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到底屬不屬於藥品?

昂可達道地中藥材種植


  我是磚家,執業中藥師,一個三農領域的創作者。我剛剛接觸頭條時間不長。磚家說的,像那麼回事兒,但不一定準確。和大家一起共同學習探討。

  可以肯定地回答:中藥材應該屬於藥品

  首先,判斷中藥材是否屬於藥品的依據是《藥品管理法》

  《藥品管理法》是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到現在已經經過四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是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改,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在第二條第二款中明確: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製品等。

  根據現行的《中國藥典》(2015版)的表述,中藥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

因此,中藥材屬於藥品,應該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進行嚴格的管理,中藥材的生產、銷售等環節涉及到行政認可。未取得認可,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其次,確實有部分藥食同源的中藥材當作食品使用時,不按藥品管理。

  中藥材的管理涉及種值、採收、加工、收購、銷售、炮炙等多個環節,情況比較複雜。某些種值、採收環節可按農產品管理,某些製成品可按食品管理。

  一是絕大部分中藥材的種植、採收環節不需要辦理許可。

  除了特殊管理的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中涉及到中藥原植物的種植外,一般中藥材的種植、採收不需要辦理許可。但中藥毒性藥品(如烏頭、馬錢子)、麻醉藥品(如罌粟、大麻)的原植物種植、採收需要辦理許可。

  二是中藥材的銷售需要辦理許可,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出售中藥材除外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事藥品經營 應當取得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這兩條都說明中藥材按照藥品管理。

  第六十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是藥食同源的中藥材作為食品使用時,不按藥品管理

  《藥品管理法》實施後,國家有關部門多次公佈的藥食同源的品種,即這樣品種既可以作為藥品,也可以作為食品。目前已經有120個品種。其中,2012年以前公佈的有丁香、八角、小茴香、山藥、山楂等86種。2014年新增人參、當歸、夏枯草等15種。2018年新增黨參、天麻、靈芝、鐵皮石斛等9種。

  第三,應該根據用途來和目的來判斷中藥材是否屬於藥品

  藥品對應的是預防、治療、診斷疾病,涉及功能主治時,中藥材應該屬於藥品;食品對應的是增加營養、補充能量。

  比如人參,需要使用人參的補氣固脫,回陽救逆功效時,人參就是藥品,服用時講究劑量和方法,比如煎劑獨參湯,丸劑人參健脾丸。家庭燉雞時,加一點人參,這時就是食品、農產品。

比如山楂、大棗,涉及補中益氣,養血安神的功能時,大棗就是藥品。涉及消食健胃,行氣散瘀,山楂就是藥品。當水果食用時,山楂、大棗就是農產品、食品。

  因此,我們談及中藥材時,一定是對應著預防、治療、診斷疾病等功效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都是在中醫理論指導下使用的藥品,理所應當屬於藥品管理範圍。但同樣的中藥材品種,涉及食用或其他非醫療目的時,從本質上講,已經不屬於中藥材的範疇了,當然就不屬於藥品了。

  我是磚家,執業中藥師,一個三農領域的創作者。我說的,像那麼回事兒,但一定準確,一家之言!希望多提寶貴意見。


磚家閒言


什麼是藥品?只要有功能主治治療作用的都是藥品,所以中藥材也是藥品。但是它有些的不按藥品管理,有些的又按藥品管理。

不按藥品管理的一般是常用藥,所以無論是誰挖了中藥材都可以去集市上賣。

按藥品管理的是瀕危物種、毒性中藥材等,不可以隨便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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