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的青春8755349
農村房屋拆遷簽了字,補償不合理現在很後悔,應該怎麼用法律解決?
這個問題村民小江來回答。
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一般分為三塊來補償的(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三是:附屬物,附屬設施的補償;其中第三條補償中,包括一些如附屬用房的補償;水井;糞坑;室內外裝修裝飾;雞鴨窩;樹木等的補償。附屬用房是指其結構、房高、簷高都達不到正規結構評估最低標準的輔助性房屋)。
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是由拆遷所在地的發起單位,與評估公司對被拆遷的房屋等進行綜合評估而得出的價格,為其補償價。
題主所說的補償不合理,我認為是排除宅基地的補償外,其房屋評估價或附屬物附屬設施的評估補償不合理。因為所在地的宅基地補償價格,是根據各地區的經濟和城鄉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項經濟指數綜合給出的價格。宅基地補償價據有地區或區域性的統一性。地區或區域不同其給出的宅基地補償價格不盡相同。
那麼對於房屋或附屬設施(物)的補償價格,其認為不合理可有以下的解決途徑。
一:向協議或合同簽訂單位,或拆遷發起單位,及相關的責任單位提出異議,要求重評。
可以向協議簽訂單位,或拆遷發起單位及相關的責任單位,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定。例如:可拿出例證,如房高、簷高、結構評錯或房屋的成新,評定錯誤,及未按指定標準評定;附屬物(設施)錯評漏評;其它的評定錯誤等。
二:可對照當地的拆遷,所列細項進行不合理列項,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復測評。
三:如在合理情形下,相關單位拒不履行其義務進行復測複評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申請,或走法律。
總結,農村房屋拆遷矛盾較為普遍。一般都是補償價格不協調的矛盾。在這裡村民小江提醒各位,拆遷前細讀協議及相關的,細研細讀慎簽字。否則認為價格不合理,再想改簽是件比較麻煩的事。
村民小江
只要你在房屋拆遷籤合同上了字,那就是你同意了的、你認可的事了,說小了,那就是法律文書了,說大了,那就是法律文件了,說白了,那就是法律了,你現在認為補償不合理了,你後悔了,而且很後悔了,還說應該怎麼用法律解決?你當初簽了字的房屋拆遷,那就是法律,而且不是你單方面就可以改變了的的法律,而且也是你必須要遵照執行的法律!
不管當初房屋拆遷補償是多,還是少,是合理,還是不合理,是對方做工作後讓你籤的,還是你自願籤的,那都不是問題了,只要你簽了這個房屋拆遷補償的合同,那就有了法律效力了,拆遷方與你也都必須要遵照這個合同執行的,誰想後悔,也是後悔不了的,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後悔藥的!
你現在說補償不合理,你也只能是說說而已了,你也是改不了的了,你怎麼說,你找誰說,也是白說的,如果你的房屋拆遷補償款還沒有到你手裡的話,你馬上,立刻的把你的拆遷補償債要回到手裡,你就是贏了,如果你的房屋拆遷補償已經到你手了,你更是贏了,拿著你的房屋拆遷補償想幹什麼就幹什麼去吧!
你現在認為拆遷不合理,你後悔了, 如果是拆遷方現在也認為不合理,也認為當初的拆遷補償款給你多了,也後悔了,想少給你拆遷補償款的話,你能同意嗎?你會把你的拆遷補償款再退回給拆遷方嗎?你想想,我說的對不對,是不是這個道理的?
對於你所說的,你現在後悔了,認為當初的拆遷補償不合理,說句實在的話,我也是同情你的,也是支持你的,拆遷方在房屋拆遷補償的問題上,都是很壓給老百姓拆遷補償的,但是,你也只能在簽定拆遷補償的時候,與拆遷方討價還價的,一旦拆遷補償合同簽了,就是雙方同意了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了!
所以,我還是勸你,不管你的拆遷補償合理不合理,都是改變不了的,也是不可逆轉的,也不會有奇蹟發生的,吃一塹,長一智,這次就認賬吧,如果你還有房屋,以後再有拆遷的話,你一定要抓住機會,把握住主動權,補償款達不到你的要求就不放手,就不籤合同,直到拆遷方達到了你的要求,再大筆一揮,在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上,簽下你的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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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善如劉L
拆遷前,先要了解政府部門的拆遷政策。那個項目工程負責的,有沒有拆遷許可證。那個銀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一年過渡費是多少錢?還有多少年能住回遷樓,拆遷補償金,每個人住房面積,還有每個人多少門面房是多少面積?比如我們這附近村就是731政策,以上說都要以文字形式打印出來,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鷗鷗
一、拆遷協議簽完後才發現不合理,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如果發現補償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有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拆遷協議一般是由拆遷方和被拆遷方所簽訂的文件,這個文件必須要慎得對方的同意才可以實施,但如果被拆遷方發現有什麼不合理的情況,那麼就應該要及時的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