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的後續來了

疫情當前,鄉親們都應積極響應疫情防控的號召,嚴格遵守相關公告規定。大家也都有義務相互監督,為疫情防控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昨天下午,一段“罵人”的視頻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


織裡公安第一時間落地查人,並對其依法傳喚

“禍從口出”的後續來了

案件詳情

  經調查,2月3日12時30分許,網名“如意”的網友高某某(女,49歲,浙江湖州人),現居住在織裡鎮某小區。因群成員在小區微信群內發了一張其在小區內聚眾聊天的照片後,高某某對群成員隨意辱罵,造成惡劣影響。

  16時許,織裡公安分局織南派出所對高某某進行依法傳喚。20時許,織裡公安分局對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禍從口出”的後續來了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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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從口出”的後續來了

在當前疫情如此嚴峻的形勢之下,罔顧個人和周圍群眾安危,仍不聽勸告,並公開辱罵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劃重點↓↓↓↓↓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下列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1.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此類恐怖信息是編造的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3.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4.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5.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留驗、就地檢驗、隔離治療、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6.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間,散佈謠言,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或者生產、製售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

9.拒不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要求的;

10.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13.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14.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間,捕殺、交易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有相關線索,請廣大市民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禍從口出”的後續來了

最後 織裡公安呼籲鄉親們

儘量減少聚會,出門戴好口罩。

不要再吃野味,避免接觸活禽。

勤洗手常通風,不信謠不傳謠。

“禍從口出”的後續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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