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取保候審難,難於上青天?

為什麼說取保候審難,難於上青天?

為什麼說取保候審難,難於上青天?

在目前中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最難的是無罪判決,其次就是取保候審。

很多港產片都會有這麼一幕:犯罪分子前腳剛進警署,律師後腳便緊跟進來,向警署提供人保或保證金,辦案警察雖然心不甘、情不願,奈何人家能通過社會關係找到相應的保證人或能提供相應數額的保證金,只能在那裡瞪眼睛、吹鬍子,任由人家西裝革履,抽著雪笳,瀟灑地離開。

這使人產生這麼一種感覺:無論犯了多大的事,只要還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找得到保證人或繳納得了保證金,你就還可以呼吸到外面的新鮮空氣。

事實上也是如此。在香港,除了叛國罪及謀殺罪不準保釋之外,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保釋,而且保釋申請都會被批准,保釋在外配合調查、接受庭審。

有時候,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並同時為上訴期間提出保釋申請的,一審法院照批不誤。這種極端情況,在香港被稱為“保釋等候上訴”。

毫無疑問,在香港,允許保釋是原則,不許保釋是例外。

那麼,在中國大陸這邊,情況是怎樣的呢?

在中國大陸,沒有保釋這個法律概念,所謂把人從公安機關處保釋出來,無從談起。然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法律效果上,取保候審與保釋差不多。

那麼,取保候審適用情況如何呢?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比例,官方沒有公佈過數據。實務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辯護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絕大多數都是石投大海,杳無音訊。

實務中,公安機關將案件呈送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不批准公安機關的呈捕申請的,公安機關才會迫不得已,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

我們曾辦過一起當事人被非法採礦的案件:當事人老實巴交,是一礦業公司的員工。他年過六十了,患有多年糖尿病,血壓也很高,在看守所裡暈倒過,也曾因血壓問題被辦案民警送往當地市醫院檢查、診治,當事人家屬極度擔心,都要向承辦民警下跪了。我們多次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就是不批。

可以說,在當前的中國,取保候審難,難於上青天。在當前的中國,逮捕是原則,取保候審是例外。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這與辦案機關以捕代偵、過分依賴口供有關;與法治不完善、無罪推定觀念未深入人心有關;與取保候審立法理念有關,在我國,取保候審只是一種與拘留、逮捕相比,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為緩和的強制措施,法律設定取保候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辦案機關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力,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不是對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權利進行確認和保護。

我們承認,偵查機關在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確實是要面對重重風險的,擔心犯罪嫌疑人私下接觸證人,再次傷害被害人,畏罪潛逃等。

但偵查機關也要謹記,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其有罪前都是無罪的;既然無罪,理應享有自由的權利,除非偵查機關能夠提供充分有力證據證明他們必須予以羈押,而犯罪嫌疑人是無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為何應當繼續享有自由的。

偵查機關必須在順利進行刑事訴訟與保護公民享有普遍而絕對的人身自由權之間找到平衡點,絕對不能因為決定偶爾有錯,使一些雞鳴狗盜之輩通過不光彩的手段佔了便宜,就將保護公民享有普遍而絕對的人身自由權這個法治理念拋諸腦後,繼而將取保候審的大門緊緊關閉。

由於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情況不瞭解,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便會犯下大錯: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到處託人找關係,花錢如流水,最後銀行存款見底了,家裡房子也變賣了,人還在裡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會受那些“專辦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率極高”的"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矇騙。這些"律師",收了"律師費"後裝模作樣,隨隨便便地寫一份取保候審申請書交給公安機關,便沒有下文。最後當事人被批捕了,其親屬找上門來了,這些"律師"便開始忽悠他們,當事人之所以被捕下來,是因為這個案件比較特殊,我跟檢察院的某某人很熟,等這個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了,我再幫你把人撈出來。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會受到那些“認識公安局領導”的"律師"矇騙。這些"律師",經過了解案情,或收到內幕消息,知道這個案件極其可能捕不下來,便會跟當事人家屬說,我認識公安局的某某人,你給我五十萬,我幫你擺平這件事,然後什麼事都不做,在那裡靜侯消息。如果當事人釋放出來了,就跟其家屬吹噓,這是他的功勞;如果當事人被捕了,就忽悠其家屬,說我還認識檢察院的某某人,到審查起訴階段,我找他出面,幫你把人撈出來,你這筆錢先放在我這裡,審查起訴階段用得著。

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情況有一定了解後,便不應該過分迷戀這些“霧中花,水中月”。在當前的中國,什麼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很多時候是浮雲來的,都是公安機關在搞一言堂,一個人說了算,公安系統主管刑事偵查的副局長一個人就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刑拘某人。

事實上,公安機關拘留某人後,後來即便發現他極其可能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也不大可能對他採取取保候審。

為什麼會這樣呢?

決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機關,決定釋放人的,也是公安機關,這不是變相要求公安機關承認自己辦錯案了嗎?反正人被刑事拘留後,被證明沒有犯罪事實或因證據不足沒有批捕,最終被釋放的,公安機關也不算是辦錯案,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用國家賠償,為什麼要釋放呢?

這就會出現一種極其離奇的現象,就是公安機關拘留某人後,發現其極其可能沒有犯罪事實的,依然繼續羈押,而不是主動將其釋放,等到拘留期即將屆滿了,公安機關就將該案呈送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將這個燙手山芋拋給檢察院,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話,就放人;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話,就將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

如果案件情有可原,有理有據的話,正確的做法應該聘請律師,依法依情依理抗爭到底,在公安機關將案件呈送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時,通過律師提交律師意見書到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向檢察院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阻止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呈捕申請。

對於有辯護律師提交法律意見的批准逮捕申請,檢察院對辯護律師提交的律師意見,基本上都會考慮,逮捕與否,通常都會比較慎重。

總的來說,對於有理據的案件,當事人委託到有職業道德的刑事專長律師的話,取保候審是看情況,無罪釋放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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