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半年,未領證,因矛盾衝突,男的打人,現在女生想分開,男的不願意,因為有給彩禮,現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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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半年,未領證,因矛盾衝突,男的打人,現在女生想分開,男的不願意,因為有給彩禮,現在怎麼辦?

首先必須糾正,未領證在一起生活,只能叫同居,並不叫結婚。題主所提及的男女是未婚狀態,即使可能因為有些地方的風俗是辦完婚宴就是結婚,民俗不管領沒領證都認可結婚,但民俗認可,法不認可。

新婚姻法只有條件認可事實婚姻,即當事人說已經結婚了,好吧,馬上去辦結婚登記,登記完就認可。婚姻法只約束婚內人行為,分割婚內人財產,婚姻法不對未婚男女進行保障。所以沒有領結婚證的男女不可能依據婚姻法來解決分手問題。

依法,很遺憾,如果分手,女方需全額退回男方彩禮。彩禮是以婚姻為基礎的男方對女方父母的贈與,如果女方終止履行婚約,依法應退還男方彩禮。未領證的未婚男女分手,不會有婚內財產可用於分割。婚姻法尚且不會對婚內女人的付出和青春計價賠付,更不會去操心未婚女人的青春損失。

因此,鑑於題主所提問題中提及的情況,可以有這麼兩種辦法來解決:

一、重新審視所謂的婚姻,看還有沒有繼續的可能。

自己認可的事實婚姻才半年,尚在磨合期,有矛盾衝突實屬正常。如果男人打女人不是慣性,而是氣極到根本停不下來而引發的偶然事件,男人品行各方面女人尚可接受,就給男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給婚姻一個機會,和好如初,去領證讓婚姻成為能獲得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

如果在法定婚姻存續期內男人再犯,則完全適用於婚姻法了,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婚內財產分割,彩禮只返還其中一部分,讓男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這樣做有代價:拿過一次結婚證,拿過一次離婚證,搭上一定時間去等待男人再犯,女人變成法定意義上的二婚女。如果不拿證分手,重新找對象成婚,還是法定意義上的頭婚,不過,如果當地習俗只認婚禮,即使不拿證女人也已是人盡皆知的二婚女,花點時間給婚姻一次機會又何妨?

二、按當地習俗,與男方協商解決離婚和賠償事宜。

當地習俗既然認可不用登記,只要進行了被認可的儀式就算正式結婚,自然也有習俗對應離婚,一定有男方過錯時離婚如何賠償的傳統可以借鑑。如果矛盾已激化到真的過不下去,如果真的不能容忍男人的暴力,鐵心要離婚,就按當地習俗來,與男方協商退回多少彩禮和要求賠償。

男人使用暴力時的人證、物證,傷情鑑定證明、有明顯傷痕的照片等可作為要求補償的證據,保留到如果男方對賠償不服提起訴訟時使用

這樣分手,一定要有全額退回彩禮的心理準備,因為沒有合法婚姻,法律不會主張彩禮,也不主張賠款。男人對女人使用暴力未致殘,客觀來講,也就批評教育,隔靴搔癢。

未領證的男女因矛盾衝突,男人對女人使用了暴力,女人想分開,男人不願分,可能是不捨得,也可能是想要求返還彩禮。如果是男人捨不得,就再給婚姻一個機會,如果是要女人退彩禮,且女人也想分手,就退回彩禮,早些離開。

冰心翠美人


拖著他,反正沒領證,分開,不在一起,時間長了,男方肯定還得找對象,自然就不會來糾纏,要是實在想脫離關係,找個中間人,適當退點錢,當被狗咬了,沒辦法,誰叫你攤上這樣的人了?感覺跟我的婚姻差不多,我們是領證的,但是我沒拿他一分錢,他比我大5歲成熟,我小不懂事,不知道捱過他多少打,都是忍著,我的觀念是好女不嫁二夫,實在是打得手都脫臼了,嫂嫂們看不下去,找他算賬,打了他,我攔著也拳頭什麼的也打到了我身上,他扭著我送他去醫院,在他後來狠狠的報復我,在醫院當著眾人拖著我頭髮拖了很遠的最後一次,選擇了放棄。這樣的婚姻我不能要,嫂嫂們打了他這會是個仇恨,以後嫁過去我沒好日子過,我離了,18歲戀愛,20歲打結婚證22歲沒辦酒席,他姻緣內出軌,不該我管他,你找個比我漂亮的我也無話可說,偷人居然搞個醜鬼,又黑又醜,沒素質沒教養,土掉渣,也沒住他家,離婚以後,幾個月,他騎摩托車載個美女,載個帥哥一起去浪,撞車,車損人亡。一起的帥哥成了傻子,美女斷了腳。我現在生活挺好,女兒都18歲了。


么妹223


未領結婚證,屬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女方可以來去自由,男方無權干涉!但是,牽扯到彩禮,男方堅持要求退還,女方必須退還!提到彩禮,看似婚前女方得到了一筆錢,實則,為婚後把女方捆綁住了!也讓女方,處於進退兩難地步:不退彩禮,男方不同意,退彩禮,女方白白跟男方“結婚”、同居了這麼久!!雖然沒登記,名聲上已經是二婚!彩禮,婚前害苦男方,婚後害苦女方!甚至,成為悲劇禍根!


蒙毅榛果


男女尚未領證同居一起半年,男人竟然動手打人,你們沒有走法律順序,僅僅只是以舊風俗習慣結婚,屬非法同居行為。

女方完全可以離開他,有關彩禮建議你們雙方,心平氣和協商,可以適當退還他部份。

你可以向他提出有關,青春損失費的賠償要求,可以在彩禮中扣除。

此類婚姻男人不要和他辦證,堅決徹底離開他,家暴有一次就會有無數次,你會吃苦變累一輩子的。





靠山4


結婚半年,未領結婚證,這不叫結婚叫同居。

花錢買來的不打你打誰?誰叫你不領證就同居?你這不是愛情玩玩而己,他玩夠了又心疼他的錢,開始打你,你捱打的日子在後頭呢?

敢緊走吧,不然你會遍體鱗傷的,他不讓走你可以協商解決,錢你必須退回一部分,不是全退。因為同居半年了。

可走法律解決……

一句話越快越好離開他……



平安92200


把彩禮還給人家啊?這麼簡單的事還有什麼問的?真的不要輕易結婚,結婚的婚字來看,都是女的昏了才選擇嫁人!在中國結婚,這一結形成了雙方的霸道,意識上都認為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恨不得拴在自己的褲腰帶上,打上標籤簽上自己的名貼在對方的額頭上,警示外人不可動自己的物品。要知道結婚是以感情為基礎才結婚,也可以沒感情了離婚,卻有的男人女人不給對方好過,又拖著不讓對方離開。這樣自己就好過了?不懂尊重兩個字的人是絕大多數的存在。


浦璿


怎麼辦?退錢分手吧,總不能為了幾個錢連命也搭給他呀。天涯何處無芳草,不能為彩禮而折腰。你嫁給誰他不給彩禮呀?再說了他打你也可能就是為了那彩禮錢,他讓你開口退婚,你不開口他就一直打,打到你無條件退婚為止。依我看還是退錢分手好,真要是萬一他不達目的絕不罷休,一失手,把你打死了,後悔不的。


益友748


哈哈😄孩子,就此打住吧!一個“沒忍住”不足以解釋你男友的“暴行”。發脾氣就動手動腳的人,在任何時候都是“忍不住”的。這種人自制能力極差,而且脾氣暴躁,有過第一次,絕對會有第二次。所以立即分手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如果你還相信他能“痛改前非,那隻能算作你“天真”的願望了。在現實生活中,好多夫妻即使是婚姻走到了盡頭,從來沒有動過手,為什麼?就是雙方天生就“不會”動手。而有人從戀愛那天就開始捱打,知道孩子多大了,仍然時常被打的遍體鱗傷,就是因為女方總是懷著美好的願望,相信自己的男人會改好。所以,一個人打人的惡習幾乎無法改變。你也沒有必要用自己的青春賭明天。因此,立即分手,是解決問題的最好


陳律12


其實簡單,把彩禮退了,兩人分開就好了。

在很多人看來,辦了酒席,就認為是結婚了。但不是這樣,現在只有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才是法律上的婚姻,才被認可。而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彩禮,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至於打人的問題,構成侵犯健康權,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實在不想一起生活,退了彩禮,兩人分開過。


文語予


那就勇敢分開,就是最好的結局!第一,沒領證,這就更好辦,不用去辦離婚,簡簡單單,多好!第二,有矛盾了可以坐下來,心平氣和的商量商量,就是找到對的方法解決,武力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能動一次手肯定還會有第二次,我想你一定不會想再受傷了吧!第三,男的不願意,是因為你拿了人家的彩禮,好,那你就問爸媽把彩禮要回來,給他不就好了,即使沒有這些錢,就是借,就是去銀行貸款,都要給還上,你有手有腳,可以慢慢掙的還!最後,不要因為錢,葬送了你一生的幸福!感情需要你情我願,既然感覺不合適,就不要牽強了,一味地忍讓和懦弱,會帶來無盡的悲傷!重要的事,你還年青,不要因為錢害你後半輩子要用錢彌補不了的東西,所以,乾脆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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