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20問”應知曉

疫情防控,“法律20問”應知曉

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時期,有關疫情防控的重點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來看看!

一、公民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確診患者或疑診患者不隔離治療,故意在公共場所與他人密切接觸傳播病原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如何處罰?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情節較輕的處拘役,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情節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生產或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員在網上銷售不合格的口罩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從重處罰。

六、假借疫情名義,發佈虛假廣告,致使多人上當受騙,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如近期有人在網上宣傳香油、大蒜等可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七、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如近期部分人員囤積口罩、高價銷售牟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八、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假借災害用品各個環節名義,騙取公私財物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十、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等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一、編造、故意傳播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二、利用疫情,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四、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五、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的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如近期有人將帶有病原體的口罩或其他物品隨意放置於公共區域等),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六、在防治疫情期間,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貪汙量刑標準:貪汙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是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是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汙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是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十七、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負有救災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九、在防治疫情期間,負有救災職責的人員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如何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在防治疫情期間,拒絕執行國家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如何處理?

如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娛樂場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引起肺炎疫情的傳播,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法律20問”應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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