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如何應對司法訴訟中常見的拖延時間的問題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訴訟已經是司空見慣的解決糾紛的辦法,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經常聽到當事人抱怨“有一點法都不會去法院起訴”,可見,訴訟的最後保障性。

如何應對司法訴訟中常見的拖延時間的問題

但是在訴訟中,人們又經常會遇到對方運用“拖”字訣,①在立案後,對方消失,讓法院的送達無法完成,程序不能進行;②在公告即將到期時又出現,卻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的的申請,導致案件中止;③在開庭後判決前又轉移資產,導致之後的執行不能按時履行。

如何應對司法訴訟中常見的拖延時間的問題

送達在每個案件中都是很大的問題,沒有送達的案件,法院又是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在聯繫不到當事人或者郵寄無人簽收的情況下,法院就會聯繫原告,讓原告提供對方的有效接收的地址或者聯繫方式,但是一般的話,原告並沒有司法調查權,公安部門不會讓任何一名普通的公民去查詢對方的戶籍地址或聯繫方式,這是涉及到個人的隱私的,而如果原告提供不了我的一個同行遇到的法院直接駁回起訴,讓重新立案。那麼,原告又該如何應對這樣的尷尬呢?首先,在任何糾紛發生之前,比如借貸時,發生交通事故時,你的第一反應就是應該保留對方的身份證複印件,在借貸關係發生時,借條上應該明確寫明“約定送達地址”這一條款,只要有這一條款,法院就可以按照這上面的地址郵寄,不管收到與否,不管其拒收或者直接退回都視為已經送達,這樣下面的程序就可以繼續進行;其次,讓你的律師去與法院溝通,法院開取調查令,然後去戶籍室查詢對方的戶籍地址,這個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的,每個法院的做法不一樣,律師也不能保證一定可以開出來的;最後,保底的辦法就是公告了,實在沒有辦法就只能交公告費讓法院公告,公告60日到期後就會進行下面的程序。

如何應對司法訴訟中常見的拖延時間的問題

在原告即將走完了上面的公告程序時,對方卻出現了,但是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所謂的管轄權異議,通俗的將就是對方認為不應該由已經立案的法院審理這個案件,應該由其認為有管轄權利的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是現在已經成了對方拖延時間的殺手鐧。那麼此時的原告唯一的做法就是積極對對方的管轄權異議做出答辯,沒有更高的辦法遏制對方的這個行為,但是原告也不用擔心,從北京市中院民三庭調研的數據顯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全部100%被駁回,維持原裁定。

如何應對司法訴訟中常見的拖延時間的問題

最後終於到了開庭後等待判決的階段,對方又是緊急過戶房產或者其他轉移資產,為什麼在此時轉移呢,因為在生效判決發生後再轉移資產就構成了惡意轉移資產,惡意轉移的行為是可以被法院撤銷的。那麼原告的應對方法就是在起訴立案的當時就保全對方的財產,讓其不知道的情況下就查封凍結名下資產,不能再過戶轉移。這樣判決下來後就可以直接申請執行,原告需要付出的就是保全的話需要自己提供相對應的財產做為擔保,現在的法院對保全很支持,一方面為了以後的執行完成率另一方面也為了結案率,只要申請一般都會給予保全,下達保全裁定,這樣對方就不能再對其資產有任何行動。

由於學識經驗有限,以上只是我自己的淺顯總結,有什麼不對的可以評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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