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再調查已結案,那麼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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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再調查並且已結案可能有二種情況,一是案件撤銷或者偵查終結;二是偵查結束,準備移送起訴。二種情況的結局是不一樣的。下面用一個案例來分析二種情況。



2016年7月1日,在王家鎮王家村陳超(化名)租了一間民房,開設賭場,並邀約參與賭博人員等共計20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賭博,期間陳超從中抽頭漁利。8月20日,陳超擔心被公安機關抓賭,故而找到朋友張樂(化名)在賭場在放哨。8月21日此賭場被公安機關清繳。陳超與張樂等人以“開設賭博罪”被刑事拘留。

首先,說說陳超被採取刑事拘留後,案件偵查結束,不再調查,他面臨什麼結局。

陳超自己獨自承租房屋,並組織這個賭場的運行,從中抽頭盈利,人數達20人次以上,那麼他的行為就構成了“開設賭場罪”,陳超在刑事拘留期滿之後,由於偵查工作沒有結束,於是對他進行“報請檢查院批准逮捕”,隨後檢查院同意報捕,在陳超逮捕期間,案件偵查結束。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不再調查了”,此時公安機關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陳超最後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說說張樂被刑事拘留之後,偵查結束,他會面臨怎麼結局。

張樂作為陳超僱傭人員,幫助賭場盯梢,是陳超開設賭場的“幫兇”,屬於陳超共同犯罪同夥,理應與陳超一樣被已“開設賭場罪”刑事拘留。但民警在偵查中發現,張樂只工作了一天,拿了一天的工資,情節顯著輕微,故而刑事拘留期滿後,公安機關對其終止偵查,並轉治安處罰。那麼偵查結束,意味著“刑事案件不再調查”,張樂則不會被起訴判刑。結局與陳超完全不同。



總結來說: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公安機關將案件裡面的嫌疑人要麼是交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要麼是終止偵查,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有撤銷案件的情況,比如發現盜竊刑事案件裡面,被偷的物品鑑定價格低於地方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則會撤銷案件,這完全合法,並非撤銷案件是錯案。

(個人觀點,不同意見,歡迎交流)


月球賊亮


兩種情況:一,已經下了判決書

二,案情去事實不符,已經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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