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序言:

戰國七雄之一的秦國,原本只是遊離於華夏文明圈之外的西部小國。

但是它卻在戰國時期迸發出了山東諸侯不可阻擋的威勢,從而攻滅六國,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大一統,並且促使中國社會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進而影響了中國兩千餘年,創造出了屬於自己的文明。

那麼秦國為何會有如此氣吞河山之勢?

這個問題並沒有統一的答案,有人認為秦國曆代代出明君,有人認為秦國善於任用賢才,也有人認為是商鞅促秦成帝業,當然還有其它答案,不過說來說去,秦國穩定而強大的經濟基礎才是保障。

畢竟冷兵器時代的戰爭打的不單單是人,還有源源不斷的物資供應,說白了就是糧食,那糧食又從何而來,毋容置疑,是來自農業生產。

農業是社會發展的經濟基礎,只有解決了農業生產的問題,才能保證一個國家的穩定發展,此外,在古代社會中,農業稅賦收入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收入來源,沒有農業經濟作為支撐,強大隻是空談。

正是有了這種認識,所以秦人自商鞅變法後一直非常重視農業生產,但如果只是重視,這還不夠,因為口號喊得響,不一定就能做的非常好。

那麼秦國是如何強大這一經濟基礎的呢?當我們帶著這個疑問透過時光隧道,看向秦人時,他們卻用堅定的語氣向我們回答道:我們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本篇筆者就從商鞅改法為律說起,聊聊秦代是如何用法律制度保障農業生產的。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田地上的農作物

商鞅改法為律。

改律之事,乃變法之大者也。——《歷代刑法考·律令考》

商鞅變法是秦國曆史發展的重大轉折點,對於我國的律法發展進程也是如此,商鞅變法時期改法為律,《唐律疏義》有云:(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商鞅傳授,改法為律,至於此舉的意義,清代沈家本給予了高度認可,正如上述引用,則是他的評價,他認為改律之事,是變法中的大事。

而我國古代的立法經過了從刑到法,再由法到律的轉變,當然這一過程的演變並不是換個名字那麼簡單,刑主要指的是一種懲罰手段,適用面較窄,就像現在《刑法》只是法律制度的一種,絕不能指代所有的法律。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影視中的商鞅

法,古字寫作“灋”,最早見於西周金文,《說文解字》對此字解釋為: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這裡的“廌”在古代是指用來牴觸不正直的一方的神獸,由此可以看出,“法”在“刑”基礎之上又添加了公平、公正等精神。

既然法的含義已經完善,商鞅為何還要改法為律呢,這是因為律還格外強調了法的普遍適用性,在出土的秦簡中,我們可以發現,《秦律》包含了國家治理中的方方面面,當然從中也能看到秦代農業的立法思想、律法制度的內容以及保障農業生產的具體措施。

秦代農業的立法思想。

或盜採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何論?貲徭三旬。——《睡虎地秦簡 ·法律答問》

眾所周知,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在治理國家上講究輕罪重罰,當然這並不是商鞅這個人的過錯,而是當時法家思想核心內容,即用嚴刑峻法讓民不敢犯罪。

對於商鞅重刑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也給予了高度肯定:

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出自《韓非子·內儲說上》)

意思是商鞅的法令是主張輕罪重罰,在重刑之下,民眾就不敢輕易觸犯律法,而小過失也容易改掉,如果民眾小錯都不犯,那麼大罪也就沒有了,而最終的結果就是民眾不再犯罪,禍亂自然也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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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

當然,這種思想在現在看來是殘酷的,尤其是連坐法,那簡直讓人無法接受,不過在戰國那個戰亂的時代,所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而這種重刑的思想也被秦代應用在農業生產上。

比如上述《法律答問》的記載,說的就是如果有人偷盜了不值錢的桑葉,一旦被揭發,那就要罰三旬徭役,馬和牛都是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如果偷盜會怎麼樣呢,《廄苑律》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枷),即偷馬盜牛那就要被判處死刑或者上枷鎖,由此可見秦律之重。

此外,秦代統治者對農業生產是很重視的,這就導致了秦代對於農業的立法很全面。

  • 先說秦統治者的重視。

秦代統治者對於農業的重視,表現在設置各級官吏,在秦國的政治體系中,對於涉及農業生產的部分,設置專門官員,比如太僕就管理馬政,而治粟內史則掌管錢糧稅收,至於官吏在農業生產中起到作用,我們下文還會詳述,此處暫不細論。

  • 再說立法的全面性。

秦代對於農業的立法幾乎囊括了農業生產的方方面面,對於涉及農業生產的土地、人口、糧食管理、倉儲、畜牧等等方面,秦法都做出了規定,而在這個過程中,幾乎所有的參與者都會受到律法的監管。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律法文本

而這些具體的規定也構成了秦代農業律法的內容,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分析。

秦代農業律法制度的內容。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

春秋戰國時期,牛耕和鐵農具的普及和推廣,進一步摧毀了奴隸制的經濟基礎——井田制,進而出現大量私田,這就導致了這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所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在春秋戰國之後已成為了歷史。

既然土地所有制發生了變法,那麼秦代農業律法制度的內容呢,上文我們已經提到有很多,筆者就不一一細述,單說其中比較重要的三個方面,即土地、人口和糧食生產。

  • 為土地立法。

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

農業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礎,而生產糧食的土地,自然是一種稀缺資源,所以為土地立法是農業律法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那麼井田制瓦解之後,秦統治者是如何為土地立法的呢,對於這點還要說商鞅,因為他在變法中明確提出了“為田開阡陌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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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意思是廢除舊的井田制的阡陌封疆,開立新的阡陌封疆,實行平等的賦稅,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土地私有,並且允許土地買賣,這不僅進一步發展了農業,而且增加了民眾勞動的積極性,最終的結果就會發展農業經濟,畢竟古代種地靠的是人,而不是大型器械,所以這就要求要為人口立法。

  • 為人口立法。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

秦代徵收稅收以“戶”為單位,正如上述記載,商鞅變法時為了增加賦稅,明確地提出了“分戶令”,如果不分戶,那麼就要對稅賦加倍徵收,此外,還對人口進行編隊管理,實施嚴格控制,即令民為什伍,並在此基礎之上,實施連坐法。

這種控制民眾的制度,其實也是平時為民,戰時為兵的全民管理方式,說到這,不少人就說了,那人口難道不能流動嗎,當然可以,不過要先向官府申請“更籍”,申請下來了,才可以遷徙,如果官府沒有批准,那麼不好意思,就不能遷徙,私自遷徙還得受到懲罰。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記載律法的古書

人口流動性受到了限制,這樣一來就保證了依附在土地上的人口相對固定,這樣也會保障農業生產,進而提高糧食產量,無論對土地還是人口的立法,其實都是為了保證糧食的產量,這就又需要為糧食的生產立法。

  • 為糧食生產立法。

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睡虎地秦簡·司空律》

糧食是國家進行各項活動的基礎,畢竟如果民眾連吃都吃不飽,又談何做其它事情,所以為了糧食生產,秦統治者從種苗到收穫這一過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有著詳細的規定。

正如上述《司空律》中的記載,則是說在農忙時節,允許居貲贖債者回家播種和除草,這樣一來就保障了農忙時的勞動力,這也體現出了秦法對於農業生產的重視和做出的“妥協”,當然還有其它具體規定,比如要修路保障糧食的運輸,比如發生了自然災害要及時彙報等等,筆者暫不一一細論。

秦代以法律制度保障農業生產的具體措施。

秦代對農業生產的方方面面做出的規定,其實只是理論要求,那麼在實際的執行中,秦代以法律制度保障農業生產有哪些具體的措施呢?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秦簡博物館

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重視各級官吏在農業發展中的作用,其二,注重農業基礎條件的改善,其三,保證農業發展需求的勞動力,且看筆者進行具體分析。

  • 先說其一。

稻後禾熟,計稻後年(下一年的帳上)……上內史(治粟內史,掌理國家財政)。——《睡虎地秦簡·倉律》

秦律中規定了各級地方官吏的自然災害統計和上報義務,正如上述《倉律》中的記載,就是說在收穫後要把稻的產量計算在下一年的賬上,並且把這個數量上報內史,以備考核,把糧食的產量納入官員的考核,自然會促使官員對於農業生產格外上心。

所以各級官吏對於核驗和統計糧食產量,那也會加倍小心,如果有了錯誤,還會受到懲罰,通常情況下的懲罰是罰款,然後根據過錯大小,各級官員進行分攤罰款,如果不繳納,那就要“以律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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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

此外,秦代官員還負責維持本轄區的農業生產秩序,對於阻礙或者影響農業生產的行為,當地的官員要負責懲戒和教育。

《睡虎地秦簡·語書》有云: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說的是古代不同地區的民眾鄉俗不同,導致了民眾好惡也不同,這樣並不方便,對國家發展不利,而各級官吏就要負責“去其邪避,除其惡俗”,當然對於阻礙農業生產的民眾,地方官吏也要負責“矯端民心”。

  • 再說其二。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周易·節》

古人對於自然的適應能力雖然不像現在一樣強,不過也掌握了要適應自然環境,進而對自然進行有節制的開發,正如上述《周易》中的記載,則體現了古人這一思想。

而古人非常重視農田的水利建設,畢竟古代沒有機械用來灌溉,水利建設則成為了保障農業生產的重要舉措,秦人也不例外,秦國著名的水利建設就是鄭國修建的鄭國渠和李冰父子修建的都江堰。

當然在這方面,秦律也有規定,正如《睡虎地秦簡·田律》記載: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說的是每年二月是枯水季節和農田開耕的季節,所以不允許阻塞河道,要保證水道的暢通,以便農田灌溉。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穿梭在農田中用來灌溉的河流

牛耕和鐵農具的逐步推廣和應用,也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秦統治者對於牲畜的飼養也十分重視,並且以律法的形式把農畜的繁殖數量作為官吏考核的一項指標,當然,對於故意傷害農畜的行為,那也是要受到懲罰的,比如《秦律》規定:

殺傷馬牛,與盜同法

  • 後說其三。

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

這句話的意思是,同一個家庭中的適齡男子不能同時徵發兵役,要留有勞動力進行農耕,如果都去當兵了,這不就導致了土地失去了勞動力保障,進而無法完成自己家庭的農業生產,如果有官員違反了這一規定,那就要受到懲罰,即“貲二甲”。

上文筆者也曾提到過,秦對於欠了別人債需要用勞動償還債務的人群,秦法允許這些人在農忙時節先回家幫忙耕收,這樣一來,就保障了農忙時節田地裡有充足的勞動力。

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秦人: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

牛耕圖

這些保障農業生產的具體措施,不僅完善了基層官員的監督管理職能,也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更保障了農業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最終的結果就是極大地提高了農作物的產量,穩定和強大了秦代的經濟基礎。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對於秦國是如何強大經濟基礎的這一問題,已經有了基層認識,即用法律制度保證農業生產,不過秦代為農業所立的律法,並不是完備的,其中還有很多不足,也正是對於農業生產在方方面面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導致了秦代的農業生產從根源上是缺少活力的。

而這些事無鉅細的律法最終也成了統治者壓迫勞苦大眾的工具,進而形成了“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局面,最終加劇了秦代統治者與民眾之間的矛盾,所以秦帝國二世而亡,秦法嚴苛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對此,您怎麼看?

參考文獻:《秦律》、《歷代刑法考》、《唐律疏義》、《說文解字》、《史記》、《商君書》、《韓非子》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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