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合同到期,沒有和我續簽合同,一直給我發工資,繳納五險一金,可以獲得賠償麼?

諾夏清風


問:用人單位合同到期,沒有和勞動者續簽,但是工資正常發放,五險一金正常繳納,可以獲得賠償嗎?

超老師答:很多公司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沒有專門的人管理勞動合同,就會出現漏續情況。

如上所述,雖然公司沒有跟您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正常給你發放工資,繳納五險一金,證明公司其實只是忘記續簽,而非故意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一般默認為雙方勞動關係繼續,超過一個月不續簽,默認為公司跟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所以,補償金跟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無關,只跟勞動關係相連,具體如何補償需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①如果以未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自動辭職,也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②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正常解除,則需要補償N個月經濟補償金,否則是N+1個月。

③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則需要補償2N個月。

最後超老師小建議:

如果公司因為非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想繼續留在這上班,可以提醒公司合同到期,儘快續簽,主動離職是不會獲得補償的。



職說社保


我只想說一句,你在繼續拿工資,繼續上班,要公司賠償你什麼?

公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並且一年一簽,這是法律規定,沒錯。

但在工作中,勞動合同法的尊守實施,能絲毫不屚不錯的基乎全國找不到一家。

員工的最大利益是工資待遇和工作時限上。企業未與你續簽合同,讓你繼續


上班,待遇並未降低,這說明公司是默認了你的合同繼續,默認了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繼續存在下去。

這種情況,你如果說還要求公司給你“因為與員工簽定續簽合同”而違反的理由進行賠償,不法可依,但於理不合。

如果讓那些工資低,待遇不好,工作十多個小時的勞務派遣工知道了,恐怕會罵你不知足,沒良心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按合同制每年簽定勞動合同,連續滿十年,可要求籤定長期用工合同,但很多公司在經過第一次簽定合同後,只要認為你可以用,要繼續用,就沒有繼續簽。

當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法律機關會認定這種行為視為續簽處理。不會認為你這勞動關係無效的。


至於你說的這種沒影響你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去找公司索賠,法律會支持,會按規定得到賠償,但除非傻子才幹這種事。

只有利益受到損害,與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才會用此理由向單位索賠。


職場低層


樓主你好,用人單位合同到期沒有和我續簽合同,一直給我發工資,並且繳納五險一金,可以獲得賠償嗎?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沒有續簽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但是雖然說沒有續簽合同,但是他以這種正常的用工形式來進行發放工資待遇,並且繳納五險一金就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因為他畢竟沒有解除你的合同關係。

所以說你可以詢問一下工作單位,因為沒有和你續簽合同,但是為什麼會給你發放工資和繳納五險一金呢?實際上這種情況應該來講,勞動合同都是正常簽訂的,當然你本人沒有親自簽訂,有可能實際上如果有一些特殊情況,可能你的勞動合同會被別人代簽,因為只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才會正常的發放工資和繳納五險一金的待遇。

因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也是屬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可以獲得依法相應的經濟補償,那麼經濟補償的標準也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期限來決定,比方說你在工作單位工作了一年,那麼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收入,以此類推。所以當企業單位確實是不續簽你的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像你這種情況很明顯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因為你正常領取企業的工資待遇。


社保小達人


我們先梳理下關鍵條件。

一、原來有籤合同,只是沒有續簽合同。

二、一直有發工資,繳納五險一金,那麼勞動關係是持續的。

這種情況下我們能獲得怎樣的賠償呢?

一、如果合同到期後未籤勞動合同,而且是在到期後兩年內的,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按照實際判決來看,原合同到期後,公司有責任安排續簽,如果沒有續簽就等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員工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如果未續簽已經超過兩年以上,那麼雙倍工資肯定是要不到了,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有效期,同時視為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要不要去勞動部門投訴,這個根據你自己的看法決定。


打聽生活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希望能幫到您。


律正看法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勞動關係一直存在,工資、五險一金和銷售提成照常發放,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戶8903744628942


直接續簽合同就好,獲得賠償的可能比較小。


蓮之潔


您好!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合同,雙方都沒有違約行為,互不賠償。謝謝閱讀!


用戶9368312276910


你為什麼不可以向用人單位提續簽合同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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