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的違約事實分別出現,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的違約事實分別出現的,訴訟時放應分別計算

房建公司、機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的違約事實分別出現,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基本案情】

原告:房建公司

被告:機械公司

2006年3月10日,房建公司與機械公司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機械公司將綜合樓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發包給房建公司施工。主要內容為:1.施工範圍是:主體、屋面、樓地面;2.質量標準為達到優良,達不到優良罰100萬元;3.約定工期為2006年3月31日開工至2007年1月6日竣工。合同訂立後,房建公司開始施工,合同範圍內工程於2007年3月5日竣工並於2008年3月10日被市質檢站評定為合格工程,未達到優良工程的標準。雙方於2009年9月12日進行了審價結算,確認結算之日機械公司尚欠房建公司工程款202萬餘元。結算審定後,機械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義務,餘款157萬餘元經房建公司屢次追索未果。房建公司於2011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決機械公司支付工程款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機械公司對於拖欠工程款並無異議,但認為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對房建公司的履約要求予以拒絕,並提起反訴,原因是工程質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房建公司應承擔因質量達不到優良工程的違約罰款100萬元及工期延誤違約罰款11.4萬元。對此房建公司抗辯稱,機械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及質量等級評定時,就應當明知工程質量等級及工期不合約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至2011年5月提出反訴的近四年時間內並沒有向房建公司提出過任何異議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其訴請求已超過了時效,應予駁回。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1機械公司向房建公司支付工程餘款157萬餘元,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2.駁回機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判決生效。


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的違約事實分別出現,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而導致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權利人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則合法債務即轉化為自然債務,而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也隨之轉化為道德義務,不再具有強制履行的條件。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請求權產生於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本案中,機械公司的工期違約賠償請求權產生於2007年3月5日(工程竣工之時),質量違約賠償請求權產生於2008年3月10日(市質檢站評定為合格工程),正是在這兩個時間點上,機械公司已經明確知道其工期權利和工程質量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即分別開始計算。機械公司沒有依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主張,顯然屬於放棄權利,訴訟超過了時效期間。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第34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最後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工程質量保修款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修款應返還日之次日起算。”第35條規定:“針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之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問題之日起算。”深圳中院分開兩條分別規定了工程款支付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和工程質量問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正說明了工程款與工程質量分屬不同的權利,其請求權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款支付以及工期、質量違約等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如果違約事實分別出現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除此以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其他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也應當適用上述原則。這就要求我們在辦理該類案件時,首先要分清施工合同中的不同民事權利,以確定不同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及到期時間。之後,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使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效果的措施,或者直接提起訴訟以主張相關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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