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關注我,如有疑問請私信留言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注意: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

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