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產權的戶主和家庭成員有利害關係嗎?

徐4855xxxx


您好!先明確一下,題目想表達的意思是:如果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僅登記在戶主一人名下,其他家庭成員有權享有宅基地的產權嗎?在房屋處置過程中,有決定權嗎?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將家庭成員分為兩類進行討論:第一類是戶主配偶;第二類是戶主的子女或父母:

  • 對於戶主配偶,如果宅基地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那麼根據《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即使房產是登記在戶主一人名下,其配偶也有50%的產權。

  • 對於戶主的子女或父母,在戶主生前是沒有產權的,但是當戶主死亡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可以依法繼承房屋產權的。

另外如果在此過程中,宅基地遇徵收拆遷並獲得補償時,補償會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發放,理論上,家庭成員均可以享受補償,但具體內部分配機制,由協商決定,法律並沒有對此強制規定。

第一,戶主在世時,產權歸屬於戶主個人。但如果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配偶也擁有一半產權

現在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登記一般都是登記戶主一人的名字。這也是和農村長期沿襲下來的家庭習慣相關“在家庭中,大家長也就是戶主,擁有絕對的權威,大多數事情上由大家長一人說的算。”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物權登記制度,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就算是誰的,登記在誰名下,就擁有房屋的處置權利(處置包括買賣、出租、抵押)。

所以在習俗和法律的共同約束下,目前宅基地的產權歸戶主所有,所有的處置行為的決定權在戶主手中。

當然就像前面前面說的,如果房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也擁有一半產權。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房屋的處置方式。

第二,戶主死亡後,房屋的繼承權按照繼承法的要求,歸屬於家庭內其他成員。

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戶主的個人財產,在產權人死亡後,其產權按照繼承法的要求,由家庭內成員繼承分配(不受繼承人戶口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按照《繼承法》,由在世的第一順序人(包括父母、子女)平分繼承房屋產權;如果有遺囑,那麼房屋的產權按照遺囑提示的進行分配。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獲得房屋的產權,決定房產如何處置。

第三,如果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遇到政府徵收拆遷,其他家庭成員是否有權分享補償?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 對於宅基地的補償,歸村集體所有。

  • 對於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應當歸房屋產權人及其家庭所有。但是對於家庭內部的分配方式由家庭成員協商解決。如果產權人已死亡的,補償可根據《繼承法》處理。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繼承的幾種情況:

一:戶口遷出的

如果你已經成為了城市戶口,那麼就已經無權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了,而且宅基地的繼承和轉讓,只能在本村戶口之間流通,如果是外村戶口,也是不能繼承的。

二,宅基地長期閒置或房屋長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繼承

依照2017年最新的宅基地政策,閒置兩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將會被集體收回,所以,將要被集體收回的宅基地,其子女是沒有辦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三:繼承人必須滿足一宅一戶的條件

如果你除了父母繼承的宅基地之外,還擁有一套自己的宅基地,那麼父母的宅基地裡你是沒有資格申請繼承的。

四、屬於違建宅基地不能繼承

私自非法佔用耕地建房,沒有得到審批,無法確權的宅基地不在繼承規定內,但如果手續齊全,宅基地土地確權之後,子女是可繼承的。

下面是宅基地確權相關政策,可以學習學習。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座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範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範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範的,儘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範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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嘚吧君


筆者從事過多年的農房建設與管理工作,特來作答,本答覆的核心觀點是:

  1. 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是受法律保護的房屋產權人,且有全權處置該房屋的資格。而家庭成員是房屋產權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人,不具備處置該房屋的資格,不能將該房屋用來從事抵押貸款、擔保、轉讓交易等活動。
  2. 在農房進行拆遷時,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即房屋的產權人)簽訂拆遷協議的法定負責人,家庭成員無書面委託的不具備協議簽訂的資格。拆遷補償原則上也是劃撥給房屋的產權人,且房屋的直接拆除補償(房屋主體補償款、構附著物補償、房屋殘值及搬遷搬家費等)也是針對房屋的產權人進行補償,針對家庭成員的主要是住房安置。

下面,就簡要說說相關情況。

第一,“誰持有證誰才有話語權”,產權登記的戶主是房屋法定的所有人,擁有全權處置房屋的權利。

舉個例子來說明。張三是農房產權登記的戶主,是房屋的法定所有人,他就可以對自己的農房進行處置,贈予他人、轉讓交易、抵押擔保、指定繼承等都是由張三說了算,且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如要用該房屋抵押貸款,銀行方面也只認張三,若是張三的兒子要用該房屋來抵押貸款,必須得要張三同意。張三的兒子就不具備處置該房屋的資格,張三的兒子想要賣該房屋,若張三不同意,張三兒子簽訂的買賣協議就無效。

第二,“誰持有證誰才有簽字權”,產權登記的戶主才是房屋拆遷時的法定補償人,家庭成員是享受住房安置。

關於產權登記的戶主才是房屋拆遷時的法定補償人主要涉及3個問題,拆遷協議由誰來籤才有效?房屋拆除的直接補償款由誰獲得?拆遷補償款劃撥到誰的戶頭上?答案很清楚明白,產權登記的戶主(房屋產權人)。

至於戶主的家庭成員,是按定規獲得住房安置,特別是在按家庭成員人頭進行住房安置的地區,一個家庭成員一份住房安置(一定面積的安置房或相應的安置款)。但這些住房安置在計算時仍以這一家為單位,一般說來也是由戶主一併領取。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歸一戶(戶為載體)所有人員所有,戶主為該戶的代明詞。

如該戶一兒或一女,等父母老了,子女繼承。

如該戶兩個子女,女人稼出,產權由兒子繼承。

如該戶兩個兒子,一個繼承,另一個單立戶,與原戶主就沒有利害關係了。

如該戶只有夫妻二人,如一個人不在了,另一個自然成為產主。

謝謝,不知對不對,請指教


良易1


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產權的戶主和家庭成員不但有利害關係,而且有相當相當的厲害關係,而且這種厲害關係,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或者可以說,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的戶主,本來就是家庭成員中的一員,以他的名字作為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產權的戶主,他只是代表了整個家庭成員,而這個家庭的所有成員,對這個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屋產權,也都有他們的權利部分,在這個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的產權上,也都有他們的話語權,也都有他們的分配權,或者說也都有它們的所有權!

在現在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中,都是以一個人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的,農村的戶口薄中,也都有戶主一欄,不管這個戶主是誰,是家裡的男人,還是女人,這個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都是標註著與戶主的關係,這樣也就讓人一目瞭然,整個家庭成員之間的所屬關係,在現在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中,也就以戶口薄上的戶主為準,來進行登記的,雖然登記的戶主是你,但是這個房屋產權的所有權利,並不是你自己,而是在戶口簿所有的家庭成員!

因為我們現在的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都是隻登一個人的名字的,這個登記了的戶主就代表了整個家庭成,這樣登記也是方便實用的,有什麼事情的話,只要找到房屋產權的戶主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在找家庭其他的成員,這也就是,“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的道理,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在這個家庭中也是有絕對權威的,說白了的話,不是家庭的男主人,就是家庭的女主人,現在我們這個社會中都是以男主外女主內的,所以,現在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的戶主都是男主人的!

假如以後我們的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不登記戶主一個人,需要把家庭所有成員全部登記的話,也會在前面有一個戶主的名字,而其他的家庭成員,也會在登記上標明他們是家庭其他成員的字樣,作為一個家庭來說,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也只能是家庭成員中有權威的,主要的家庭成員的名字的,現在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管理辦法,也都是以一個家庭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如果一個四口之家,爸爸媽媽和兩個孩子的話,那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一般情況下都是爸爸的名字的!

如果房屋宅基地房屋遇到了徵地拆遷的話,那麼,這個徵地拆遷補償也是以家庭形式給予補償的,打個比方說,這個家庭原來的住房是150平方米的話,那麼,就會按150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積,按有關補償標準給予這個家庭進行補償的,這個補償款會打到這個家庭的銀行卡里的,而這個家庭的爸爸媽媽和兩個孩子,都會同時享受到這個補償款的,因為這個家庭是一個緊密聯繫的、不可分離的、有血緣關係的家庭關係,就是你所說的厲害的關係,所以,這個補償款也只能是打到家庭一個賬戶上的!

如果這個家庭是個大家庭的話,那麼,如果遇到了宅基地房屋拆遷徵地的話,家庭的所有成員也都應當享受到同等的權利的,比如這個家庭有爸爸媽媽,哥哥嫂子,弟弟弟媳,還有孩子的話,那麼,這個宅基地房屋拆遷的補償款,所有的家庭成員每個人都有份的,至於家庭成員中怎麼分配這個補償款的話,可以按家庭成員平均分配,也可以有所側重,有多有少的的分配,這就需要家庭成員中坐下來商量解決的問題了,總之,一句話,不管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的產權的戶主是誰,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是享受到同等權利的!



重慶流浪哥



眼望光年


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產權的戶主和家庭成員不但有利害關係,而且有相當相當的厲害關係,而且這種厲害關係,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或者可以說,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的戶主,本來就是家庭成員中的一員,以他的名字作為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產權的戶主,他只是代表了整個家庭成員,而這個家庭的所有成員,對這個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屋產權,也都有他們的權利部分,在這個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的產權上,也都有他們的話語權,也都有他們的分配權,或者說也都有它們的所有權!

在現在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中,都是以一個人家庭成員的名字登記的,農村的戶口薄中,也都有戶主一欄,不管這個戶主是誰,是家裡的男人,還是女人,這個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都是標註著與戶主的關係,這樣也就讓人一目瞭然,整個家庭成員之間的所屬關係,在現在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中,也就以戶口薄上的戶主為準,來進行登記的,雖然登記的戶主是你,但是這個房屋產權的所有權利,並不是你自己,而是在戶口簿所有的家庭成員!

因為我們現在的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都是隻登一個人的名字的,這個登記了的戶主就代表了整個家庭成,這樣登記也是方便實用的,有什麼事情的話,只要找到房屋產權的戶主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在找家庭其他的成員,這也就是,“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的道理,而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在這個家庭中也是有絕對權威的,說白了的話,不是家庭的男主人,就是家庭的女主人,現在我們這個社會中都是以男主外女主內的,所以,現在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的戶主都是男主人的!

假如以後我們的農村房屋產權的登記,不登記戶主一個人,需要把家庭所有成員全部登記的話,也會在前面有一個戶主的名字,而其他的家庭成員,也會在登記上標明他們是家庭其他成員的字樣,作為一個家庭來說,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也只能是家庭成員中有權威的,主要的家庭成員的名字的,現在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的宅基地管理辦法,也都是以一個家庭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如果一個四口之家,爸爸媽媽和兩個孩子的話,那房屋產權登記的戶主,一般情況下都是爸爸的名字的!

如果房屋宅基地房屋遇到了徵地拆遷的話,那麼,這個徵地拆遷補償也是以家庭形式給予補償的,打個比方說,這個家庭原來的住房是150平方米的話,那麼,就會按150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積,按有關補償標準給予這個家庭進行補償的,這個補償款會打到這個家庭的銀行卡里的,而這個家庭的爸爸媽媽和兩個孩子,都會同時享受到這個補償款的,因為這個家庭是一個緊密聯繫的、不可分離的、有血緣關係的家庭關係,就是你所說的厲害的關係,所以,這個補償款也只能是打到家庭一個賬戶上的!

如果這個家庭是個大家庭的話,那麼,如果遇到了宅基地房屋拆遷徵地的話,家庭的所有成員也都應當享受到同等的權利的,比如這個家庭有爸爸媽媽,哥哥嫂子,弟弟弟媳,還有孩子的話,那麼,這個宅基地房屋拆遷的補償款,所有的家庭成員每個人都有份的,至於家庭成員中怎麼分配這個補償款的話,可以按家庭成員平均分配,也可以有所側重,有多有少的的分配,這就需要家庭成員中坐下來商量解決的問題了,總之,一句話,不管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的產權的戶主是誰,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是享受到同等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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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善如劉L


農村宅基地的房屋產權戶主與家庭成員利害關係是一致的。戶主是房屋產權登記的該戶所有家庭成員的代表,戶主與家庭成員平等擁有房屋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和繼承權。平等擁有宅基地使用權。


怡目瞭然


首先可以肯定存在利害關係:利害大小因人、因時而定,不同成員關係利弊大小,不同時間申請修建也存在利弊大小。簡單來說,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一同申請的,問題不大;如果是某一位成員申請報批後,因結婚生育子女,這種宅基地較常見,利弊關係就繁瑣複雜了,要搞清楚夫妻之間是否僅有一塊宅基地還是兩塊以上等,子女之間成年分家分戶等。總之農村宅基地房屋產權歸家庭成員享有(申請審批登記成員)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宅基地房屋產權登記人,可以是戶主,也可以不當戶主,戶主可以家庭成員集體商議選擇誰擔任戶口本上戶主。謝謝!





鄉村一聞


農村宅基從老輩人那裡算起,大部分是祖上留下來的產業,新農村規化通一發放的房產證,也是戶主的名子。在這裡我想戶主指的是一家之主。比如說你有三個孩子,宅基地有兩處,宅基地的名字以然寫你爸爸的名字,也就是說你爸爸就是這家的戶主。家庭每一個成員沒有爭論戶主這個位置,兒女們也不出現房屋產權證上要更換名字之說。

特別這次宅基地確權,宅基地產權以然是以戶口本上的戶主的名字登記為準。不存在一塊宅基地出現兩個還多個產權人。更不存在象城市那樣,購買房孑時便更為夫妻共有財產。農村宅基地隨說土地歸集體所有,房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從上百年的風俗習慣來說,宅基地的所有權以然歸家庭所有。爺爺下世歸父親,父親下世歸兒子,就這樣祖祖輩輩傳下去的。


這次宅基地確權,實行的是一戶一處宅基地,老人跟著兒。可能農合社村姑才學輸淺,宅基地證上的名字只是個記號。農村宅基地戶主產權,對家庭成員沒有利害關係。還真沒有出現過兒女們,為掙奪宅基地產權、打的頭破血流的事情發生。更沒有兒女們為了宅基地產權、去對薄公堂的。

在此農合社村姑以為,農村人太誠實了,心裡邊沒有那麼多花花腸子,也沒有那麼多歪心眼,老以為祖上留下來的,外人是掙不走的。人老幾輩子也沒有出現,宅基地偷偷過戶給其他人的案例。這就說明農村宅基地產權戶主,和家庭成員不存在利害關注,農村是其樂融融和和美美的一個大家庭。


農合社村姑回答的對與錯各位老師條友們補充參與進來,共同為農村的發展獻計獻策,別忘了給農合社村姑一個好評互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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