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失蹤怎麼辦?沒關係,找不到人也能拿回欠款

對方欠錢不還失蹤怎麼辦?沒關係,找不到人也能拿回欠款

有的債務人為了躲避還債,而選擇失蹤。對於債權人來講,這種情況是比較難以處理的。因為,自己連對方人都找不到了,又如何要求還錢呢?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也是可以追討債權的。詳情請看下文了解。

對方欠錢不還失蹤怎麼辦?沒關係,找不到人也能拿回欠款

一、對方欠錢不還找不到人可以怎麼處理?

如果債務人拒絕還債,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但是起訴有訴訟時效的限制,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債務人通過失蹤的方式躲過訴訟時效期,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

因此為了保障債權,對債務人失蹤這種情況有以下救濟方法: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同時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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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根據《民法總則》第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債務人惡意逃債怎麼辦?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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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出現欠債不還的情況比較多,雖然其中有那種惡意不還錢的情況,但是也有確實不具有還債能力的情況。於是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像上文中提到的欠錢的人找不到的情況,多半都是惡意拖欠,對待這樣的人,一定不能心軟,建議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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