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法院如何確保自身"免疫"(必備)?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0年2月6日第2版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範明志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疫情時期如何構建司法應急機制

在全國抗擊疫情活動中,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正確認識抗擊疫情的極端重要性,從國家出發,從大局出發,從維護政治安全、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角度,建立健全司法應急機制,確保司法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確保司法自身“免疫”,為戰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作出無可替代的貢獻。


當前我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迅速,對我國社會、經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與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災害性突發事件不同,重大疫情往往持續時間更長,對人的直接影響更大,對社會帶來的破壞更加嚴重,也勢必影響司法權的正常運行。但是,司法權運行具有極強的法定性,不允許隨意更改其運行方式,哪怕是一些看起來很小的環節,比如立案、送達、訴訟期限,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而且還必須保持不同層級、不同地區法院司法活動的一致性。因此,各級人民法院都應當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建立起系統、完整的應對機制,保證司法作為社會關係調節器發揮調整社會關係、穩定人心、保持社會秩序的基本功能。


根據疫情對社會影響的特點,構建並啟動司法應急機制應當從以下四個維度出發,發揮司法應對社會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秩序的應有功能。

構建司法機關自身的疫情防護機制,維護司法權的有效運行


維護司法權在疫情時期的有效運行,保證司法機關自身成為“免疫區”,是司法機關應對疫情的首要任務。因為司法權有效運行是突發事件時期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及司法政策比平時發揮著更加突出的指引作用。只有在保證這一根本職能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司法機關才可以參與一般性的社會化防治疫情活動,比如交通管制、區域隔離、體溫測量等。進行司法機關自身的疫情防護,除了完善司法人員的病毒疫情防控如消毒、檢測等醫學手段外,還必須採取對訴訟活動的特殊處理措施。司法活動講究親歷性,往往要求司法人員和案件當事人甚至旁聽人員在封閉的空間進行活動,這可能導致司法場所成為病毒的傳播區域。因此在疫情爆發期,當一般公共性活動均被取締或者禁止的時候,開庭、公開宣判等司法活動作為公共活動也應當停止或推遲進行。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司法信息化已經取得巨大成就,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司法活動。一方面可以開展線上辦公,儘量減少司法人員之間的相互直接接觸,避免交叉性感染;另一方面要積極開展線上司法,在疫情時期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藉助信息技術完成某些甚至全部訴訟活動。可喜的是,我國已經有不少法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網上辦案系統。如“移動微法院”“E法院”“訴訟服務一網通”等。可以說,此次疫情是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一次檢驗,能夠在疫情時期通過司法信息化保證司法活動有效開展,不僅為穩定疫情時期的社會秩序作出了貢獻,也將成為我國司法信息化建設取得成就的重要標誌。

正確處理疫情對個案訴訟程序的影響,確保不因疫情導致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發生變化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從起訴、送達、調解,到立案開庭、宣判、執行等各個環節都可能受到疫情的影響。就訴訟期間而言,對於因疫情造成的時間延遲,一般應當排除在訴訟期間之外,除非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合理正當的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對於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應當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做好中止訴訟的準備。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申請的,該訴訟期間應當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人民法院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對於因疫情而去世的當事人,應做好其繼承人後續參加訴訟的相關工作;對於沒有繼承人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終結訴訟。


對於刑事案件,也要充分考慮疫情對案件的影響,必要時應協調檢察院、拘留所處理疫情防控事宜;對於那些本計劃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可能有大規模的旁聽人員,則應當推遲或者通過網絡公開審理。對於執行案件,一方面要防止執行活動影響疫情防控;另一方面,如果財產查控措施涉及承擔疫情防控職能的醫院及人員,或者防控疫情用品的相關生產、運輸企業與人員,一般應當暫緩採取查控措施。

規範司法機關對疫情作為法律事實的認定,以保證實體法的正確、統一適用


疫情作為一種對社會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會成為案件審理中需要認定的事實,也可能引發新類型司法案件。為保證司法的社會效果,人民法院應當制定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比如,疫情傳染造成的侵權責任糾紛如何認定?受疫情影響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如何處理?旅遊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合同等都可能因為疫情而無法進行繼續履行,如何在不同的疫情地區適用合同解除、終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均需要制定一致性的法律適用標準。


疫情可能引發一些醫患糾紛,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行為中有過錯的,如何承擔責任?因為這與正常時期的醫療條件明顯不同,一些醫院本身就缺乏正常的防護措施和醫療資源,在患者過多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在醫療過程當中無法實現規範化的醫療操作,這種情況不應當認定為醫療過錯而讓醫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保證醫務機構在抗擊疫情時能夠放下包袱,充分發揮職能,挽救更多感染者的生命。這些都屬於特殊時期出現的新類型案件,社會關注性較強,人民法院應當規範這些案件的法律適用,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依法從快懲處疫情時期的違法犯罪活動,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在疫情時期,維護社會關係穩定比日常更加重要。在疫情爆發時期,應當依法從快懲處、打擊有關犯罪行為,引導人們遵守法律,維護特定時期的社會管理秩序。一是維護正常的醫療及防控疫情秩序,對於疫情期間的傷醫害醫,甚至包括醫鬧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從快從嚴進行處罰。二是嚴厲懲處疫情期間的造謠、違法傳播信息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當今社會已經進入了信息社會,網絡謠言成為造謠的主要方式,因此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快打擊利用網絡干擾抗擊疫情的犯罪活動。三是對於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從快從嚴追究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責任。四是依法從快懲處救災、捐贈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抗擊疫情過程中發生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劣藥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行為、虛假廣告行為、詐騙行為,以及在捐贈、撥款中的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或者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都要進行依法從快嚴厲懲處,為抗擊疫情提供司法正能量,保證人民生活財產健康安全和社會秩序在抗擊疫情過程中不受“二次傷害”。


在全國上下一致全面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形勢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比平時更高的政治站位、以服務大局的視角來發揮司法職能,為抗擊疫情提供積極、有力的司法服務。在全國抗擊疫情活動中,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正確認識抗擊疫情的極端重要性,從國家出發,從大局出發,從維護政治安全、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角度,建立健全司法應急機制,確保司法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確保司法自身“免疫”,為戰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作出無可替代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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