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内物业发布的任何通知公告落款如何界定有效?

xiaofang66


个人感觉这个问题并没有十分清晰与明确的界定。


毕竟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企业,对面向小区业主发布的公告公示类公文,与政府部门公文相比,并不具有行政及强制性。


当然,对于比较正规的物业公司来说,其在小区发布的公文都应有落款及公章,如此方显严谨。

物业公司小区物管处的公章(项目章),均包含有该物业公司全称及项目名称的字样。由项目负责人掌握。而物业公司公章,归其总公司办公室负责。

不管是总公司还是项目,对外对内发文均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般来说,在向小区发布涉及到物业总公司企业行为的公文时,必须以签约物业公司名义落款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例如该物业公司进驻或撤出小区的公告,该项目物业费收支公示表,对欠费业主的催费公告,与小区业委会或开发商联合发布的公文等等。


而对于小区日常管理服务的多数公告,仅以物管处名义落款即可:

例如各类友情提示,各类缴费通知等等


海风116067626


公示和通知::只要在指定和认定的位置上贴出:应该是用当日的报子:为准:比如:今天是元月1日贴:就有元月1日的报子与所贴出的公示或通知日期相同:截止到元月15日止:再与无日十五日的报子在贴示处拍照: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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