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疫情防控期間,這十種違法犯罪行為要遭

為全力做好崇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崇州市人民法院現發佈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種行為的通告。


在疫情防控期間,

有下列十種行為之一的,

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市委市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來自疫情發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


四、故意隱瞞個人行程被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導致他人被感染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五、故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鬨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八、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在道路上採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九、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採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十、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及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大民眾可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主管 | 中共崇州市委宣傳部

主辦 | 崇州市融媒體中心

主編 | 夏海英

執行主編 | 楊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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