罪。輕微傷害判不了多長時間拘役,或一至三年。

不給就報警,這屬不屬於敲詐,要專業律師來回答,或者等報警以後警察來定性,只要報警,警察定性肯定會有依據的。

在這我說幾句公道話,只是本人的看法;即然傷了人,不想坐牢就協商解決賠錢。試問這18萬是傷者或家屬跑到你家來裡敲詐的?還是你跑到傷者那裡解決事情傷者提出的條件?有本事傷人,要有本事承擔。


踏平坎坷1


依我之見:致對方輕傷‘’對方索要十八萬元不給就報警‘’的行為合法有據,其‘’索要‘’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

為什麼這麼講呢?

從我國現行法律關於侵權規定上講’’故意傷害罪‘’從犯罪層面上它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身體健康的保護權,當一方當事人故意傷害他人身份損害程度達成‘’輕傷‘’及以上時,國家就要動用刑罰權對刑事侵權的行為人予以刑罰制裁,這就是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另一面從因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身體肢體殘缺丶功能喪失丶容貌醜陋,為恢復身體機能保證受害人過上從前正常人的生活必然要在醫療機構進行恢復性治療而產生相應費用。為此,必然形成民事侵權之債,對於該侵權之債,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過錯造成公民身體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從法律上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人既該承擔刑事責任坐班房,又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例中被害方因被故意傷害致輕傷找侵權人索要醫療賠償費用是合理丶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敲詐勒索行為,侵權方因自己的刑事過錯造成他人輕傷有義務進行民事賠償的。

對於民事合同之債丶民事侵權之債,我國民事法律賦予了侵權糾紛雙方地位平等丶意思自治的自主權,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如同本案例中所述‘’受害人一方可以提議要十八萬‘’,另一方可以討價還價,甚至超過‘’十八萬‘’賠償,法律上是不反對的,所以,從民事侵權之債法律允許雙方可以協商,那麼討價還價本身也不是不是敲詐勒索。

至於說‘’不給十八萬就要報警‘’,由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規則中有關‘’刑事自訴案件‘’管轄的規定:輕傷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說‘’輕傷‘’作公民刑事自訴案件處理,根據法律規定一一自訴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直訴丶反訴丶撤案,當事人有‘’自主權‘’。結合本案例如果受害人與侵權人達成協議,獲得了賠償,諒解了侵權人,他可以既不向法院‘’自訴‘’,也可以不向公安機關報警,就此自行了結這一輕傷糾紛。

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受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有義務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賠償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同時,被害人有權提起‘’十八萬元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通過法院依法判決強制執行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唐先明75443043


簡而言之,這是法學界爭論比較多的,關於過度索賠是否構成敲詐勒索問題。

首先從大眾樸素的價值觀來講,把人弄傷了賠償應不應該,肯定是應該賠的。而且就刑法意義上構成了輕傷(不是輕微傷),那跟摔倒擦傷不是一個級別的,最起碼都要躺上幾天,那麼如果你被故意傷害住院治療,除了賠償,不放心有沒有後遺症,加上誤工、陪護、調養等等的費用,再加上對一些事有了心理陰影,那麼提出了一個比較高的賠償是符合人性的。法律,尤其是刑法,一定是要符合人們普遍的價值觀的。所以索要賠償,是正當行為。


那麼在從實務的角度分析一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屬於刑法規定告訴才受理的案件,就是說輕傷本就是應該由受害人提起自訴的,是否進行自訴完全是受害人的權利,以是否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由索取賠償,是不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中的不法性的。所謂“非法佔有”,是指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的純粹“敲詐”佔財行為。受害者人身受到侵害,有權提起索賠主張,就屬於“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據,而非“非法佔有”。

基於合法權益被侵犯的“天價索賠”,不等於敲詐勒索;“過度維權”行為也有民事法律規制,無需刑法伺候,只有社會危害性足夠嚴重才能動用刑罰。動輒上刑入罪,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並非法律之幸、民生之福。

至於怎麼協商賠償問題,個案差異會比較大,如有需要可以進一步諮詢,


張鼎律師


首先是你把對方打成了輕傷,對此你是認可的。因為輕傷是一種犯罪行為,罪名叫故意傷害罪。那麼,人家和你商討“賠償事宜”就可以“漫天要價”,至於你給不給是你的事情,人家要是人家的權利。所以這和你說的敲詐勒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首先敲詐勒索罪是以你的隱私或者“把柄”對你威脅,以達到非法的利益。而你打人致人輕傷是事實存在的,不是人為的“把柄”落到人家手裡,儘管有點“要挾、恐嚇”的意思,但是你是“願意坐下來”談判的。即使將來到了法院,法院也會“支持”被害人多要賠償的。說個實例:有個剛入職的退伍軍人,將出租車司機鼻樑骨打骨折,被害人在醫院花了2400元“看病”,經過法院“調解”,最後以八萬元達成“和解”,還有一個被害,輕傷花費3000元,最後獲得賠償11萬元。這能說是敲詐勒索嗎?你要想獲得被害人諒解,就得“積極”掏錢,這樣才能表明你的悔罪態度,打人者才能避免牢獄之災,這是唯一一個選擇。所以不要多想,當然,如果經濟賠償困難,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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