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陳某同還是講誠信的”,這句出自申請執行人陳某博的話,將“被執行人”與“誠信”連在一起,讓人感覺好像格格不入,但本案中的被執行人陳某同因誠信履約受到了申請執行人陳某博的認可,同時也受到了執行幹警們的稱讚和表揚。


誠信的被執行人


2016年7月的一天,申請執行人陳某博的兒子找被執行人陳某同的兒子陳某保玩耍時,被執行人陳某同的兒子陳某保不小心用家裡的射釘槍射傷了陳某博兒子的喉嚨,陳某保立即將其送回家後死亡。因陳某保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陳某博一家遂向紅河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保進行民事賠償。在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由陳某同夫婦賠償陳某博夫婦因其兒子死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4萬元,扣除已經賠償的3萬元,其餘11萬元分五期賠償。


誠信的被執行人


2017年1月23日,因陳某同夫婦未按約定時間賠償第一次賠償款1萬元,陳某博夫婦向紅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幹警的教育下,被執行人陳某同夫婦四處借錢賠償了當期的賠償款1萬元。之後的賠償款,被執行人都按約定與申請執行人一同來紅河縣法院執行局兌現。

2020年1月13日,被執行人陳某同夫婦相約申請執行人陳某博夫婦一同來到紅河縣法院執行局,要求在執行幹警的見證下支付最後一期賠償款人民幣3萬元,按期全部履行完賠償義務。被執行人陳某同用自己的行動證明了為人誠信的根本,得到了申請執行人的尊重,也得到了社會的認可。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既是為人處世之道,亦是立身處事之本,被執行人陳某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誠信履行,相比那些想方設法逃避執行的“老賴”而言,陳某同的做法更難能可貴,其尊重法律、主動履行的精神更加值得稱讚。


紅河縣人民法院 周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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