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說清朝官員為何最怕盜竊案?

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統一直存在著一個影響惡劣、盡人皆知,但無法解決的現象:諱盜。有些官員為了掩蓋案情,不但不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甚至還蓄意栽贓,造成更大的冤案。官員們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說一說清朝官員為何最怕盜竊案?



一、被盜反成殺人犯

所謂“諱盜”,即境內如出現強盜案,特別是多名強盜入室搶劫財物,甚至殺、傷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不願意據實立案,將盜情上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通常採取兩種做法避免立案。第一是建議、誘導,甚至壓服事主,使其收回報案請求;第二是諱盜為竊,即如果事主丟失的財物不多,且沒有人員傷亡,就將明火執仗的入室搶劫在案卷上改為偷偷摸摸的入室盜竊,以重作輕。如果以上兩種做法遭到事主拒絕,或者被上司發現,有少數喪盡天良的官吏就會採取一種最極端的方式掩蓋案情——將財物被盜、事主傷亡的罪名蓄意栽贓給本非強盜的良民,特別是事主的家庭成員,造成被誣者久陷囹圄,甚至家破人亡的嚴重後果。

說一說清朝官員為何最怕盜竊案?

道光年間的名臣張集馨在擔任四川按察使時,曾經遇到這樣一件案子。遂寧知縣報告,本縣一名蔣姓青年男子被妻子胡氏與妹妹合謀捏傷睪丸致死。知縣在上報的文書中稱,蔣某患有癆病,其妻欲害死丈夫後改嫁,其妹欲害死親兄後獨吞家產,所以合謀殺人。對於遂寧知縣的說法,張集馨感到難以相信。等胡氏姑嫂二人提解到省後,張集馨親自審訊,見其二人都是纖弱女子,毫無潑悍之氣。張集馨問其為何殺夫殺兄,二女說:“受刑後,書吏叫如此招供。”張集馨又嚴審驗屍的仵作,仵作承認死者睪丸本來無傷,遂寧縣的張師爺怕驗屍單中填寫死者遍體無傷會導致上司駁查,遂叫仵作捏報睪丸重傷致死。張集馨再提蔣某的鄉鄰親友仔細查問,事情真相終於浮出水面。

此案死者蔣某夙患癆病,病情十分嚴重。案發當夜,蔣某與妻子胡氏赤身在床上沉睡,胡氏睡夢中忽聽其夫大喊一聲,她驚醒後發現丈夫已滾落在地。胡氏欲披衣而起,卻找不到自己的衣服。她看到屋內牆根處被挖出一個大洞,透進光來。胡氏一邊驚呼有強盜,一邊趕到小姑房中借衣服和照明工具。胡氏的呼喊聲驚醒了鄰居,隨後,鄰居持燈前來,照見胡氏屋內牆根有洞,屋內絮被衣物盡失,本來身患重病的蔣某受到驚嚇,已經躺在地上氣絕身亡。大門外杳無人影,洞口泥堆上有足跡。正在此時,鄰村隱約傳來逐盜的叫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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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該鄉保長等人到縣衙門稟報了蔣家盜情。知縣執意諱盜,命捕役誣陷胡氏姑嫂謀夫殺兄,以掩蓋盜情。胡氏姑嫂遭嚴刑逼供,受刑不過,即聽捕役教供,自認謀殺。

案件的實情既被張集馨看破,胡氏姑嫂得以無罪釋放。事實上,對於因地方官諱盜而橫遭誣陷的受害者來說,在本省內正常的審轉程序中就得以申冤洗雪的概率非常小。與胡氏姑嫂相比,許多被誣之人的結局要慘得多。

二、諱盜根源

按照大清律例和吏部處分條例,地方官諱盜誣良即當反坐。即便並未誣良,只是單純諱盜不報或是諱盜為竊,一經發覺,初審官也會被革職永不敘用。此外,如果上司官員沒能及時發現初審官的以上行為,也有不小的連帶責任。如此嚴厲的處分下,為什麼諱盜問題屢禁不絕,地方官不惜誣陷無辜,以身犯險?問題根源還要從清代的制度上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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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清代官員的考績制度。根據清代律例和處分條例,地方如果發生強盜案,當地大小文武官員又沒能在一定期限內將盜賊抓獲,就有“疏防”之罪,要被吏部給予處分。處分的輕重根據盜情的嚴重程度、官員對此事責任大小、盜賊被抓獲的時間長短而定。

事實上,在當時的刑偵技術條件下,捕盜非常困難。州縣官一旦將盜案立案上報,十之七八難逃“疏防”。除了疏防處分,如果被捕的強盜在抓捕過程中被捕役虐待致死,在解審路途中逃跑或是被同夥劫囚,關押在監時死亡或是越獄,地方官也都有相應處分。這種情況下,如果能諱盜不報,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對地方官無疑是最有利的。而對於那些由盜而奸、由盜而殺,難以諱言的大案,一些保位心切,人品又極其敗壞的官員,就會冒險做出誣良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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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清代的地方財政制度。一方面,清代的財政收支採取量入為出的管理辦法,由中央戶部統一支配,每一筆開支都要嚴格奏銷。乾隆以後,隨著人口激增,地方社會矛盾也日益複雜,但僵化的財政制度不存在為州縣刑名事務適當增加開支的餘地。至於由地方官府出面增收耗羨補充公費使用,雖然是普遍的做法,但也要有所限制,數量過多容易激起民變。

另一方面,清代刑名大案的審轉程序十分複雜,死刑案件大致要經過縣、府、按察司、督撫四級官府審理,案卷送交北京刑部複核,由皇帝批准處決,中間如有情節審問不清、法律引用不確之處,任何一級都可能往返駁詰,再二再三。十幾名、甚至數十名當事人、犯人、證人及其親屬在省內各級衙門之間輾轉解送,成本非常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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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地方一旦出現重大盜案,必然經費不敷,這就需要承辦此案的吏役自籌。吏役藉此任意舞弊,一些經驗不足的官員常常因此被其玩弄於股掌之上。一些官員或不欲造成經費虧空,或不願受制於吏役,往往有壓案諱盜之舉。而一些惡吏蠹役如果與大盜相串通,甚至本來就是養盜之人,受官員委派辦案捕盜時,就會出現接受盜賊賄賂,轉而誣陷良民的舉動。

對於諱盜,特別是諱盜誣良這樣貽禍百姓、助長盜情、破壞吏治的“虐政”,清廷和當時的有識之士都有清晰的認識,但又無法徹底打破、更改考績制度和財政制度從而根治這一弊端,只能不斷對地方官進行說教告誡,並通過以上制下的制度設計,在個案層面進行糾錯,省內無法解決,就由中央派欽差處理。而一旦督撫,甚至中央高官也有息事寧人之意,則下面的官員就會包庇盜賊,那麼盜賊猖獗、生靈塗炭的局面自然隨之而來。張集馨在四川任職期間,僅簡州一個州,一年內就有劫案三百餘起,皆未通報。此後,未及五年,太平天國運動全面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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