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桂森
具你所說事實是你被公司裁員的,
你在勞動仲裁時,可以分階段如下處理:《離職證明》而不是《辭職申請》或《辭工書》,不能證明你是個人原因離職
一、證人、語言(書面)
你說公司裁員,你應該是其中之一個被裁員的員工。同時,企業正常裁員需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減人員。仲裁書上必須把事實說清楚,並找相關證人證言一起提交。
二、勞動仲裁庭審時,應如下質證。
(一)《離職證明》質證
1、《離職證明》若是公司出具給你的,《離職證明》更不能證明你是個人原因離職。
2、《離職證明》若是你寫給企業的,你可說企業裁員要求你們寫的離職證明(加上證人證言)。從常理上講,勞動者辭職提交的應是《辭職申請》,而不是《離職證明》。
從法律上講,勞動者提交《辭職申請》或《辭工書》,以及用人單位書面出具《解僱通知書》或口頭解僱,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辦理離職手續與出具《離職證明》只是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的事實行為。無論勞動者辭職或者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均可出具《離職證明》。僅憑《離職證明》不能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到底屬於辭職還是解僱。若雙方均無法對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提供充分的證據給予證明,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從發放工資結算日期來反證。
《離職證明》上的日期是否與公司結清你所有工資為同一天或差一、兩天?從常理說,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就算按公司規定辭職,我想也至少要1個星期。故《離職證明》日期不可能跟結算工資為同一天或者差一、兩天。
(三)從該公司員工辭職的程序質證
該公司員工辭職或離職,離職員工是否需要向公司提交辭工書?眾多公司都會要求員工提交辭工書或辭職書,那為何你公司未能提供你的辭工書或辭職書。
綜合上述,若你公司裁員按正常程序,勞動行政部門一定有報備。若勞動行政部門沒報備,你可以從上面幾點在庭審時進行質證。雙方均無法對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提供充分的證據給予證明,可視為你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和諧勞動關係
19年9月份我公司裁人,理論上賠償的n+1,其實到手沒有那麼多,少了十來天工資,人事找你談的時候找你簽字,如果不同意的話,離職證明上會寫裁員,對找下一家工作非常不利,所以被裁名單所有的都簽字了。其實被裁員並不是壞事,留下來的員工工作量加大並且到年底並沒有發年終獎,傳聞4月份才發,而且年終獎少,也沒漲工資,腫麼回事呢還不如被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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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為你的一筆之差,就給自己申請勞動仲裁設置了一些障礙,但也能仲裁,我來幫你。
離職證明 是單位在你離職的時候,依照勞動法給你開具一張證明而已,方便你接著找工作,或者辦理失業金時用到,如果這個上面寫了個人原因離職,那麼你是領不到失業金了,但不影響你勞動仲裁和獲得單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離職申請的話,則會影響到你勞動仲裁,因為這個事關你是被辭退還是個人辭職,如果你在離職申請上寫的是公司辭退,並且各個部門已經簽字存檔了,那麼離職證明怎麼寫沒什麼影響了,也不影響你勞動仲裁,一般離職證明都是單位給開具的,為了顧及員工再找工作的顏面問題,通常會寫個人原因離職,不會寫被公司辭退。
如果你的離職申請上寫的也是個人原因離職,那麼你申請勞動仲裁就比較麻煩了,你需要再找一些其他的被辭退的證據,比如說領導辭退前的談話,讓你籤的一些字據等,這個要你好好回想了,回想不到有力的證據,仲裁還是無望的,因為離職申請是個人原因,你也簽了字的,白紙黑字,就是證據,口說公司辭退你那是沒人會認的。
我說的很清楚了吧?每種情況都有列舉,照著做就好了,勞動仲裁是一定講求證據的,有力的證據非常重要!
筆記簿杏豆
只能看離職證明上有沒有你的簽字或是你的筆記,如果沒有知識全部電子版的離職證明,加蓋了單位的公章,如下圖。
你可以稱自己未收到離職證明,公司並沒有出具給你離職證明,因為在審判實踐中,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以及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糾紛時,單位要舉證證明其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以及出具過書面的離職證明。如果公司在開具離職證明的程序上有問題,沒有保留相關記錄,那麼就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如果離職證明上面有你的筆記或者你的簽字,就只能從其他方向入手了,比如公司裁員時的通告、工作群記錄、工作郵箱記錄或是證人證言等等證據,來證明公司屬於裁員而不是因個人原因離職。
東友律師團
如果寫的個人原因離職,又沒有其他任何可以證明自己是被迫離職的證據,那麼,這個補救不了。苦果只能自己吞。
但企業在運作上,存在漏斗的情況下,可以仲裁其他方面,給自己討一份公道。
01
勞動關係的解除,因為個人原因的,企業一律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離職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的前提就是,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
勞動法律關係,不禁止勞動者隨時提出勞動合同解除的權利。
所以,只要是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程序就完全合法合規。
現在勞動者寫明“因自己原因離職”,那從程序上來說,就沒什麼問題。
因為“自己提出離職”,反過來告企業違法解除,在法律上來說,站不住腳。這一點根本就沒有“告贏”的可能。
02
在程序合法的情況下,想要翻案,只可能是存在其他的證據證明
自己提出離職,這一點是改變不了,但是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是被“脅迫”或者“手誤”造成的呢。
比如自己在和企業的溝通中,不論是電話錄音、電信微信,亦或是郵箱、通知等任何形式,存在過“領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那麼,就可以翻盤。
這就需要自己努力去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了。
如果整個過程中,都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那勸你還是趁早打住,不要再浪費額外的精力和時間了。不值得。
自己種的苦果,就要學會自己買單。
03
如果企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到是可以另外提起仲裁
雖然這件事,很難翻盤,但不代表自己完全沒有“打贏”的可能。只是這個可能,並不在這一點上。
勞動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按照該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能夠拿出任何一條證據,符合上面的某一條,那麼,就可以就此提出勞動仲裁。
這個時候的仲裁,證據在手,一告一個準。
比如,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如實繳納社保,那麼就可以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不說讓公司賠多少錢,至少得把差額的社保部分給自己補齊,出一口氣。
所以,原本的問題或許很難解決,但我們可以從其他方面尋求突破。打工,總不是那麼順風順水的。不如意的時候,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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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話說,沒得補救!
既然是被裁員的,為什麼離職證明上寫個人原因?
裁員就是裁員,離職證明就是裁員最好的證據,現在離職證明寫的是個人原因,去申請裁員的仲裁,根本不會被受理。
一般裁員了離職證明寫個人原因離職就兩種可能
一種就是自己覺得裁員不好聽,可能影響之後就業,所以與公司協商寫了個人原因,但是既然這麼寫了,就別想著再申請仲裁了,只能說自作自受了。
還有一種就是公司不願意寫裁員,那麼目的很可能就是為了避免之後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那麼題主居然自己接受了這種寫法,只能說明太粗心了。
無論是正常離職還是被裁員,一定要注意留下痕跡。
無論是離職證明,收入證明等證明還是未付清的工資、獎金、年終獎等應該屬於自己的收入,又或是其他需要交割清楚的物品或文件。都應該用書面的形式留有痕跡,並要求公司簽字蓋章,以示有效。
像題主目前這種狀況,最好的辦法只能是去公司協商,但公司會一如既往的非常強硬,因為他們知道你的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個人原因離職。如果談判技巧好,沒準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如果公司硬是什麼都不管,其實毫無辦法。
未泯雙瞳
這個問題基本上是無解的。
特別是你們現在都已經開始仲裁了。估計是單位單據不全,員工比較急躁,雙方一言不合就上了庭。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如果下次碰到這種情況,在鬧到仲裁之前,有幾個方法,活馬當成死馬醫你可以試一下:
第一,聯繫一下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關係的同事,跟他說自己的離職證明開錯了,目前影響到了自己後續政府待遇的領取,希望可以獲得單位的幫助,我猜測你離職的時間可能不很長,那抓緊時間辦理,讓茶不要在你走後涼透,可能還會有那麼一絲一毫的情分在。
第二,看你的問題,你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正常情況下,單位應當會給你出具相應證明,比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違規違紀的應該有《違規違紀處罰通知書》等相應材料,你拿著這些材料,其實是可以比較嚴肅的跟單位交涉,表明雖然自己當時一時沒有看出來,但是顯然開了問題單據並且沒有自我檢查的工作人員錯誤更大,這樣可以有理有據的請求公司開具這樣的單據。
第三,所有的單據留好,任何讓你簽署的材料,你都要求兩份,你一份,單位一份。只要是正規的單位,都會同意的,因為它們做事內心無所畏懼。
不過再說回這個題目。
我有一個特別陰暗的想法——您是因為違規違紀被開除了,但是又想拿經濟補償金?
真沒有。
離兒的日劇與職場絮語
這個問題確實很棘手。
有的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欺負勞動者不懂相關的法律法規,會忽悠勞動者,用辭職的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忽悠的方式很多,關鍵就是抓住了勞動者的某一兩個弱點,達成了忽悠的目的。
我們在過往的諮詢當中,也有遇到過好幾起這樣的情況。
不管怎樣,事情已經發生,時間不能倒退,我們只有想辦法更好的解決。下面有三個方法可以根據情況來使用:
1、想辦法,儘可能找回當初的一些證明材料,證明公司在管理當中存在勞動關係管理的問題。既然事實是公司解除合同,自然有公司的出發點,比如,公司效益不好,在裁員,那肯定不止裁一個人,找到公司效益不好耽誤證據和其他裁人的情況;如果公司只針對個人的,一般之前都會有一些矛盾或者衝突的事件,找回當時的聊天記錄等等。其實,往往在實際操作中,是可以找到部分證據說明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注意,短信,微信,郵件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自己要有一定的敏感性,不要隨便亂刪。
2、如果第一點實在沒有,就要使用一定的方法,去的新的證據。如果是公司誘導員工辭職,肯定有人跟員工交流,這個人是關鍵。準備好錄音錄像設備,策劃好再跟這個人進行交流,在交流過程中,誘導其說出當時的實際情況。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專業性,最好找專業人事指導或者參與。
3、如果前面兩種都沒有成功,第三個方法,就是在仲裁上,一口咬定是公司誘導辭職的,因為辭職前自己工作兢兢業業,辭職後也沒有找工作,也沒有其他事件,找不到主動辭職的動機。這時,企業也肯定不會承認是誘導辭職。出現僵局。這時,往往仲裁會調解,因為員工有推翻辭職的意願,希望重新回到崗位,如果公司不同意,反而會反向說明公司不要員工,對公司不利;如果公司接受員工上班,那之前公司誘導辭職的工作就失敗。因此,往往會談到一定的補償。
不管怎樣的結果,鬧到仲裁的程度,後面想有一個和諧的勞動關係的可能性基本沒有了。最終還是要分開,這裡的關鍵是能否獲得一定的補償的問題,千萬不要搞錯了方向。
希望以上的方法有用。大家也可以再談談其他的辦法,歡迎多多交流。
有類似疑問的可以關注我留言。
萌叔古道
為什麼要仲裁呢?想要補償嗎?
如果辭退時,已經拿到補償,那麼離職證明上寫“個人原因”離職,不是很好嗎?
這樣找下家公司時,啥也不影響啊。你知道HR看到一個不正常的離職證明,比如說“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到期不續簽”/“被辭退”等等時,頭頂的小雷達嗖嗖嗖就轉起來了,這樣的候選人是有風險的,不能說影響錄用,但肯定會通過私人關係調查你的,這不是一件好事。所以,一般在實際操作中,就算是協商給賠償辭退的員工,只要在協商期間沒有過分的事情發生,HR給開的都是讓選個人原因,協商解除。
如果沒拿到補償,籤的是個人原因離職,然後想通過仲裁拿回賠償金,這太難了。公司耗得起時間,你耗不起啊。
寒鏡
離職證明?你已經簽了嗎?簽了基本難度就非常大了
證明還可以搶救,離職報告或者申請就難了。
1、工作了多久
2、有沒有簽訂勞務合同
3、有沒有依法繳納醫社保
4、有沒有裁員或者辭退真實原因的記錄
第二點和第三點 如果沒有的話是企業的過失,在申請仲裁的時候是可以挽回一定的補償金的,第四點是你可以在仲裁庭拿出的非常有力的證據。
如果都不行,那就沒戲了
公司因為自身的發展可能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裁員,其實也就是提前解除與公司員工的勞動關係。此時需要對被裁的員工做出賠償,那麼 裁員賠償標準是什麼呢?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裁員的賠償金還是比較可觀的,如果有條件,可以嘗試和企業溝通,看能不能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