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水務局局長D某利用職務便利,長期為E某、F某等多名私企老闆承攬水利工程打招呼、批條子,使其獲取了數千萬元利潤。E某、F某等人都知道D某喜歡收藏字畫,便投其所好,送給了D某價值數百萬元的名家字畫。D某在得知E某、F某均被市紀委監委談話後,為了掩蓋犯罪事實,立即將部分財物分散轉移到多個人手中,其中部分名家字畫在進行包裝後,轉移到其鄉下外甥G某家中隱藏,並告訴外甥“都是些舊衣服和舊書”“等到需要時我們再過來拿”。獲得線索後,調查組及時派人到G某處依法進行了搜查,並對起獲的涉案財物進行了扣押,整個取證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依法向在場的G某及其鄰居等人出示證件、出具了搜查手續,並由G某鄰居作為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字確認。同時,調查組也通過其他途徑扣押了D某涉嫌收受的一批字畫。獲取這些證據後,調查組再與D某進行談話,D某在證據面前對自己涉嫌犯罪問題供認不諱,詳細交代,對調查組扣押的字畫進行一一辨認,其中的5幅經辨認和調查,系D某本人自行購買,調查組及時退還給D某家人。
一、查封、扣押的程序。監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這是關於紀委監委採取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明確規定。在開展這些調查取證工作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相應手續,確保取證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而且對取證過程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這些要求既是對取證工作的規範,也是對調查人員的保護。案例中,調查組對搜查、扣押全程錄音錄像,且有財物的保管人(G某)、見證人(G某鄰居)全程在場見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全程錄音錄像資料也是重要的證據資料,可能在調查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法並沒有規定紀委監委對於調查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的錄音錄像資料必須隨案移送司法機關,監察法規定錄音錄像的目的只是“留存備查”;如果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司法機關認為需要調取與指控犯罪有關並且需要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的重要取證工作錄音錄像資料,可以同紀委監委溝通協商後予以調取。
二、搜查和查封、扣押的關係。搜查、查封、扣押是辦案中經常用到的調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證據、查獲被調查人的相關涉案物品或資料,為案件的調查認定獲取重要的證據支撐。而對於搜查發現的重要涉案物品、證據材料,紀委監委應當及時查封、扣押,確保證據得到及時固定、保全。因此,搜查與查封、扣押在實踐中往往是並用的調查措施。比如本案中,市紀委監委搜查的地方就是D某轉移藏匿涉案款物的G某家中,搜查發現了重要涉案款物就及時進行了扣押,這是非常有力的調查舉措。被調查人D某自以為只要涉案款物不被發現就可以矇混過關,但是當調查人員依法搜查並扣押其涉案款物後,其嚴重問題暴露無遺,在鐵的證據面前D某隻能坦白自己的罪行。
三、對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處置。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這也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二款“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精神在監察法中的具體體現。查封、扣押的目的是固定、保全證據,查明、證實違法犯罪行為,但同時也要切實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利。實踐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一旦查明與案件無關,就應予以退還。案例中,對涉案財物的扣押起到了固定證據、印證口供的作用;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解除扣押,退還D某家人,體現了紀檢監察機關對憲法法律法規的尊崇和對調查對象及其家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張鍇波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第十五審查調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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