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區內物業發佈的任何通知公告落款如何界定有效?

xiaofang66


個人感覺這個問題並沒有十分清晰與明確的界定。


畢竟物業公司只是一個企業,對面向小區業主發佈的公告公示類公文,與政府部門公文相比,並不具有行政及強制性。


當然,對於比較正規的物業公司來說,其在小區發佈的公文都應有落款及公章,如此方顯嚴謹。

物業公司小區物管處的公章(項目章),均包含有該物業公司全稱及項目名稱的字樣。由項目負責人掌握。而物業公司公章,歸其總公司辦公室負責。

不管是總公司還是項目,對外對內發文均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般來說,在向小區發佈涉及到物業總公司企業行為的公文時,必須以簽約物業公司名義落款並加蓋總公司公章:

例如該物業公司進駐或撤出小區的公告,該項目物業費收支公示表,對欠費業主的催費公告,與小區業委會或開發商聯合發佈的公文等等。


而對於小區日常管理服務的多數公告,僅以物管處名義落款即可:

例如各類友情提示,各類繳費通知等等


海風116067626


公示和通知::只要在指定和認定的位置上貼出:應該是用當日的報子:為準:比如:今天是元月1日貼:就有元月1日的報子與所貼出的公示或通知日期相同:截止到元月15日止:再與無日十五日的報子在貼示處拍照: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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