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盜,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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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家住安徽省馬鞍山市某小區的陳女士去異地拜年,等到一個星期後回來才發現家中已被盜,損失約計7萬餘元。由於小區地處新樓盤,物業公共管理設施不齊全,雖然設置了保安崗亭,但沒有在必要的地方安置攝像頭。陳女士雖然報了警,但由於現場缺少有力線索,加上沒有留下相關影像資料,使得破案舉步艱難。

事後陳女士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對自己的損失作出補償。家中被盜,是由於小區保安失職,沒有及時監控導致業主利益受損,物業公司應該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負責人則堅稱,自己已經盡責。陳女士不能提供物業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有明顯過失的證據,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於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後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這一責任。物業公司的拒不負責的態度讓陳女士很是氣憤,盛怒之下拒交物業管理費。

馬鞍山市某律師事務所葉律師認為,物業公司對業主被盜是否負有責任,要看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如果物業向陳女士收取了治安費,並在合同中允諾負責小區治安維護責任的,她就可以以物業未能履行合同約定,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為由,向物業公司索賠。若無此約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證據證明因小區保安疏忽導致家中被盜,也可要求賠償。如果物管有明顯過錯,物管則應按過錯程度賠償。業主不能拒交物業費,被盜和交物業費是兩個法律關係,兩件事要分開處理。

通過雙方溝通協調,最終物業公司同意免去陳女士半年的物業管理費。與此同時,物業公司也加大督查,在各個交叉口安置了攝像頭,提高防範意識,對進出小區的陌生人進行詢問登記,加大保安的夜間巡查力度,力爭減少業主們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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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管理、小區安全維護是物業服務的重要內容。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安保措施不斷升級,安保服務的標準也水漲船高。一方面,很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較高的安保費用(多包含在物業費中),採取多種措施,諸如安裝全方位、無漏點的監控設備,購置安保專業車輛,加大安保人員的巡視力度,承諾24小時安保服務等。

但不論安保措施如何嚴密,安保人員的數量如何增加,任何一個小區內都不可能完全杜絕業主財物被盜事件。此類事件雖因不法侵害行為而起,涉及刑事犯罪,但受害業主常常以物業服務企業不盡責、存在違約情形為由,拒交物業費,有些業主還以此為由進一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財產索賠要求。

一般認為,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並不存在財產的保管合同關係。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就業主私人財物保護的特別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也沒有保護業主住宅私人財物的義務,而且業主財物被盜系因犯罪行為所致,物業服務企業本身不是公安機關,其提供的安保義務只是協助維護小區治安,不能取代公安機關的職能。

同時,業主財物丟失多發生在其自己家中或其自行控制的範圍內(如儲藏室),其家中或其自行控制的範圍實際是不在物業服務企業能夠直接控制的範圍之內的。因此,就業主財物被盜來說,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僅限於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安保義務。在審判實踐中,遇有業主提出該抗辯意見,則主要應審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安保服務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

如果在業主財物被盜事件中,物業服務企業存在著失職情形,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問題,如安保人員配備不足、安保人員值班期間脫崗、監控失效等,就可以考慮酌情減免業主應當交納的物業費。業主確有證據證明家中財物被盜,且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安保服務存在瑕疵或不足的,其可另行向該物業服務企業主張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履行相應職責或者履行職責是否存在過錯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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