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突發腦溢血算不算工傷?

黃康銳


《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可以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規定如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其中與疾病有關的只有兩項,一是職業病,二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所以,上班時,突發腦溢血而死亡的,或者在直接送醫院搶救48小時內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為工傷。這裡所說的“直接”表示從發病、治療、死亡必須為一個連續的過程,發病後沒有直接送醫院,而是回家休息,然後才送院的搶救無效死亡的,通常都不會視為工傷,看起來不合理,很殘酷,但也是為了明確界限,避免工傷範圍的不合理擴大,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


社保早知道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對突發疾病認定工傷的規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那麼怎麼理解這條規定呢?

“工作時間”應該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工作崗位”應該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突發疾病”應該是指上班期間突然發生任何種類的疾病,一般多為心臟病、腦出血、心梗、腦梗等突發性疾病。“突發疾病”應考慮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48小時之內”,應該是指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的時間到職工死亡的時間不超過48小時,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包括在急救車中的急救記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以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後沒有當時死亡,但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為什麼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只有死亡才能認定工傷呢?

在這裡,會有很多人都不理解,為什麼在工作時突發疾病,只有死亡才能認定工傷,不死就不能認,而且還要在48小時之內?

其實,早在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就有類似的規定,它的規定是“在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在因工外出期間,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2004年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不將這種情形認定為工傷,勢必縮小職工現有的保障範圍,對於穩定社會、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沒有好處,再者,也有利於調動工傷風險較小的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但是從工傷的本意來講,突發疾病與工作沒有直接關係,從世界範圍來看,只有日本將其納入工傷範圍,在日本叫過勞死,而且,在日本實踐中也很難操作。最終,從為何職工權益的角度出發,才將這條納入工傷範圍,視同工傷與工傷也是有一定區別的,不能再肆意擴大解釋。


燕子她哥


工作時間內,突發腦溢血在48小時內,沒有死亡的,不算工傷,治療費、醫藥費等自己負擔。如果公司為員工購買疾病保險的話,員工還是可以享受保險待遇的。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為職員購買社保,是公司的義務。

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也就是當作工傷對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從而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發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一抹紅


這要看你的發病誘因是否與你的工作有關。一般情況下廠方是不會認可你是工傷的,必定會進行權威部門的醫學鑑定的。過去我在國企上班時就是上下班時間裡都不算工傷的,因為你報了工傷就會影響整個基層單位的年終獎, 一般的不會引起後遺症的,就是班長也不會按工傷上報的,你休息幾天也給你考勤了。好在我從進廠到集中下崗買斷這三十多年裡 ,創造了三項紀錄:沒有受過一次傷 哪怕是碰破一個手指。沒有住過一次醫院,門診感冒除外。沒有給單位造成任何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機械事故。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國企大規模下崗買斷一點都沒饒過我,公事公辦,說是不欠人情。人生總結:好事一次沒攤上,孬事一點沒落下。


碧波垂柳


問題是:上班時,突發腦溢血算不算工傷?



作為一個人力資源工作者,十分願意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答案是:上班時,突發腦溢血,能否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上班時間,突發腦溢血死亡,或經搶救治療無效於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

視同工傷,享有工傷同等的工傷保險福利待遇。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這個規定是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新增加的內容,應該說,是很人性化的。

但在實際事故過程中,有關於這一條的評判常常會發生爭議。到底什麼樣情況下的48小時之內死亡才算是工傷。


二、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究竟有哪些認定要點呢?

要點一:工作時間。

要點二:工作崗位。

要點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兩個要點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判斷。

關鍵性的,也是實質性的要素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一條的判斷,主要體系在突發二字上,一般應理解為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死亡或者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急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

三、突發疾病包括哪些病?

從條例規定裡我們可以看出,並未對疾病的種類進行規定,也就是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


四、關於48小時的起算點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工傷保險條例》中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先後順序及緊密邏輯關係的。

五、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感不適,回家或宿舍休息,若干時間後送醫療機構救治無效死亡,認定工傷恐有難度。

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自感不適,但未直接送醫院搶救,而系回家或宿舍休息後送醫院搶救並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該情形不滿足“視同工傷”的要件。

據悉,有的地區已經明文規定,上述情形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必須的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突發疾病情況緊急,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無效於48小時內死亡,將“直接送往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為認定要件。




z山海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相關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內突發急病,只要在48小時之內沒有死亡,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反之要是在48小時之內該人死亡,則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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