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目的|周某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規範目的|周某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 周某天性酒量大,大量飲酒後不會影響其駕駛技術。一天,周某又和朋友一起豪飲,後開車上路。該公路為同向三車道城市道路,周某以正常速度行駛在中間車道,劉某在左側車道超速超車過程中,因前面車輛突然減速,劉某緊急向中間車道變道,周某的車輛頭部直接撞在了劉某車輛的中間靠後位置,致使坐在劉某車輛後排位置的乘車人當場死亡。周某、劉某均未受傷,兩人在下車爭辯過程中,劉某聞到周某身上一股濃重的酒味。後經檢測周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1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馭。經交管部門認定,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為劉某突然變道所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周某因涉嫌危險駕馭罪被刑事拘留。

筆者認為,交管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處理公正、合法。

周某對本次交通事故不負責任

規範目的|周某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周某飲酒駕車行為與車輛相撞致人員受傷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周某不須對該次事故的結果負責,事故的主要原因為劉某違反交規,違法變道,自陷風險,致車輛相撞人員死亡。

交法禁止酒後駕馭機動機的目的是防止酒後駕馭人的大腦會處於不清醒狀態,從而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周某天性酒量大,酒後駕車不會影響駕馭其技術,且周某在正常行駛狀態下劉某緊急變道致周某無法躲避所致。因此,劉某的違規變道與車輛相撞人員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劉某應負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規範目的|周某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將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定性為危險駕駛罪,刑法規範飲酒駕駛的目的在於防止因大量飲酒造成駕駛人判斷力下降,進而導致交通事故,本案中,周某並沒有因飲酒而導致判斷能力下降,而是由於劉某的違法突然變道所致,因此,本次交通事故與周某的飲酒駕駛無關。

周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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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條第四項規定了危險駕駛罪,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規定,血液內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負刑事責任。

規範目的|周某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strong>結語:筆者反對酒後駕車,更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只要一方酒駕致交通事故發生,就一概負全部責任。另一方則藉此索要高額的“賠償款”,否則就報警的的卑劣做法。分清事故責任,罰當其罪才是能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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