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物業費突然漲了三倍,也沒有什麼執行標準,這樣合法嗎?

初蔻情感說


小區物業公司單方面上調物業費肯定是不合法的。

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發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公佈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一般情況下,經濟適用類住房多數實行政府指導價,而商品住宅小區實行市場調節價。各個地方政府對於物業收費標準都有具體的規定。對於新建小區,開發商確定的物業收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當地政府最高限價,超出最高限價的必須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同意。所以,物業收費標準一經確定,物業公司無權單方面做出調整。如果物業公司希望調高物業收費標準,就必須與業主委員會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報告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雙過半同意後,雙方可以簽訂補充物業服務合同,重新確定物業費收費標準。


小豬房論


我直接回答一個標準的答案:既不合情更不合法!沒有任何異議!

看到這個標題,本想洋洋灑灑寫上幾千字的,但是實際上簡單明瞭,毋需多言。

一、首先“物業費突然漲了”這句本身就違法,違反的是《物權法》第八十二條,也違反了2018年3月19日發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二、物業費收費標準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出的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寫入合同的,也需要在物價局和房管局下屬的物業管理處備案的。豈能任由物業公司說漲就漲,還是漲3倍?梁靜茹給物業公司的勇氣?

三、每個城市都有對物業費的收費標準,也都規定了最高價,一般來說適當的上浮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漲三倍的話怎麼都會超出最高限價標準。

因此,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向物價、房管部門投訴,其次由業主委員會直至業主大會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解決。建議直接向物價、房管局投訴,百分百解決好!


雲上雲


可行!太可行了!!堅決支持取締物業!!!取消物業費、迴歸街道居委會管理!現在的街道社區的組織機構人員臃腫,重新優化完全能更好的為小區居民服務!廣大納稅人的錢不能白養他們!居民也能減輕負擔,同時也能具體感受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優越性!國家何樂而不為呢?...不為,就是有阻力!就是有人做梗,就是有利益集團搗亂!城管、物業的出現本身就是社會的怪胎,就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物,物業法也是惡法,本來國家的基層組織街道居委會管理工作做的很好,成績大家心裡都有數,不容否定!一切向錢看之後,各種怪胎滋生,但都有一個共同點,都是以收刮民脂民膏為目的巧立各種名目坑民!不念一點初心!本來所謂城管、物業的都是街道居委會的職能之一而且做的很好,非要瞎改。


用戶2910735612626


小區的物業費突然漲了三倍,也沒有什麼執行標準,這樣合法嗎?


小區物業管理費突然漲了三倍,是否合法?這要看調整物業管理費的程序和過程是否合法,同時還要尊守小區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如果調整物業管理費是由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決定的,那麼這一決定就是非法的;如果調整物業管理費的決定未經小區業主大會投票通過而是業主委員會擅自定的,麼這一決定也是非法的;如果調整物業管理是經過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並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那麼這一決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管理費用通常都是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雖然,我國目前物業管理費用標準,實行的還是政府指導為主,市場調節價為輔的原則,但是大多數省市已經不出臺政府指導價,物業管理費標準完全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提高物業管理費是非法、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是小區的物業的服務方是根據與業主委員會簽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小區提供服務的,物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裡都會有明確的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是無權對小區物業管理費的調整做出決定的。

物業服務企業在為小區提供服務時要擺正自已的位置,清楚的認識到自已是一個服務者不是管理者,小區的主人是物業的產權人。對小區物業管理費調整這一事項,只有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才有決定權,物業服務企業只有建議權。

因此小區物業管理費突然漲了三倍,如果這一決定是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的決定,那麼這一決定就是非法的無效的,業主可以拒絕執行。

二、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在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的情況下無權擅自提高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建設部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決定。小區內調整物業管理費屬於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需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才能實施。

小區物業管理費突然漲了三倍,如果這一決定是小區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的情況下的擅自決定,那麼這一決定是無效的,業主可以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撤銷該決定。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調整物業管理費用,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調整物業管理費用,屬於小區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而不是由物業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擅自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如果管理費用長期未進行調整,已經嚴重影響到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必須進行調整。那麼應該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說明調整物業管理費用的原因及調整的幅度。業主委員會根據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占人數1/2的業主同意方可實施。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定管理費整的程序如下:

1、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在申請中詳細說明原因,提出調整方案。

2、業主委員會根據本小區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交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如確認需要應提前將管理費用的調整方案在小區內公示,聽取廣大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修改。

3、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將修改後公示過的小區物業管理費調整方案進表決。

4、將業主大會會議有關物業管理費調整的投標結果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5、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有關物業管理費調整的投票結果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情況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總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於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而不是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擅自決定。


w苦行僧


物業公司就是靠盤剝業主血汗錢的寄生蟲式的企業。大部分都是個人開個執照靠開發商擠進小區,以後就象狗皮膏藥很難揭掉。根據《物權法》小區物業就該業主自治管理為主,自己花錢買的房子,還不能自行管理,非花錢僱一個寄生蟲式流氓企業管你。這是什麼邏輯?大慨還是官商鉤結的產物吧,要不為啥物業企業任意橫行也沒人管。


江天


合法 不給你知道後果的 看看我們小區多好 大清早就有一群物業人員在門口恭喜業主發財,晚上半夜時不時在空氣中飄來幾句 :“開杆,趕緊的”。十一劃線架杆立馬開始收費,效率很高,白天按小時收費,真好,真河蟹。這就是我們的家,心真堵啊。





2020年致敬逆行者


漲了3倍?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本小區業主入住五年多了物業費從未漲過。物業公司服務到位,份內份外的事,只要業主需要幫助,一個電話上門解決,不另外收取費用,每年幾次物業搞活動,加深與業主之間的感情與信任度,給與了小區一個安靜環境,一個正規的物業正常運營,業主按協定繳物業費是大家都希望看到的。本小區物業費不但沒上漲,聽搞保潔的工人說,從十月份開始保潔工人每月漲2佰元工資。物業服務業主們滿意,物業費自然到位,物業嬴利了員工們加薪了。由此總結出,物業只有把自身做好才能生存下去,反之,死路一條。


建萍AB


根本不可能的吧!任何大小物業公司,都有收費和服務的執行標準的!這是國家住建局物業科的針對物業部門出臺的物業管理平臺,物業公司資質、收費許可證、物業公司代碼年審等。可以肯定的說這是一篇專心黑物業的篇章!



東方正義之箭


“物管”看中的是住戶的“公攤面積上的公共收益(停車位、廣告、公共用房出租等收入,反正又沒誰來監督審計)”、並不在乎“物管費”(當然能收一點是一點)。


飄飄雪08


首先我告訴你,小區物管費不可能一下下漲了三倍。

如果是新小區,暫由房開商的子公司物業物公司進行前期管理,在交房時簽得有交房合同,裡面有物業費的收費標準。如果漲了三漲,不但違反合同,而且我叫他一分錢以收不上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由小區業委會招標請來的物業公司,在召開業主大會取得大部分業主的同意後,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定物業合同,並進行公示。物業合同規定得有物管費的收費標準。如果物業公司單方面把物管費漲了三倍,同樣以是違反物業合同的條款。隨於違法,業主完全可以拒絕交納物管費。你說的一下子漲三倍,完全是胡說八道,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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