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约定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能否约定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问: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方式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选择管辖从而使根本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管辖权?

答:不可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是法律对于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的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法定的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者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使得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于:傅松苗、丁灵敏编著《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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