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深夜跳樓自盡,醫院是否要承擔責任?

TseHowy


可能絕大多數人都覺得自盡時個人行為,醫院無需承擔,但事實是,

還真有部分責任。

病人除了生理上的疾病,部分還會伴隨著一定心理上的問題。既然心理有問題,也算疾病,醫院沒及時診治,算是有部分責任

生病後,會對身體系統造成打擊,帶來一些疼痛感,不適感,此時心理就會變得脆弱一些。

有的病人,尤其是心理負擔較重的病人,他會覺得,把錢花在自己身上是一種不必要的浪費,自己不但沒幫家人分擔責任,反而脫累家人,無用論的念頭就此產生。

如果此時醫護人員沒有及時發現,造成不良後果,應該有部分責任,安葬費這些多少還是得有一點。

家屬照顧不力,應該承擔絕大部分責任

不管什麼時候,醫院都不可能是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不用說就是家屬,作為監護人,病人在沒有自主能力時,應該充當病人行為管理的角色。當然,除非病人是隔離治療,比如精神病院,重症監護室等等。

不然,你作為監護人都不及時監護好病人的動向,又怎麼能怪醫院。

以上是個人看法,我是一個醫生,我可以打斷你們的想法,因為我們醫院窗戶都是釘得只留一條縫縫的。


光頭畫排骨


我也不和你講什麼鬼道理,對你這種人,講也白講。直接把你家地址亮出來給我。順便記得準備個幾百萬放那,我想這對你而言不是難事,畢竟錢來的容易。

人生十有八九不容易,萬一我壓抑了,身心受折磨了。想不開呢,連累別人總是不好的。上你家跳樓還是可以的!記得到時候我家裡人要賠償時把錢拿出來。憑什麼?我他媽不想活是我個人的事,但是在你家出事的,不找你們賠說的過去麼!我無賴?怪我咯,從小不愛學習,你這種無恥,品德敗壞的惡行,我還是學的飛快的,那速度可與“光速”並行了!👿


小僵425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吧,說醫院一點責任沒有可能很多人都不服氣對吧?有人說在商場摔倒了商場還要賠錢呢,何況醫院?那依據是什麼呢?就因為醫院有錢?還是因為你弱你有理呢?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綜合醫院很多患者可能沒有家人陪護,但自身因為病情允許,個人生活可以自理,確實也不需要家人的照料,這樣的情況患者雖然患病,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當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一家普普通通的綜合醫院去看住一個蓄意自殺的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先還毫不知情。一個人如果抱有自殺的念頭,普通的醫院是沒辦法照料的,只有在精神專科醫院的封閉病房住院治療才可以杜絕自殺的風險。

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住院患者深夜在醫院跳樓自盡獲賠,是不是可能會造成效仿效應,一些身患絕症或者走投無路的人把生命的最後一程放在醫院,還可以給家裡人留一些錢。這樣的情況之前不是沒有過,記得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並不是在本地的醫院確診和治療,但最後卻選擇了自己並不熟悉的本地三甲醫院跳樓自殺,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最後判定是醫院不用賠償。

就像我說的,家人發現了他或她頑固輕生的想法或行為,將她送入了相對封閉的精神專科醫院緊急住院治療,如果這樣的情況下再出現任何的問題都應該是醫院負責的,因為家人將監護權移交給了醫院,而醫院並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

我收治的很多頑固輕生的抑鬱症患者,我都會建議家屬將其送入封閉病區住院治療,這樣的好處是方便醫生和護士24小時不間斷的監護,防止患者突然出現衝動自殺的行為。

因為精神專科醫院的特殊性,家屬會暫時的移交監護權;但在綜合醫院並沒有類似的監護權移交問題,患者雖然住院治療,但仍然需要患者或家人自行監護,而不是扔給醫院,醫院是治病的地方,不可能也不是提款機。


我說精神


沒人能攔住不顆要死的心。不過現在很多人的心理就是死哪告哪,要人家承擔責任。試問,如果在家自殺,是否可告親屬監護不力。

有些人說醫院騙錢,說句實在話,病人有權選擇醫院,有權選擇醫生,有權選擇治療還是放棄治療,但是醫院,醫生沒選擇病人的權利,不然醫護人員沒這麼累,也不用冒風險去搶救病人。

很多人說醫院,醫生都是為了賺錢,試問一下,那些企業,街邊小店,路邊攤販,誰不是為了賺錢而拼命去努力。醫院也是一樣,要生存,要發展,醫護人員也是要生活,養家。而且醫院的收費價格都是國家規定的,其它行業的商品都是不家給參考價,終端自定售價。遇問題,希望大家能冷靜,換位思考一下。現實中誰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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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醫院,普通病人,在沒有醫護人員看護的情況下發生跳樓事件,醫院是沒有責任的。如果是精神病房,醫院應該有責任保證病人的安全。

對於自殺事件,無論是病人(精神病人除外)還是正常人,在法律上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者住院期間,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醫院的制度層面,醫院都不可能過多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這樣說,患者只是把結束自己生命的地點選在了醫院,這與把地點選在商場,辦公樓頂,鐵軌上,是一樣的。一個思維正常的人,無論身患何種疾病,都應該清楚地瞭解自己的行為是否危險,是否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再者,如果一個病人決心輕生,醫院的防護措施做得多麼到位,他總會想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

而精神病人就不一樣了。精神類疾病是由於大腦器質性病變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疾病,其行為可能有反常人,這是醫護人員可以預見的,其實也是常識。所以大家都知道,精神病醫院都會為一部分病人設立封閉病房,限制病人的活動範圍,防止病人走失;病房的牆面也會用軟質材料包裹,防止病人在病房中發生意外。因為精神病人的危險行為是可以預見的,所以如果這些需要特殊看護的病人在醫院發生意外,就是醫院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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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醫院當然醫院要百分百的承擔責任!現在的醫院都是暴利產業,已沒有了毛主席時代救生扶傷,治病救人的初衷。病人進了醫院就成了醫生案板上的肉,他們想怎麼樣切就怎麼宰割。各種檢查費化驗費及每天項目繁多的牧費讓病人難於承受。他們只管張大嘴巴要病人不停繳費,治死了與醫院沒有關係。病人在住院期發生的任何事故醫院理應負全責,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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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患者跳樓事件頻頻發生,醫鬧事件層出不窮,國家也總算想明白了一個道理,對於一個真正想死的人,鬼和神仙都攔不住,越賠錢就越多人仿效跳樓,所以也不再為難醫院和醫生,只是要求醫院必須把護欄高度設到國家要求的安全標準,如果不達標,就要罰款整改,目前發生意外墜樓的事情幾乎不可能發生。如果病人跳樓,醫院不再負有直接責任。

所以,奉勸那些得了絕症或抑鬱症並且不想活下去的患者,如果想靠跳樓給家人留一筆財產的,請三思而後行,極有可能會人財兩空,而且高樓跳下來的死狀非常噁心和恐怖,腦漿四溢,肋骨穿胸,四肢皆斷,五臟俱碎,而此時醫院所能做的就僅僅是報警而已,由警察通知殯儀館直接拉走屍體,而家屬最終得到的或許就是一副殘缺不全的屍體而已。所以,且活且珍惜,不要隨便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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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自殺,就說明他是有行為能力人,迷信說法就是他應該這樣死。以前醫院都是允許一個人護理病人出入還要交接陪護卡的,工作人員只負責治療,我同學的弟弟就是從河北省四院跳樓自殺的,癌症早晚是死,就選擇了跳樓,真應了那句話閻王爺叫你三更死,誰敢欄你到五更。


珠峰文冠果


醫院是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的機構(其中醫護提供的護理服務,是基於疾病病情變化、生命體徵變化等的觀測)而不是提供看管、監視甚至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機構,醫院的醫護人員有對患者的所患疾病提供診斷、治療、護理的義務,而無看管患者的義務。

對於普通病房

在普通病房的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意識清醒,有辨認能力,有控制能力等)患者在醫療機構中發生自殺行為,是患者本人對自己生命健康權做出放棄的選擇,而與醫護人員的診斷、治療、護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對於重症監護病房

在重症監護病房,一般是病情危重患者,許多患者也存在意識障礙,多采用特級護理(有專門護士24h監護,根據醫囑嚴密監測患者各項生命體徵及疾病相關指標),值得注意的是特級護理的護理任務也是對患者的疾病相關指標及生命體徵進行觀測,而非監視患者是否發生自殺行為,但由於是特級護理有專門護士監護,所以一般能夠發現尚有意識的患者發生自殺行為,如果是沒有盡到24h監護義務,可能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精神病房

精神疾病患者在相應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專科病房進行治療的,由於精神病患者特殊,其本身不具備辨識、控制能力,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對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相應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除對患者所患疾病的診斷、治療、護理義務以外,應當負有監護患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若其受到來自他人的人身傷害或發生自殺行為,精神病醫療機構或專科病房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注:以上純屬個人看法,不構成法律依據,如遇相關事宜請諮詢專業律師。

【才疏學淺,如有不足,望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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