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常識

1、居民群眾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廣大居民亦可通過微信報告疫情、上傳求助(打開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務--疫情專區--徵集疫情防控線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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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編造、故意傳播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如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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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診患者或疑診患者拒絕隔離、拒絕治療,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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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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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被政府採取隔離措施的人員生活如何保障?隔離期間是否算作曠工?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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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疫情爆發後,部分群眾擅自採取設卡堵路等行為,是否合法?

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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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期間,哄抬物價等行為將受到哪些處罰?

經營者如有操縱市場價格、哄抬物價等《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行為的,依據《價格法》及相關規定,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對於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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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捐款、捐物,捐贈人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可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 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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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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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假借疫情名義,發佈虛假廣告,致使多人上當受騙,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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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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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的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的,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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