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春運返程高峰來了,因疫情不能及時返崗,會扣工資嗎?

「關注」春運返程高峰來了,因疫情不能及時返崗,會扣工資嗎?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來勢洶洶,近日疫情也進入了爆發期,對人們的生活及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與此同時春節假期已經接近尾聲,一波春運返程高峰來臨,醫法彙總結了幾個網友關心的熱點話題,從法律角度做相應解答。

旅遊篇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

1、受疫情影響,旅遊者滯留外地,期間的食宿費誰來承擔?

根據《旅遊法》的相關規定,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

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2、旅遊者能否向旅行社索賠?

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93條之規定,旅遊者與旅行社協商一致時,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全國範圍內產生嚴重影響,被列為“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參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以及事後的有關判例,筆者認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旅遊者或旅行社均可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旅遊者可否要求旅行社退費?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旅遊法》第67條亦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具體包括指旅遊飯店、旅遊酒店、旅遊司機、旅遊景區等。據此,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費,但未必是全退,需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出行篇

1、乘客或相關交通運輸公司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在發生《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時,乘客及交通運輸公司均可以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但要注意的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表示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合同履行不能為前提。就交通運輸領域而言,履行不能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交通運輸工具發生客觀上的毀損滅失,構成事實上的履行不能;另一種是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導致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在當前疫情背景下,許多省市均出臺了相關政策,通過關閉公交、地鐵、鐵路、航空等方式防控疫情的進一步擴大,此種情形下乘客及相關交通運輸公司均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

2、乘客可否向相關交通運輸公司索賠?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民用航空法》第126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據此,因防控疫情需要而停止的交通運輸服務,相關交通運輸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其具有及時通知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我國鐵路部、民航局均已決定,自2020年1月24日0時起,此前通過各渠道已購買鐵路火車票、民航機票的旅客自願退票的,均予免費辦理退票,充分體現出在當前戰“疫”中我國相關交通運輸部門的擔當與責任。

工作篇


1、受疫情影響,休假後無法及時返崗,工資該怎麼計算?

當前,春節假期已經結束,許多人都要踏上返程恢復工作狀態,但為了控制疫情,我國多地都採取了全面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等交通管制方式,導致部分職工無法及時返回工作崗位。針對這種情形,我國廣東、四川等多省均出臺了相關政策,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工資標準為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北京市、四川省還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2、出差職工因疫情防控無法及時返崗,工資該怎麼計算?

職工因工作原因出差,由於疫情防控不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的標準來支付工資。例如北京市規定,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3、延遲復工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根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山東省、遼寧省明確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山西、浙江明確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關注」春運返程高峰來了,因疫情不能及時返崗,會扣工資嗎?


醫患維權,就找醫法匯

醫法匯 專注醫療法律服務


▸ 病歷資料分析:醫療過錯、因果關係、參與度、瑕疵病歷專業論證。

▸ 傷害程度評估:損傷程度(輕傷/重傷)、傷殘等級分析論證。

屍體解剖檢驗:確定死亡原因、屍體解剖監督/見證(屍表/系統解剖)、毒物化驗等。

▸ 司法鑑定指導:鑑定機構選擇評估、撰寫司法鑑定陳述書、出席鑑定聽證會。

▸ 不利鑑定審查:

分析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合理性。

▸ 專家出庭質證:專家輔助人/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

▸ 訴訟代理策劃:訴訟價值評估、訴訟方案設計、不利判決分析、訴前談判調解、出庭質證發表法律意見。

▸ 醫院專項服務:醫護人員離職指導/勞動人事制度設計/法人治理結構方案設計/醫藥衛生法律培訓/知情同意書等文書的擬定、審核/非法行醫、商業賄賂等犯罪的預防/投資、併購、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等。

▸ 其他特殊服務:分析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時間,分析致傷原因、致傷物,DNA親子關係鑑定、筆跡印章鑑定等。


通過醫師、律師和司法鑑定人的高端組合,精準分析案情,致力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溝通平臺,引導患者理性維權,保持訴訟途徑暢通,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