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案子多久移交到檢查院?

zhengrong8247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批捕有可能發生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你說的是偵查階段就被批捕的吧:

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兩個月內移交到檢察院。

如果是複雜的案件,經批准後,可以三個月內移交到檢察院。

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光的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後,可以五個月內移交到檢察院。

如果是重罪,就是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批准後,可以七個月內移交到檢察院。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莊心審判


檢察院批捕後,案子的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一個月)。

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免予起訴的過程)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

對於補充偵查的期限,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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