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懲治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懲治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當前正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期,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指導全民戰"疫"、依法防控的精神,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南昌市兩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將對以下涉疫情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並及時向社會公眾通報處理結果。

一、確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返昌、入昌人員在配合相關部門或單位疫情防控措施期間,未如實說明疫情防控所需的相關情況,過失造成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新型冠狀病毒"的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

四、未依法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

五、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

六、利用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衛生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八、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從事與"新型冠狀病毒"有關診療活動,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九、故意傷害、侮辱醫護人員,打砸醫療機構財物,破壞醫療機構正常經營秩序,勒索醫療機構財產,構成犯罪的;

十、盜竊、詐騙、哄搶、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器械,構成犯罪的;

十一、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二、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尋釁滋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後果嚴重的;

十四、隨意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口罩、生活醫療垃圾等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疫情防控期間,負有疫情防控相關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的瀆職犯罪;

十六、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特此通告!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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