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男子故意隱瞞症狀,被立案偵查!

2月3日,金寨縣公安局對一名故意隱瞞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症狀

的男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記者從警方通報看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2020年2月3日,金寨縣公安局依法對江某某(男,44週歲,金寨縣果子園鄉人,已於2月2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安徽首例!男子故意隱瞞症狀,被立案偵查!

經查,1月21日,江某某駕車到湖北省武漢市一商場購買攝影器材


1月26日,該江某某出現咳嗽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狀並前往衛生院就診,返回家中後,江某某連續多次與不特定人員在多個場所聚餐、參與賭博、利用車輛載客


2月2日,江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過重點疫區,且出現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症狀,卻故意隱瞞,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和金寨縣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命令,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仍然擅自與不特定的人員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繼續傳播的嚴重社會危險,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金寨縣公安局依法對江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律師提醒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聯繫了安徽致誠公益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孔維釗律師,其提醒公眾在疫情防控期間,遵守政府針對疫情防控發佈的各項管控措施是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必須遵守的法律責任。如果明知自己攜帶新冠肺炎病毒故意傳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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