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對方生理缺陷,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衢州土郎中


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婚姻法》規定離婚的唯一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列舉了四種情形,主要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列舉的幾種肯定是無法涵蓋所有的類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也列舉了十四種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一條規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根據該規定,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且難以治癒的話,是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當然,有了明確的規定,也並不意味著第一次訴訟離婚便能夠判決離婚,若是第一次訴訟無法判決離婚,可以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離婚。


葉律師


現在早就不是過去那個“存天理、滅人慾”的時代了,程朱理學培養的都是一些虛偽之徒,嘴上仁義禮智,肚裡卻是男盜女娼,魯迅先生早就在文章裡罵過這一撮人,所以他們那一套反人性的理論根本不足為訓。還是孔聖人瞭解人性,“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對於題中描述的情形,有的男女談戀愛時,男方表現得彬彬有禮,總是很能剋制自己,說是最美好的時刻要留待洞房花燭夜,女方還以為自己遇到了個君子,芳心暗喜,誰曾想婚後才發現男方生理上有缺陷,害怕過早暴露自己而失去佳人,於是想要通過時間換取空間。

性福與幸福是關聯在一起的,沒有性福,如果奢想婚姻能夠幸福,無異於痴人說夢。《金瓶梅》裡李瓶兒嫁給西門慶前,招贅蔣竹山在家,誰曾想婚後不和諧,不稱其意,一頓好罵:“你本蝦鱔,腰裡無力,平白買將這行貨子來戲弄老孃!把你當塊肉兒,原來是個中看不中吃臘槍頭!”隨後,趁其被人陷害之際一腳踢開。

實際上,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哪些疾病屬於不應當結婚的情形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由此可以推知,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卻結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自始無效,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既然婚姻不存在,也就無所謂離或不離了。


打虎拍蠅


我國目前確實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這種情況婚姻無效,無效婚姻雙方的夫妻關係自由無效,這種情況下連離婚都不需要離婚了,你們倆就相當於沒結過婚。

這些疾病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還有一種方法就是你能證明該種疾病導致你們兩個“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也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重要標準,如果真的因為一種疾病導致兩人之間無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法院也是會判決離婚的。

注意:我們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可以離婚,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要等6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被稱為“離婚冷靜期”,是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東友律師團


關於離婚,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尤為重要,否則法院大多不會支持。

《婚姻法》列舉了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為司法實踐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了較為具體的標準或依據:其中,第五條說,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婚後發現生理缺陷,是可以成為離婚理由的。因為這個理由,導致吵架,感情不和,無法履行夫妻義務,都是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而感情破裂,是離婚最重要的根據。再者,婚前沒有發現生理缺陷,對方也不說,存在蓄意隱瞞的嫌疑。



夫妻夫妻,在外面,恩恩愛愛,在家裡,琴瑟和鳴。如此,當為人間美事。正如,民間有句俗話說得好"看你總是心情不好,是因為沒有生理滿足吧?"可見,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還是早點解決早好,大家都會理解的。如果有人反對,那就想問一下,是你們,你們能接受嗎?


情感小明星TV1


當然,毫無疑問。‘’性‘’是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但能使人精神愉悅,還承擔著傳宗接代,繁衍後代的任務,它能使人精神換髮,積極向上,為家為社會做出貢獻。

但具體情況,應具體對待。也不是非一定要離婚,關鍵在個人怎麼想,怎麼去理解人生,怎麼去理解婚姻,追求不一樣,對婚姻對‘’性‘’的理解就不一樣。

一一如張海迪夫婦,揚振寧夫婦…等等。



武二觀天下


《婚姻法》沒有規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準結婚的條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內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內容。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願結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顧,法律仍保護這種婚姻關係。

這是婚姻法的解釋,我覺得:如果生理缺陷影響到你的性生活,或生活不能處理等情況,應該可以提出離婚。但如果不是這些情況,夫妻雙方還是不能輕易提出離婚,畢竟兩個人生活在一起不容易。

再說離婚這事吧:為什麼離婚,原因可謂五花八門,當兩個從的感情與價值觀到了不可調和的情況下,我覺得就應該離婚。再強行生活在一起,只能給雙方帶來更大的傷痛。離婚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綜上所述,成為離婚的理由是想離婚的人想出來的吧!一段婚姻走到一起太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如果一定要理由,我有一萬個。

歡迎大家批評指正。我是社會小哥,等你。


走社會小哥


大家好,我是泰山大叔,分享人生感悟,分享人生閱歷。很高興再次相遇悟空問答。

首先切入主題,婚後發現對方生理缺陷,能成為離婚的理由。我認為:能。

淺談幾點個人不成熟觀點。

第一,今天的社會,是開放的時代,婚前同居越來越普遍了,說到婚後才發現對方的生理缺陷,基本上太少了。婚前大多數人還是對對方肯定有一定了解的。按照中國人的思維方式,結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婚前肯定是做了比較充分的瞭解的,起碼得認識一年左右時間才結婚才正常。大多數人肯定還是理性的對待走進婚姻殿堂這件事的。

第二,如果真的是婚後發現對方的生理缺陷,那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如果是不能生育,那就看雙方的意願了和觀念了,是否能接受婚後無子女,當然也會有來自父母的意見。如果有一方不能接受,而且強烈堅持,從此夫妻關係冷淡,鬧得家庭不和,那麼離婚也許是一種解脫。

第三,要看兩個人的感情了。如果兩個人感情基礎牢固,十年風風雨雨一起走過,心靈相通,愛情昇華成了親情,和親人差不多,那麼很多事情都應該能接受。可能問題就沒那麼嚴重了,包容理解,相濡以沫一輩子。

寫在最後的話:愛情不易,且行且珍惜,這輩子能遇到和你走進婚姻的人不知道是上輩子多少次回眸。如果可以,請遵守結婚時的誓言,相親相愛一輩子。

以上個人淺見,不喜勿噴。我是泰山大叔,分享人生感悟,分享人生閱歷。下次見。


泰山大叔呀


婚後發現對方生理缺陷,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是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是可以作為離婚充分理由的。

因為不利於夫妻天長地久生活在一起的。

生理缺陷會直接剝奪夫妻一輩子享受性福的權利,和生兒育女當爸爸,媽媽的權利。

是一件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大事。

照例你們婚前該去醫院,各自去男,婦科,作生殖和生育能力的檢測,就可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

此類情況必須引起青年男女,婚前高度重視,萬萬不能馬虎。





靠山4


現在政府都要求婚前檢查叫婚檢,也就是說政府也對男女雙方負責,婚後能否和諧、優生優育。

你所說的生理缺限是否影響生育,或者影響你們的夫妻生活?如果比較嚴重你當然可以提出離婚的,如果這個缺陷更本不防礙正常生活,我覺得也沒有必要走離婚這條路。


蘇北農村老王


是你不愛他了,愛他的話,會陪她一起治療,出軌還給自己找那麼多借口,如果是同性那就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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