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引渡條約?司法協助?律師解讀:跨境金融犯罪的懲治問題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主辦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胖乎律師:知乎律師優秀回答者,今日頭條和百家號法律話題優質原創作者,公眾號深耕作者。

導語:經濟全球化的同時,金融業有著自身特有的廣泛的國際交往基礎,也造成了金融犯罪活動也開始出現國際化的特點。本文將通過解讀“跨境金融犯罪”的管轄國問題,以及通常意義上的“引渡條約制度”是什麼,來介紹目前跨境金融犯罪的懲治和打擊方式。

管轄權?引渡條約?司法協助?律師解讀:跨境金融犯罪的懲治問題

一、跨境金融犯罪誰來管轄?

跨境金融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通常跨越兩個(或以上)的國家,或者一國之內的兩個(或以上)的不同法域。

就行業特徵而言,跨境金融犯罪屬於金融犯罪的範疇,依據危害對象或者行為方式的不同,它依然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的犯罪、危害銀行管理的犯罪、危害證券管理的犯罪以及金融欺詐的犯罪四種類型。

當某一種犯罪行為發生在一個國家(一種法域)內的時候,適用本國的刑事制裁即可,這點毋庸置疑。但是,當一種犯罪行為,超出了一個國家(一種法域),那麼首先就要明確此種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的歸屬問題了。

比如我們說對於跨境金融犯罪行為,究竟是由誰來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呢?

其實也就是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 犯罪當事國享有跨境金融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2. 各國都同時享有跨境金融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這裡主要的依據原則是,各國刑法採取的刑事管轄原則,以及國際刑法中對於某種特殊類型的跨國犯罪所制定的,特殊的管轄原則。)

簡單說,就是當一種跨境金融犯罪行為,符合國際刑法中的特殊規定,那麼該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所有國家,都同時享有刑事管轄權。

比如說,“妨害國家貨幣”的跨國金融犯罪:

早在1929年,國際社會就在《防止偽造貨幣國際公約》中將偽造、變造國家貨幣的行為規定為國際犯罪,並約定:對於妨害國家貨幣的犯罪行為,締約各國均擁有普遍管轄權。

除了國際刑法的特殊規定外的,跨境金融犯罪行為,那麼就歸屬於第一種情況,也就是犯罪當事國享有對該犯罪的刑事管轄權。

這裡需要注意,所謂的“犯罪當事國”包括:

犯罪地所在國(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國)、犯罪人國籍國、被害人國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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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兩國同時擁有管轄權,誰來管?

前面說到,當一種跨境金融犯罪行為,犯罪當事國享有刑事管轄權的時候,就會出現兩個(多個)國家,都擁有刑事管轄權的情況。

犯罪地所在國(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國)、犯罪人國籍國、被害人國籍國。到底誰來管轄?

目前國際慣例通行的做法是:

按照犯罪地所在國、犯罪人國籍國、被害人國籍國和其他具有管轄權的國家的順序,確定優先管轄的權利。

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A是英國人,在中國成立空殼公司,將款項從印度尼西亞打入此公司,隨後又以其他名義,將該款項匯入美國。最後該行為被證實是洗錢。

那麼,此案中,具有刑事管轄權的國家有:中國——犯罪地所在國、英國——犯罪人國籍、印度尼西亞——被害國。

同時按照國際慣例的優先順序原則,中國,也就是犯罪地所在國,將擁有對本犯罪行為的優先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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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渡條約是什麼?

在跨境犯罪中,我們經常會聽到一個詞:引渡。

引渡,簡單理解,是將一國的罪犯,移交給另一個國家處理的法律程序。

“基於國家法律、條約平等、互惠或禮讓,對被指控或判決違反請求國的刑法或國際刑事法律,並且在被請求國也認為是犯罪的罪犯,為了使其在請求國進行審判和處罰,將其從一個國家轉移給另一個國家處理的法律程序。”

但是需要注意,引渡的前提有兩點:

  • 一是基於兩國之間有簽訂或參加了相關的引渡條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公約)。
  • 同時,如果有國際公認的,或者條約中約定的“不予引渡”的情況出現,那麼引渡同樣是不可實現的。

那麼如果引渡無法實現,那麼如何不讓罪犯逃脫應有的刑事制裁呢?

對此,國際通行的做法是引入“或引渡或起訴”原則作為拒絕引渡的補救措施。

該原則指的是:在其境內發現被請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國家,按照其簽訂的有關條約或者互惠原則,應當將該人引渡給請求國;如果不同意引渡,則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對該人提起訴訟以便追究刑事責任。該原則的確立,旨在通過國家間的刑事合作,使犯罪人不論逃到世界的哪個地方,都無法逃避應受的刑事制裁。

但是同樣需要注意,因為各國的法律不同,可能一種在請求(引渡)國內的犯罪行為在被請求(引渡)國中,並不構成犯罪。那麼此時被請求國如果拒絕了引渡請求,同時也不具有對此罪犯提起訴訟的義務。

總體來說,在實際情況中,引渡通長會面臨很多問題。涉及不同國家的外交、司法等諸多方面。

於引渡制度類似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也是同樣是為了特定跨境犯罪行為,而設立的法律程序。同樣也會面臨很多合作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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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跨境金融犯罪近年來的發生頻率也在增加,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

其中,跨境外匯交易、國際信用卡詐騙犯罪、非法黃金期貨交易……尤為高發。

與此同時,跨境金融犯罪的取證難度也是非常之大,目前看各國都在積極推進國際間的刑事合作,包括設置引渡制度,國際司法協助等等。

但是,程序上設置和實際過程的實踐中,往往冗長而複雜,包括情報的收集、傳遞、翻譯等等方面。也因此,很多跨境金融犯罪的國際合作問題,也都有待進一步的發展強化。

管轄權?引渡條約?司法協助?律師解讀:跨境金融犯罪的懲治問題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辯護團隊 王科棟律師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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