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收取地上停車位的停泊服務費,合理嗎?為什麼?

我欲覓長生


不合理,小區是廣大業主的,都是算在公攤面積內的,憑什麼給物業收錢?真是“管家反欺主”


文人一蕭


根據你的描述,你所在小區地上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己經算入公攤面積之內,並且物業費裡邊包含了車位管理費用(例如:照明、衛生、監控等),再另行收取車位停泊服務費屬於重複收費,你認為不合理,我認為也不合理。

為你詳細解答一下:


一、小區的地上停車位在業主分攤面積的公共部分裡,業主應無償使用,不需要再另行交納停車管理費。因為物業費裡邊的小區安全、照明、衛生管理包括了地面停車位,再另行收費,屬於重複收費,明顯不合理,且存在違法亂收費行為;

二、如果經過小區全體業主或小區業委會同意,另行收取車位停泊費(或管理費)用於小區公共場所配套設施、道路建設、綠化帶建設等,歸全體業主所有,就是合理的,業主應按約定繳納;

三、如果小區無業委會,也沒經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擅自定價收取車位費,屬違法行為,業主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拒絕交納;

四、如果物業收取車位費屬於車輛安全保管範圍的,如:車輛被盜或損壞履行賠償責任的,需和業主單方面簽定合同,這個可能性非常小,一般物業是不會籤這樣的合同。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提問的屬實,就屬於重複變相收費,業主有權拒交!


打開車窗看景色


物業公司收取地上停車位是違法行為。不管是地上還是地下停車位都是物業公司所有收費區域內的產權是全體業主公共產權。就是產生收費規定,也是地下和地上的車位費,屬全體業主業主共有?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歸物業公司收取。但由於各方的原因,造成很多違法現象。如果物業公司超越臨時收費一年後。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開發商制定的臨時管理合同到期。接下來的任何收費都是違法收費。雖然還業主向物業公司交費,那是個對物業的認可,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業主物業,事實上合同法責任行成當負法律責任。但業主這種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與物業產生民事糾分,會因你的認性負出無法維權的結果。物業必須給業主委員會簽定管理合同才是合法收費。收費標準是全體業主通過的合同收費。管理也是業主大會通過的那些讓物業管理的範圍管理。









溪山山人


公司收取地面車位的停泊服務費,當然是合理的。

提問人對概念理解有誤
公攤跟建築有關,地面車位又不是停車樓,一般就是一塊地搞平整硬化了,用於停車,建造形式跟建築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也就跟公攤沒關係。


住宅區域紅線內,建築、綠化道路、權屬於區內業主,這是毫無疑問的,除了業主住宅這專屬建築之外部分屬共有性質。地面車位屬於道路的另外一種形式,如果車位上方沒有固定附屬物,就不屬於建築,也就不存在公攤問題。

下面談一談地面車位收費合理性問題。

一、據前所述,共有屬性的地面車位是否可以進行收費管理,需考慮兩方面因素

:

1、政府是否有禁止地面收費的規定。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地面可執行收費管理的約定。

如果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又不違反當地的法律,那物業公司可以進行收費管理,那麼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所謂有約定從約定,公司做法首先是合法的。

對於提問人的不理解之處,可以這麼解釋:

物業公司受地產委託對收房業主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如約提供人力物力進行收費管理,收費當然合法

二、地面車位的收費含有兩部分:車位費和管理服務費。這兩者的比例一般為3:7,當然,如有其他約定,或者當地住宅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有規定,那也是有約定從規定。

提問人所言的共有產權的地面車位,其收益部分為車位費,這部分屬於包括停車業主在內的所有業主。地面停車不收費的話,也就沒有相關的公共收益,有車業主間接侵害了無車業主的共有權益!

憑什麼無車業主全家白白忍受車輛通行的危險,以及尾氣噪音的影響?

筆者知道眾看官中有人會提出已交過了物業費就不應該再交停車管理費。老實說,有這想法的人不在少數。請看官仔細查閱一下自己小區相關的文件,很少有普通住宅項目的停車費和物業管理費混合在一塊兒,對於普通住宅來說,停車費服務是一種特約服務,誰停車誰付費、不停不收費,這符合公平原則。

少數的別墅和花園洋房項目,交過物業費是不收停車費的,這是基於每家都有車位的前提,這是住宅中的一個特例,比例很小!這也是有約定從約定!

三、車輛管理產生的公共收益有什麼用途?這部分收益積攢起來,可以用於小區的建設或者給所有業主(包括所有停車的業主)的福利,都是可以的,即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提問人所想一般佔用共有車位不收費,道理欠缺!

一個小區地面車位是有限的,一般佔小區戶數的百分之十之內,就是說十戶才攤到一個車位,甭說沒車的業主,就是有車的業主也不答應白白停車。一輛車的業主和多輛車的業主之間停車需求怎麼平衡?如果不收費,小區就形成價格窪地,多輛車的業主把他名下所有的車都停在小區,怎麼解決這個矛盾?

對於車位收費管理,不光沒車的業主支持,就是有車的業主也支持,只有了有序管理,才存在公平性!很多業主問憑什麼讓個別有車的業主多吃多佔?

所以地面停車收費,在普通住宅小區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是合法且合理的。


老包有時不在線


這個其實不能用合不合理來解釋,主要是看你所在的小區有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就可以跟物業公司談判,就小區地上停車位費用收取問題制定方案,甚至是改變小區的管理模式。

一個小區地上停車位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原規劃設計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還有一種就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所以你想要弄清楚收取的停車費歸屬及合不合理,就必須搞清楚停車的車位是原規劃設計的還是佔用業主共有部分停放的。

如果是建設開發單位原規劃設計有的地上露天車位,建設開發單位是可以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理的,一般情況都會授權給物業公司管理(在購房合同和物業協議中約定),物業公司一般會適當、相應收取部分成本和額外的服務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停放車輛的車位並非原來規劃設計的車位,是在房屋交付後,物業公司出於解決小區停車難問題,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這一部分車位的收入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歸屬權也屬於全體業主。如果小區成立有業主委員會,這部分收入必須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去管理,並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使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暫由物業公司管理或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但不管物業怎麼用都必須徵得業主的同意並按年把這一部分收入使用情況公佈給業主看。

其實小區裡不管是地上還是地下停車位費用的收取,在《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甚至是一些地方性行業的收費管理辦法,都有相關條款解釋得很詳細,可以自己去查閱瞭解。總的來說一個小區,如果有業主委員會存在並能公證的代表大部分業主的權益,小區的管理模式都是可以由業主和業主委員定的,甚至是停車不收費都可以,有物業公司願意進駐小區管理就可以了。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小區有沒有業主委員會,所收取的停車費或公共收入都不會進入到業主的個人口袋,至於原因自己領悟。


安然83806824


實際上,李嘉城在香港買房時,出的這個餿主意,早在十年前早就經香港民眾反對。也改正了。可傳到陸後卻是變本加利。中國的地產公司,往往賣房時的公攤。經過各住戶的集中公攤。往往比地產商當時買的地塊大得多。這種公攤,誰是能說是真的好嗎?即然公共用地都是各住戶的。這種停車費該怎樣辦呢?是該收什麼的費用,又該怎樣為各住戶負責呢?車被剗,被碰被盜。還是誰來負全責呢?是該有一個明確規定出臺。物業只說是幫看管進門。別的管不了。這合適嗎?


慕容劍雪


小區有社區委員會管理,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家政公司為業主提供各種服務,按勞取酬正常收費。物業公司亂收費的行為己成人害,亂收費不提供服務是違法行為,加價代收各種費吃回扣成災害。社區管理幹部樓長負責任管理小區各項事務。物業公司亂收費無人敢查,以寄生蟲組成的敗類,沒有不敢收取的費,水,電,取暖,電梯間廣告費,樓梯間取暖費,停車費,地下車庫車位費和取暖停車費,地面停車費月80元,按建築面積每平方月1.5元。門禁蘭牙每個10元。樓梯間五個暖氣包,每戶收取360元取暖費,共44戶收取費超過15000元加每平方1.5元物業費,加價收取各種服務收費只收現金,屋內和公攤面積都收物業費。自來水變色沒有人負責任。代收費的權力變成了腐敗份子發財手段。水務局通過物業公司亂收費不擔責任了,加價收電費合法了,亂收費取暖費變成了合理了,各個專業公司向物業公司代收費。不用向每戶收費了,有不負責任的物業公司代收費。出問題有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根本承擔不了,下崗走人了之。供水應該有水務局負責任,現在成了只收費不承擔責任的水務局。物業公司是.危害業主權力的黑社會組織,按住宅面積收費,是騙子行為,沒有技術和文化的人只會收費,什麼都不會的寄生蟲是社會的災害。消滅物業公司是當前利國利民的最好政策。為業主解除災難,為業主提供和諧的生活環境是政府部門的主要任務。目前各小區有社區委員會專管幹部和每棟樓樓長負責任管理小區,物業公司亂收費為害業主成災。根本沒有管理小區的能力。消滅腐敗的物業公司是掃黑除惡的功德,正義回規按勞取酬是正常的社會發展,亂收費的物業公司的出現和房產開發商的黑心是連在一起的,利益和金錢讓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亂收費的行為危害社會的惡棍,成了收費專家。業主養物業公司成讓業主頭大的事,沒有部門查物業公司的賬目,危害業主的行為業主只能忍,向誰反應都沒有解決物業公司的方法。腐敗的物業公司己成過街老鼠,有後臺的支持業主只能忍。改革是民生的夢,發財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用金錢買通各個關口,有錢就有理。人在做天在看,惡有惡報時間未到。腐敗份子造成的惡果必自食。消滅腐敗的物業公司是老百姓的心聲。請有關部門祥查物業公司的黑惡勢力。


給力奧1645229475148


首先明確告訴你,在小區裡開公司是不允許的,除非你租的這棟樓是屬於商住樓。如果你租的是商住樓,那你還是乖乖的交錢,別出聲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所在地和經營地必須是營業性場所。你在小區裡,只要人家舉報,你立馬被工商來查。

第二,作為一個居民小區,所有的事務時有小區業主來決定的。你公司作為一個租戶而言,沒有決定權和發言權,唯一合法的渠道就是找你的房東。由房東跟業委會或者是物業公司商榷。

第三,收費的決定你還真的必須服從。因為你公司在小區屬於二等公民,沒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物業公司只要真的較真起來,你是公司,在小區裡屬於商業辦公。我們屬於居民小區,你的經營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秩序。物業可以要求你搬出去。

第四,公司的物業收費和水電費都是營業性收費。你公司繳納的物業費是屬於居民日常服務的,水電費也是居民水電。營業性的收費基本在居民收費標準的1.5倍左右。況且你交的是物業費,不存在其他附加服務內容。停車收費你是必須按照小區標準來的。

第五,停車位的使用應該是按照相關順序。先保證小區業主的車位,基本是按照一戶一輛來計。然後是租戶,這個租戶不是公司等相關單位,而是在小區生活的租戶。再往後是訪客車位,有條件的是配備訪客車位的,但是是按小時計費。一般這樣排佈下來根本沒有你公司可以停車的地方了。

作為一個公司而言,最好還是租住寫字樓吧。在小區裡確實是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的,而且,與民爭利本身就是不可以的。如果還想在小區裡繼續,那就老老實實的繳費吧。不過如果和物業公司關係好,可能會給你配幾個車位也說不定,不過肯定還是要花錢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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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北京衛視有檔節目已經說清楚了(大約半年前的節目):小區業主停車免費(每戶一輛)對無車業主(大都是老人)肯定不公平,適當收費對全體業主是相對更公平的。[酷拽]


分析控


題主先要弄清楚決定收取小區車位管理費的主體是誰,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比如,稅務部分要向企業收稅,是多少稅,不是由稅務部門說的,定的,而是由政府,或者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定的,稅務部門僅是執行而已。稅務部門收的稅也不是僅僅由稅務部門使用和佔有,而是要交給政府財政部門的。交警車管部門要對汽車執行每年的年檢,這個也不是交警定的,而是國務院定的,交警僅是執行而已。

同樣的,如果小區裡的車位管理費是由小區業委會在徵求廣大業主的意見後決定的(業委會相當於小區裡的“政府”),或者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決定後交給物業公司來執行。這個就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僅僅是由物業公司來定的,這個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前提是,假如物業公司這樣做了,小區又沒有強有力的業主委員會來給予制約一監督,僅靠許多個體的業主,是無法改變這一現狀的,就是發發牢騷而已。最多就是幾個業主組織抗議一下,極端的小區還會有業主堵住停車場出入口,甚至攔住小區大門,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在現今的法規框架下,最好還是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此進行規範和制約。

當然,本人的個人觀點是,在小區裡是否收取停車管理費,那要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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