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縣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政法四部門聯合發佈通告

房縣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政法四部門聯合發佈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緊急通告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的有關部署要求,對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縣、鄉兩級黨委、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不如實告知、不及時報告重點疫情地區行程及與疫情人員接觸史,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的;在隔離或者治療過程中,不服從管理,毆打或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或單位秩序、侮辱誹謗醫護人員,或者毀壞醫療機構財物,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治療的;

四、拒不服從防疫管控措施,強行衝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的,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等通行的;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聽從勸阻或者故意製造事端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關停非民生且容易引起人群聚集場所、暫停群體性聚集活動等規定,聚眾娛樂、聚餐、營業或組織聚集信訪等活動的;

六、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的;假借研製、生產、銷售疫情防控產品詐騙公私財物,或者貪汙、佔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七、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明知是此類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九、其他妨礙、擾亂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人員,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訓誡、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房縣人民法院

房縣人民檢察院

房縣公安局

房縣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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