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期間可能觸犯的罪名

【提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期間可能觸犯的罪名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期間可能觸犯的罪名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控罪定罪處罰

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等產品,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四、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六、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八、編造虛假的有關新型冠狀病毒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十、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十一、貪汙、侵佔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四條,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等罪定罪處罰。

十二、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十三、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工作中,負有組織、管理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十四、緩報、瞞報、漏報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十五、在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分別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或非法狩獵等罪定罪處罰。


長汀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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