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張家口市公檢法聯合發佈重磅通告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張家口市公安局關於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要求,就我市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故意以唾液、飛沫或近距離接觸等方式向他人傳播,構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二、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四、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犯罪的,按照虛假廣告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五、違反國家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經營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六、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聚眾起鬨鬧事、強拿硬要、故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在醫療機構採用“設靈堂”、“擺花圈”等方式纏鬧,或對醫務工作人員進行毆打、謾罵,嚴重干擾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工作,構成犯罪的,按照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七、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按照詐騙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八、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等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及治療等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務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九、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方式進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按照非法行醫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一、違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醫療廢物管控規定,非法處置已經使用的口罩、防護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棄物,導致傳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擴大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按照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二、盜竊、搶劫、搶奪、破壞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構成犯罪的,按照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三、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構成犯罪的,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四、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救災、優撫、救濟款物,構成犯罪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五、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構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六、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構成犯罪的,可分別按照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七、違反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理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在道路上採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構成犯罪的,可按照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八、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構成職務犯罪的,按照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九、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按照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二十、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公務人員,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構成犯罪的,按照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全市兩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把堅決依法嚴懲各類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為作為重要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嚴打擊的高壓態勢,快偵快捕快訴快判,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特此通告。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張家口市公安局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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