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里長期12小時兩班轉,員工下夜班後在宿舍睡覺就沒醒過來,廠裡有責任嗎?

夏陳姍軒


員工死在工廠宿舍,工廠肯定是要負責任的!責任的大小就要看死者的具體死因了!

首先要分清死者的死因,如果是因為過勞死或者死因與工廠的工作條件、環境和時間等等有關係,哪工廠就要負全責了!賠償的金額按照相關法律,最起碼也不會低於80萬元。


如果死者的死因與工廠沒有直接的的關係,工廠同樣也要承擔責任。因為工人進入工廠後,包括工作和休息時間,工廠都要對工人的生命財產負責。但相應的責任會小些,賠償金額也會相對比較少,具體金額就要雙方協商來確定。


另外,所有企業應該重視員工的身體健康,敬畏生命。如果需要經常加班,應該瞭解每個員工的健康狀況,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的員工就不要硬性安排加班或者長期上夜班。同時,作為員工本身也要看自己的身體狀況來決定能否加班或長期上夜班,如果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適應加班,千萬不要勉強去加班,畢竟命比錢重要。也有一些企業不招收不加班的員工,如果是這樣,身體不好的朋友就不要去這樣的企業,寧願工資低一些。


總之,工人在工廠內死亡,不管是什麼原因,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是不同的原因,責任的大小不一樣,也就是賠給家屬的錢不一樣。工廠絕對不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建議家屬第一時間報警,然後走相應的法律程序,最好請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來處理,因為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的賠償項目可能一般人不知道。


彤彤雅說


必須有責任,必須賠錢!工人死在工廠宿舍,不管是什麼原因,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勞動法有一條說的是員工在上下班的路上發生意外,都算工傷,更何況是在這麼辛苦的工廠裡死去。

我所在的針織行業裡,一線車間工人也都是三班倒和兩班倒兩種工作狀態,上夜班的時候非常累,黑白顛倒,基本上是白天睡不好,晚上繼續熬。有的人為了白天能睡好覺,選擇喝點酒再睡,認為那樣能睡得香,因此也發生過一起因為在宿舍喝白酒睡覺沒醒過來的慘劇,年齡才四十多歲,家人堵門口要廠裡賠錢,一開始廠裡不同意,後來報警,經警方協調工廠賠了二十多萬!


警方的意思很簡單,根據照勞動法裡的規定,工人進了你的工廠為你工作,不管上下班期間,員工最基本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要有保障,無論是主管因素還是客觀因素,只要發生了,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責任可大可小,但絕對不是沒有。

希望大家打工在外,一定要照顧好自己的身體,賺錢固然重要,但生命更寶貴!


職場慢慢說


職工下班後就寢睡覺就沒醒過來,無論是何種原因,廠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應根據該職工當天上班的實陳情況,確定死亡的性質,以及廠裡賠償們標準。


廠裡實行晝夜兩班倒12小時工作制,嚴重違犯了國家關於勞動者每天8小時工作制。

該職工當天是在12小時工作崗下班後,就寢睡覺身亡,與超時超負荷勞動有直接關係。何況廠里長期實行12小時上班制,對職工身心健康已造成損害積蓄。

就這一條足以判定該職工屬工傷,廠裡應按法律對應的全部責任賠償損失,以及所有的優撫待遇。

應當追究廠方法人的法律責,以及直接安排12小時工作崗的負責人的相應責任。因為職工班後睡覺死亡與廠方違法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


該職工的家屬應理直氣壯地依法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如與廠方協商按工傷死亡標準賠償無成時,直接何人民法院起訴。有法可依,不可調和!

司法部門與勞動管理部門應抓違法用工,特別是強制性的(制度性的)l2小時用工,給予嚴肅處理,才能有助於糾正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用人的歪風。

前些時有的知名人士公開倡導實行996工作制,還狂稱這是職員的巨大幸福。這是對抗法律的叫板語言!為什麼這樣放肆狂言,裡面包著已經有不少的企業早已實行996工作制而安然的現實,不以為錯,反以為榮,得寸進尺的心態。

據我所知,現在有一些中小企業仍然是在堅持12小時兩班倒工時制度。難道你們都等出現不測後果才改正嗎!

(說得清楚)


職場參謀


工廠當然有責任。工廠違反了勞動法和民法典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賠償職責賠償員工喪葬費及勞動者撫養人員的生活費。工廠還應當承擔行改責任,勞動監察機關應當 給予行政處罰罰款、責令改正等,如果有強迫勞動,瞎指揮等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但這種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構成工傷。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工傷是指員工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事件中勞動者的休息權和生命健康權受到嚴重侵犯,而導致勞動者勞累過度而死亡。在現實中確實有一些工廠為了追求利潤,不顧勞動者的權益,任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違反了勞動法的每天八小時工作制,每週四十小時工作制,加班不得超過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的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工藝公共利益,必須搶修的,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高強、長期的加班會給勞動者造成心理和身體上的疾病,有的甚至造成勞動者猝死。工廠的行為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和生命健康權。

現在還有很多為了生活、家庭而在工廠一線工作的兄弟姐妹,都很辛苦,但希望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對工廠超強度、超時間的工作,對工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對強迫或者用人單位用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等行為,要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有的工作去試用期發現問題及時辭職換一份規範公司的工作,保護好勞動者的權益,讓這樣的悲劇不要重演。


北京謝澤光律師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深表同情難過!但這個問題卻無法直接給你一個準確的答案,這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全面分析,最後才能再對照比較,到底屬於哪種情況。

一、先給大家普及一下什麼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可以看出題主說的情況,確實是發生在工作時間,但是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

這將是能否認定工傷的關鍵!

二、建議通過死亡原因司法鑑定,確實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1、如果其死亡是因醉酒所致,那則無法認定工傷。

如果,其無法認定為工傷死亡,則用人單位在此事中,沒有

直接責任,因此在死亡賠償中,是不會擔負經濟賠償責任的!

畢竟員工人已死,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責任,但也應該從道義上對死者支付一定的慰問金。

但是用人單位長期高強度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工作制度,可能是導致員工飲酒的直接原因,因此,從法理上來講用人單位也是存在過錯的,其執行的工作制是造成員工死亡的間接原因。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死者家屬完全是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行為,為員工的死亡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當然是不可能按工傷死亡賠付的,這就靠死者家屬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處理。

當然,最好是事先諮詢一下有關當地律師,或者是聘請律師來解除處理。

2、如果司法鑑定的結果是突發疾病死亡,則可以認定是工傷死亡。

只要是工傷死亡,那就直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關的賠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0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所以在這裡有3個點應該引起題主的重視!尤其是沒有工傷保險而由企業賠償時,更應小心!

①、當地死亡一次性補助金標準究竟是多少個月,必須要掌握瞭解清楚,因為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會有不同的差異!

②、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並不是指死亡者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別混亂一談!

③、死者生前工資是包括其所有加班費、津補貼等等,別被人家忽悠了,只給你基本工資就匆匆打發,小心注意這個坑!

注意:這三筆賠償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非企業付出,一定要弄清支付的對象!

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死者繳納工傷保險,怎麼辦?

只要企業為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上文中說的三筆賠償金就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可現實中很多企業為了節約勞動力成本,追求企業利潤,往往會忽視這個問題!

因此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死亡家屬便只有去找用人單位來賠付!

通常來說,如果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國家是不會像企業這樣來坑老百姓的,因此上文中

注意的3點,主要是針對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而由企業來賠付時應小心應對!

①、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處理!

當然必須是按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標準,來計算每一筆賠償金!

最好是自己提前根據當地的標準計算出賠償的具體金額!不能到了用人單位僅憑對方來計算。

可以到銀行去打印一份死者的工資清單,這將是計算賠償金的重要依據。

如果無法與用人單位在死亡賠償金上達成一致意見,差距過大,則可以考慮直接向法院起訴。

②、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時銀行打印的死者工資清單以及司法鑑定的死亡報告,都將是很重要的一些證據材料!

當然由於我們普通的勞動者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很容易處在劣勢地位,往往會得不到理想的賠償。

所以,我建議這種重大的賠償事件,還是應該聘請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來處理最為妥當。若是個人經濟較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解決處理。

希望題主的這個問題能早日圓滿解決處理!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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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沒醒過來是什麼意思?是出了人命嗎?如果是那樣,那就應該立即報警,讓法醫查明死亡原因。如果廠裡讓員工長期超時工作,是違反勞動法的,就是最大的疑兇,有責任配合警方調查事情的真相,如果顯示結果是因過勞而死亡,工廠方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面臨的處罰很可能就是:道歉!賠償!法人坐牢!不然你以為開公司那麼容易呢?以為非法讓員工加班是鬧著玩呢?

需要強調的是,勞動法雖然沒有規定不能倒班,但卻對勞動時間有明確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按照《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由此可見,該工廠連續12小時的超長時間工作,已嚴重違反了勞動法,我們有理由懷疑這名員工就是由於過勞而亡,不管法醫調查到的原因如何,該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都應該妥善處理這件事。

也在此呼籲,請廣大企業家切實履行勞動法,這是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也請謹記超長時間加班帶來的危害性,做企業,別滿腦子都想著錢,那樣,終有一天會把自己送到牢裡去!


設計製造迷


有一定責任,但不是完全責任,如果是本來身體就有疾病,因長時間兩班倒導致身體惡化死亡的責任就要更重一些了,但當事人也應該杜絕這樣的高強度的工作。


寶寶心理


如果那間廠上夜班十二,十三小時勞動局可以向廠家整改整頓不要姑息。


一廂情願7844


有責任。長期12小時,機器也會磨損,何況是人?直接責任也不為過!應當典型處理,給違反《勞動法》企業敲警鐘!


福致心淨


應該算工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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