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了淨身出戶,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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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對法律法規明令規定的情形,要有通俗的瞭解,它分為判離與協議離婚兩種。離婚簽訂書只是這件事的結果,導致淨身出戶是過程中的嚴重失責,這才是重點。

所以,你的類型不屬於協議離婚,而是屬於判離。判離一切都是建立在以事實為根據,產生了法律效力受到保護。也就不難得出反悔是不可能!

當然,就如同你只描述了問題的結果,沒有詳述導致問題的根本原因一樣。單從字面與結果,你是有很大的失誤,從簽訂日期起,雙方行實的責任與應盡的義務就已經劃分。

既然是判決除非你能夠提出確切的證據,特殊情況下也會給予你時間,一般為一到兩年可以查閱相關資料。

強調一遍淨身出戶是有相當多的事實為依據,就算事後有在多的不甘,也只能選擇接受。成年人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過失,所有導致的結果擔負起完全的責任。


叮咚一休


如今離婚率逐年增高,越來越多人的婚姻因為種種原因走到盡頭。在離婚方式上,大多數人會選擇協議離婚,從法律上來講,協議離婚在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時,關於財產的分割是重中之重,在這個雙方拉鋸的過程中往往能真真切切看出對方的人品和這段感情重量。

不過,也有很多性情中人在協議離婚時,為了補償對方或其他原因而選擇淨身出戶。淨身出戶的一方在簽字的那刻總是顯得非常瀟灑利落,但小槌的問題是,淨身出戶後如果又後悔了該怎們辦呢?

轉換成法律語言就是,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一方放棄自己或雙方共同的財產(尤其是房產),約定歸屬另一方的性質為何?若一方事後又反悔,是否可以撤銷?

案例

基本案情:原、被告於2012年1月10日登記結婚,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2年10月24日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甲乙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有沙發一套、電視櫃一個、床一張、衣櫃一個、餐桌一套由甲方(被告)享有所有權;液晶電視一臺、冰箱一個、洗衣機一個、飲水機一臺、梳妝檯一個由乙方(原告)享有。”

2013年1月,雙方登記離婚。2013年2月25日,原告訴至法院,認為被告強行將其結婚時嫁妝即個人財產寫入協議為共同財產,並且還要求享得一部分。故,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於《離婚協議書》第二條中的共同財產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判決所涉及的財產及未寫入的婚前財產屬原告婚時嫁妝,歸原告所有。

法院觀點:離婚協議的約定實質是原告將上述個人財產贈與被告。雖然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第二條中對所列財產的性質約定錯誤,但並不影響原告對其財產作出的處分,雙方約定沙發1套、電視櫃1個、床1張、衣櫃1個、餐桌1套歸被告所有,實質是原告將上述個人財產贈與被告所有。

上述約定是原、被告離婚的一個附款,具有身份屬性,一經離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原告不得主張撤銷。再者上述財產在被告家,由被告實際佔有,原告的贈與行為已完成了交付,財產權屬已轉移到被告,原告已不享有撤銷權。所以,原告在與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已經對個人的婚時嫁妝作出處分,依法應當產生法律效力,在離婚協議中已經處分的財產歸被告所有,除此之外的婚時嫁妝歸原告所有。

小槌說

這個案件中,原、被告登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將原告婚前取得的財產全部歸為被告所有,後原告反悔,要求法院撤銷該條款。那麼法院將離婚協議中一方放棄財產的行為定性為對另一方的贈與是否合理呢?小槌認為,離婚時,一方將本應屬於自己的財產約定為歸屬另一方所有,這其中有多種原因,不能簡單認為是無償的。

但從另一方面來說,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身份關係解除,身份行為生效,財產行為也隨之發生效力,對協議雙方產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銷。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能允許放棄財產一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因為這可能會導致撤銷權的惡意使用,達到離婚目的後又反悔拿回財產,給原配偶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

若認為是贈與,贈與人未完成交付(或未辦理房產過戶),贈與人是否享有撤銷權?小槌認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如果原夫妻二人對之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不支持。除非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可見,若沒有欺詐、脅迫,當事人不能撤銷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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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淨身出戶”又反悔這樣的離婚協議合法嗎?可以反悔嗎?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離婚協議一方淨身出戶的條款效力,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成就。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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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我簽了淨身出戶後還可以反悔的,因為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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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身出戶的情況,一般是因為簽訂了夫妻間忠誠協議,約定若今後發生例如出軌、家暴或其他相應的情形。那麼對於過錯方在離婚時不分得任何財產。

當然也有離婚時一方基於一定的原因,自願放棄全部財產的分割,而雙方簽訂了相關的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書所導致。

那麼不論是哪一種情形,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局的離婚登記備案以後,即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

若淨身出戶一方,在離婚後進行反悔的,那麼其應當在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協議,或者重新分割財產,但需要證明其訂立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將對於該訴求予以相應的駁回。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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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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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向婚姻登記部門提交的夫妻雙方就離婚意願、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的協議。離婚協議的生效以登記離婚為前提,如果最終沒有離婚或者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則離婚協議不生效。因此,就該問題答覆如下: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簽訂後辦理離婚登記前,並不當然生效,可以反悔(這是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一),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則原則上不可以反悔。例外是:1、離婚協議訂立時存在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時,可在離婚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撤銷該協議(這是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二);2、在離婚時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對方財產情形的,可在發現上述情況的兩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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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是協議離婚且已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後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隨品堂


反悔的事兩個當事人商量啊!,就算有律師在,兩人怎麼商量怎麼算,再公證好了


藏金屋資訊


當然不能,金口玉言,說話算話,籤之前就要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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