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伊春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切實維護全市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相關要求,伊春市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查處打擊下列違法犯罪行為:

一、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

二、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及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

六、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七、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八、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任務車輛通行的;

九、非法捕殺、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的。

伊春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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